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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民警岗位教育训练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09 生效日期: 2001-05-09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政治[2001]1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民警岗位教育训练工作,提高全体交通民警的政治、业务素质,提高管理水平和执法水平,增强队伍的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交通民警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公安交通民警岗位教育训练,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政治教育与业务培训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公安交通民警岗位教育训练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政工部门共同负责,按照规定要求和一警多能的需要,共同制定岗位教育训练规划和计划,落实岗位教育训练责任,实现岗位教育训练目标。


    第四条 凡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式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都应参加岗位教育训练。


    第五条 要坚持先训练后上岗的制度,交通民警必须经岗位教育训练考试合格后,方能进入相应专业岗位;如需变动岗位的,必须参加该岗位教育训练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六条 交通民警岗位教育训练工作要与用人制度紧密结合,交通民警岗位教育训练考试的成绩、鉴定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上岗、授衔、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交通民警岗位教育训练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交警总队(以下简称交警总队),市、地、州、盟交警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分别实施管理。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交警总队正、副总队长和正、副政委的岗位教育训练和师资培训。交警总队负责对总队机关人员,交警支队正、副支队长和正、副政委,相应职级领导及业务骨干的岗位教育训练。交警支队负责对交警大队、交警中队领导及全体交通民警的岗位教育训练。


    第八条 交通民警岗位教育训练要有步骤、按计划进行。原则上每二年轮训一遍,每期集中轮训时间为10天。每期岗位教育训练结束,由岗位教育训练机关组织考试。公安部负责岗位教育训练的,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和人事训练局命题、组织考试;省级以下岗位教育训练的,由交警总队和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命题,组织考试。


    第九条 承担岗位教育训练任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岗位教育训练机构,配备或聘任足够的师资力量,提供经费保障。
  受训交通民警的所在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作,保证交通民警能够按计划参加岗位教育训练。

第三章 岗位和教育训练科目

    第十条 根据公安交通管理业务划分和实际需要,将交通管理分为执勤、事故、车管、宣传及指挥员(分初级、中级、高级)岗位。
  对从事政工、内勤、后勤等工作的交通民警,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组织岗位教育训练,或者安排参加执勤民警岗位教育训练,或者安排参加公安机关其他部门相应岗位的教育训练。


    第十一条 交通民警岗位教育训练的内容设置分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科学技术、警体技能五个科目。


    第十二条 第一次轮训时使用中级教材;同岗位第二次轮训使用高级教材。
  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实施后,应作为岗位教育训练相关科目的重要内容,及时增加、更新。

第四章 教育训练内容和要求

    第十三条 交通民警教育训练五个科目中,政治理论、警体技能为共同科目,各岗位适用同样的教育训练内容和要求;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科学技术科目的教育训练内容和要求,按岗位分别作出规定。
  如有岗位职责与本规定的教育训练内容和要求不一致的,当地可根据岗位的具体职责,对该岗位教育训练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第一节 共同科目教育训练内容和要求

    第十四条 政治理论。
   一、教育训练内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原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和中央的方针政策;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交通民警纪律作风规定;时事政治形势等。
   二、素质要求:交通民警经过政治理论教育后,要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纪律严明,作风过硬。


    第十五条 警体技能。
   一、教育训练内容:体能、队列、交通指挥手势、车辆特技驾驶、擒拿、警械武器使用、防暴。
   二、素质要求:交通民警经过警体技能训练后,要做到队列整齐,交通指挥手势规范,会运用车辆特技驾驶技术,正确使用盘查术,掌握擒拿本领,正确使用警械武器。

第二节 执勤民警岗位

    第十六条 执勤民警是指从事城乡道路交通巡逻、秩序维护、岗台指挥等工作的交通民警。


    第十七条 执勤民警岗位法律法规教育训练内容和要求。
   一、教育训练内容:《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等。
   二、素质要求:执勤民警经过法律法规教育训练后,熟悉有关道路通行、治安管理、违章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管理措施;能够正确适用交通、治安执法程序,准填写法律文书,使用执勤执法规范用语;公路巡警制止违法犯罪、处理治安案件。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执勤民警岗位业务知识教育训练内容和要求。
   一、教育训练内容:交通秩序维护、交通指挥疏导、交通警卫、交通事故现场保护、交通违章处理、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安全防护。
   二、素质要求:执勤民警经过业务知识教育训练后,能够熟练指挥疏导交通,处置交通事故现场,先期处置刑事、治安案件或其他突发事件;正确运用盘查术,掌握自身安全防护技能;正确执行路线、驻地、现场警卫职责。


    第十九条 执勤民警岗位科学技术教育训练内容和要求。
   一、教育训练内容:计算机应用;交通信号机、测速仪、酒精检测仪使用。
   二、素质要求:执勤民警经过科学技术教育训练后,能够熟练使用常用管理设施、装备和工具;会使用计算机。

第三节 事故处理民警岗位

    第二十条 事故处理民警是指从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交通民警。


    第二十一条 事故处理民警岗位法律法规教育训练内容和要求。
   一、教育训练内容:《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等。
   二、素质要求:事故处理民警经过法律法规教育训练后,要熟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范,交通管理的基本法规及有关政策、管理措施;正确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处罚程序,制作笔录及事故处理法律文书。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民警岗位业务知识教育训练内容和要求。
   一、教育训练内容:现场勘查安全防护、事故责任认定。
   二、素质要求:事故处理民警经过业务知识教育训练后,能够熟练准确勘查交通事故现场、绘制现场图、制作现场照片和现场记录;正确实施现场安全防护;公正认定事故责任,公开调解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事故理民警岗位科学技术教育训练内容和要求。
   一、教育训练内容:事故现场痕迹勘查和检验鉴定技术。
   二、素质要求:事故处理民警经过科学技术教育训练后,能够熟练使用勘查设备和工具;会使用计算机录入事故信息采集表。

第四节 车管民警岗位

    第二十四条 车管民警是指从事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工作的交通民警。


    第二十五条 车管民警岗位法律法规教育训练内容和要求。
   一、教育训练内容:《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进口机动车登记审批管理规定》、《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管理规定》和《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机动车登记项目公开的规定》、《机动车登记预防性检查规定》、《违规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报告规定》、《违规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处理规定》。
   二、素质要求:车管民警经过法律法规教育训练后,要熟悉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法规、掌握办理牌证的规定及程序;分清正当进口车辆与走私车辆的界线。

    关联法规        

    第二十六条 车管民警岗位业务知识教育训练内容和要求。
   一、教育训练内容:受理审核、车辆检验、驾驶员考试、注册登记、发放牌证及档案管理等。
   二、素质要求:车管民警经过业务知识教育训练后,能够熟练检验机动车、考核驾驶员、办理牌证、管理档案。


    第二十七条 车管民警岗位科学技术教育训练内容和要求。
   一、教育训练内容:车辆和驾驶员管理计算机应用。
   二、素质要求:车管民警经过科学技术教育训练后,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节 宣传民警岗位

    第二十八条 宣传民警是指从事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交通民警。


    第二十九条 宣传民警岗位法律法规教育训练内容和要求。
   一、教育训练内容:宣传法规、交通安全宣传政策、交通管理基本法规等。
   二、素质要求:宣传民警经过法律法规教育训练后,要熟悉党的宣传工作方针、政策和交通管理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宣传民警岗位业务知识教育训练内容和要求。
   一、教育训练内容:交通安全宣传、新闻写作、交通心理学等。
   二、素质要求:宣传民警经过业务知识教育训练后,要具有较强的写作和宣讲能力。


    第三十一条 宣传民警岗位科学技术教育训练内容和要求。
   一、教育训练内容:计算机信息管理、照相、摄录像。
   二、素质要求:宣传民警经过科学技术教育训练后,能够用计算机分析交通事故信息,掌握照相机和摄录像机的性能,并会使用。

第六节 初级指挥员岗位

    第三十二条 初级指挥员是指交警大队大队长、教导员及其副职、中队长、指导员和在相应岗位上负责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 初级指挥员岗位法律法规教育训练内容和要求。
   一、教育训练内容:公安法学、保密法,治理公路“三乱”的政策规定,《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违规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处理规定》。
   二、素质要求:初级指挥员经过法律法规教育训练后,要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政策界线和管理职责。

    关联法规            

    第三十四条 初级指挥员岗位业务知识教育训练内容和要求。
   一、教育训练内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领导学、心理学,突发事件处置要点。
   二、素质要求:初级指挥员经过业务知识教育训练后,要熟悉本辖区政治、经济和道路交通情况,明确加强队伍建设的意义并有具体办法和措施,具有较强的组织指挥能力,能够妥善处置交通、治安突发事件。


    第三十五条 初级指挥员岗位科学技术教育训练内容和要求。
   一、教育训练内容:交通工程学、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二、素质要求:初级指挥员经过科学技术教育训练后,能够应用交通工程学原理指导当地的交通管理工作,会分析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数据。

第七节 中级指挥员岗位

    第三十六条 中级指挥员是指交警支队支队长、政委及其副职和在相应岗位上负责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 中级指挥员岗位法律法规教育训练内容和要求。
   一、教育训练内容宪法、公安法学、保密法,治理公路“三乱”的政策规定,《进口机动车登记审批管理规定》、《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管理规定》和《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违规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处理规定》。
   二、素质要求:中级指挥员经过法律法规教育训练后,要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明确政策界线和管理职责,树立保护公民权利的意识。

    关联法规    

    第三十八条 中级指挥员岗位业务知识教育训练内容和要求。
   一、教育训练内容:行政管理学、领导学,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公安部工作部署,突发事件处置要点。
   二、素质要求:中级指挥员经过业务知识教育训练后,要熟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治、经济和道路交通状况,具有较强的指挥、组织协调和调查研究能力,能够提出抓队伍建设的硬措施。


    第三十九条 中级指挥员岗位科学技术教育训练内容和要求。
   一、教育训练内容:交通工程学、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二、素质要求:中级指挥员经过科学技术教育训练后,能够运用交通工程学原理和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指导当地的交通管理工作。

第八节 高级指挥员岗位

    第四十条 高级指挥员是指交警总队总队长、政委及其副职和在相应岗位上负责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 高级指挥员岗位法律法规教育训练内容和要求。?
   一、教育训练内容宪法、公安法学、保密法,治理公路“三乱”的政策规定,《进口机动车登记审批管理规定》、《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管理规定》、《机动车登记预防性检查规定》、《违规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处理规定》。
   二、素质要求:高级指挥员经过法律法规教育训练后,要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保护公民权利的意识。

    关联法规    

    第四十二条 高级指挥员岗位业务知识教育训练内容和要求。?
   一、教育训练内容:领导学、行政管理学,全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公安部工作部署。
   二、素质要求:高级指挥员经过业务知识教育训练后,要熟悉全国的政治、经济和道路交通状况,坚持狠抓队伍建设,有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


    第四十三条 高级指挥员岗位科学技术教育训练内容和要求。?
   一、教育训练内容:交通工程学、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二、素质要求:高级指挥员经过科学技术教育训练后,要学懂交通工程学原理,熟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掌握本省的主要信息。?

第五章 岗位教育训练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每年对交通民警岗位教育训练工作组织一次考核评比,对岗位教育训练工作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岗位教育训练工作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视情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交通民警参加岗位教育训练,必须遵守岗位教育训练作息规定,认真学习,完成作业。按规定参加岗位教育训练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下岗或辞退。参加新岗位教育训练考试不合格的,不能从事新岗位工作;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安机关交通民警岗位培训规定(试行)》(公交管(1998)116号)废止。其他有关交通民警岗位教育训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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