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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16 生效日期: 2006-03-16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明电[2006]35号
各产煤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2月23日,枣庄联创公司发生特大煤尘爆炸事故,造成18人死亡,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损失,暴露出我省煤矿安全基础工作还不牢固,"双基"建设还存有漏洞和薄弱环节。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现就抓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抓好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从2006年起,用三年时间,淘汰关闭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的煤矿。各有关市、县(市、区)要认真搞好调查摸底,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2006年至2008年淘汰关闭小煤矿计划,分年度排出关闭矿井名单,落实关闭矿井责任,扎实推进关闭矿井工作。各市的淘汰关闭小煤矿计划和关闭矿井名单,要于4月底前报省煤炭工业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对确定关闭的矿井,地方政府要发布关闭矿井公告,明确联合执法牵头部门,落实关闭措施,吊销其所有证照。煤矿整顿关闭中的资源整合,要坚持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原则,凡列为资源整合对象的煤矿,必须先予关闭,严防借资源整合之名逃避、拖延关闭。对资源整合矿井要严格按照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管理,着力提升安全技术装备水平。 
  二、依法加强煤矿劳动用工管理 
  煤矿各类用工必须由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建立用工人员档案,纳入企业统一管理,依法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各类用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按照国家规定,煤矿企业在2005年9月3日后签订有关对外承包协议的,一律视为无效合同,要立即停止承包施工;2005年9月3日前已构成合法承包关系的,限期在2006年3月31日前全部撤出,逾期未撤出的,依法从严查处。 
  三、落实破产改制煤矿的安全生产责任 
  对原国有重点煤矿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后的重组企业实行属地管理。列入国家关闭破产计划的原国有重点煤矿,在实施破产中、终结法律程序前,安全管理由其母体企业负责。关闭破产后新重组为非国有企业且继续从事煤炭开采的,其安全监管职责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负责。破产重组后原母体企业参股的,安全监管以地方政府为主,原母体企业也要抓好重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严格极薄煤层开采的安全管理 
  开采极薄煤层必须保证安全生产,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不准开采。对目前开采0.5米及以下极薄煤层的,要立即暂停开采,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具备开采条件的,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逐级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后,方可恢复开采;对清理整顿后,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开采极薄煤层要积极推广采用刨煤机、螺旋钻等薄煤层机械化采煤技术,从根本上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今后,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审批开采0.5米及以下的煤炭资源。 
  五、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职工安全培训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煤炭工业局要重点加强对煤矿矿长、总工程师等重要岗位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积极推行煤矿矿长任前培训制度,加强煤矿矿长后备队伍建设;引导煤炭企业与大专院校加强合作,加快煤矿急需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认真组织开展职工技能鉴定,落实技术工人的相关待遇。充分利用煤炭企业现有教育资源,逐步实行由招工为招生的用工机制,提高新工人入矿标准,提升职工队伍整体素质。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安全生产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对省属煤炭企业、市县属及乡镇煤矿分别制定安全生产奋斗目标,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首要内容,与经营者收入挂钩。要以"一通三防"、防治水和冲击地压(矿震)防治为重点,在全省煤矿深入开展"查、摆、改"活动:查思想是否重视、责任是否落实、管理是否到位、措施是否严密、考核是否严格,从细微深处摆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和隐患;对查摆出的问题,采取坚决果断措施进行整改。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监管监察力度,从严执法,严肃查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对发生的各类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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