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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9 生效日期: 2005-12-19
发布部门: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徐政办发[2005]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徐州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5〕10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质监局等部门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05号)精神,经研究,市政府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业的整顿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为重点,对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业进行全面普查和集中整顿,加强源头治理、严格行政许可、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日常监管、狠抓责任落实。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食品安全长效监管,努力提高我市食品工业水平和产品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整顿目标 
  通过整顿,使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不符合卫生标准和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食品生产秩序明显好转,食品安全事故明显下降,监管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三、整顿内容 
  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监督企业按标准组织 
  生产,加强产品出厂检验;取得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与质监部门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强化企业法人作为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购买和使用情况台帐,完善食品生产管理制度;强化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用具的监管,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等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缔。 
  四、整顿步骤 
  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准备阶段(2005年12月底前) 
  各地要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成立专门协调机构,制定整顿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整顿措施,并及时进行部署;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业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提高他们的诚信守法意识和自查自纠的自觉性。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徐政办发〔2005〕118号)精神,切实抓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工作。各地要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相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目前普查工作已接近尾声,质监部门应及时汇总普查结果,向当地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全面分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现状,找出存在问题,提出整顿措施等,为集中整顿工作作好准备、提供依据。普查的资料要作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基础信息资料,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监管工作及时提供信息。 
  (二)集中整顿阶段(2006年1月-6月) 
  在对企业进行普查的基础上,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对存在不同问题的企业采取不同的整顿措施。 
  1?扶持一批产品质量稳定的企业。对质量法制意识较强,切实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以质取胜'理念,信守质量信誉,设备先进,管理优秀,推动质量诚信自律机制形成,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企业,要给予大力扶持并指导其创建'质量诚信企业';对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出厂的产品未出现批次质量卫生不合格,在市级以上监督检查中产品连续合格的,要帮助并鼓励企业争创'质量信用企业'、'质量信用产品',在全市形成一批优秀食品生产企业、优质产品和优良品牌。 
  2?整顿一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对已获证企业,产品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生产必备条件不够完善,产品出厂检验得不到保证,卫生条件与规定要求相差较大的,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改正。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质监部门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卫生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依法取缔;对未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要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验和强制检验。一旦发现严重不合格食品,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取缔。 
  3?关闭一批不具备质量安全条件的企业。没有取得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均属于无证照非法生产经营企业,一经发现,卫生部门、工商部门要依法取缔;对未申请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和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并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从重处罚,对已获证企业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已申请但暂未获证企业一律不予核发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依法取缔;切实加大执法和打击力度,及时处理一批涉及面广、数额大、影响恶劣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伪劣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用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的大案要案,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关闭一批不具备食品质量安全条件的生产加工企业。 
  (三)总结检查阶段(2006年7月-9月) 
  各地要按照确定的目标,组织力量对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认真总结整顿的具体做法、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分析典型案例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的措施。市政府将适时对各地整顿工作尤其是对市确定的重点乡镇的整顿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五、整顿要求 
  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质监、经贸、农林、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相互配合,做好协调工作,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协调解决整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镇、街道等基层行政组织要负责做好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落实监管责任。 
  质监部门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工作,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加工 
  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等部门。 
  工商部门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无照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负责依法吊销违法企业营业执照,并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有关处理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卫生部门。 
  卫生部门要依法实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证,主要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审核。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和工商部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工作。经贸、农林、环保、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承担好相应领域的整顿任务。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之间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情况,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探索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机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测和重复执法。 
  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整顿工作 
  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做到一月一重点,一月一督查。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及时报道整顿成果,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成果巩固 
  各地要在整顿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管,常抓不懈,巩固 
  成果。 
  (一)建立食品生产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根据国家关于建立'统一管理、分类监管、重心下移、层级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新体制的要求,建立食品生产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不断完善食品生产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一是分片划定监督范围,明确责任。实行'四定',即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二是按分类监管原则,突出监管重点。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日常巡查、对食品市场实行日常检查,通过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验、强制检验、生产许可证年审、企业整改回访等措施,确保监管职责履行到位。三是监管重心下移。以镇、街道为基础,以居委会、村委会为重点,依靠'三员',即专业监督员、政府协管员、企业信息员,实行协同监管,充分发挥镇(村委会)、街道(居委会)的监管作用。四是以小作坊、小企业、城乡结合部食品加工点为重点,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二)加快食品质量信用体系建设 
  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要求,积极推进全市食品质量信用体系建设。一是建立食品质量信用记录制度。全面记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守信记录和失信记录。二是建立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对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进行客观的科学评价。三是建立企业质量诚信激励制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促进质量诚信企业、质量信用产品不断涌现。四是建立企业质量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加大对质量失信行为惩戒力度,提高失信成本,让失信企业寸步难行,从而激励社会成员遵守质量信用规则。五是建立质量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质量诚信企业名单、质量信用产品名单、质量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以及质量监督检查严重不合格产品名单。 
  各地要注意掌握工作进度,及时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整顿成果上报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联系电话:85699425、85707824),重大问题和大案、要案要随时报告。在集中整顿期间实行月报制度,每月2日前,各地要上报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地于2006年9月20日前上报整顿工作总结,由市质监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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