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劳发[2005]98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济发展局、商业流通主管部门,各街道,各企业:
随着我市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进程的加快,移交街道和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逐渐增多。为丰富广大退休人员晚年生活,提高管理服务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减轻企业负担,创建和谐社会,根据《辽宁省退休职工活动经费收缴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辽工发[1994]39号)和大连市政府《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通知》(大政发[1997]30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企业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实行集中管理使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是大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指导部门,负责对市内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收取其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并向街道拨付。
二、在市内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办理退休人员手续时,按照每人每年50元标准,一次性向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缴纳10年共计500元的活动经费。
三、对已经退休并移交到社区管理的人员,企业为其缴纳的活动经费累计不足500元的,须按照每人500元标准一次性补足。
四、企业缴纳的活动经费主要用于街道社区组织退休人员开展各种文体活动、走访慰问、异地退休人员医药费邮寄、社区室内活动场所耗材添置等。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五、企业在缴纳退休人员活动经费时,一并移交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开发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大连市经济委员会
大连市商业局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