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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5 生效日期: 2005-12-0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黑农委函〔2005〕322号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委员会: 
  为了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中关于"继续推动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的要求,决定在阿城市、甘南县、克山县、林口县、富锦市、海伦市、肇源县、宝清县、五大连池市9个县(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是贯彻实施《土地承包法》,稳定和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要"稳定并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贯彻实施《土地承包法》,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农村社会"两个稳定",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能否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直接关系这一目标的实现。开展仲裁试点,积极寻求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有效途径,对于深入贯彻实施《土地承包法》,确保农村这一基本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是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多渠道解决机制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呈现增长态势,已经成为当前农村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土地承包法》规定,解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途径,从目前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实际情况看,"协商"和"调解"的方法不具有强制性,"诉讼"途径又由于涉及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以及主体多元化、群体性、宗族性等特点,造成法院审理难、执行难,因此,很多地方由于土地承包纠纷不能及时有效得到解决,出现大量的越级、重复、涉法上访,给各级党委、政府的日常工作带来很大冲击和压力。仲裁制度作为一种准司法制度,较之"协商"、"调解"更具权威性,较之"诉讼"更简便、经济。因此,开展仲裁试点,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是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现实选择。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是不断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径。土地承包经营是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在整个管理工作中,最突出的问题和最关键的环节就是纠纷的调处工作。开展仲裁试点,建立规范的仲裁制度,可弥补管理上的漏洞,有利于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解决土地经营权在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规模经营,有利于提高基层干部依法管理水平,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经常化的轨道。 
  二、深入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有效模式和办法 
  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适合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特点的仲裁模式,突出地区特点和不同类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不断研究解决仲裁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起高效的运行体系。 
  要探索建立权威、稳定的仲裁机构。试点单位要由政府领导挂帅,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吸收相关部门参加,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体系健全,长期从事土地承包管理,业务熟悉的优势,承担具体办案工作。要协调编制管理部门,在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内部设立稳定的仲裁办事机构,为仲裁工作长期稳定开展奠定基础。 
  要不断健全仲裁体系和配套制度。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工作基础等实际情况,探索科学合理的仲裁方式和制度体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完善纠纷仲裁程序、仲裁方法、仲裁规程、仲裁机制、质量保证、效率监督、档案管理、仲裁复议等环节的规章制度,提高办案效率,解决实际问题。 
  要加快完善保障措施。要针对仲裁工作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探索有效的解决途径,保证仲裁工作的有序运行。要积极协调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尽早出台鉴证和仲裁收费办法及标准等配套文件。各地要多渠道解决仲裁办公手段落后、工作经费不足等制约因素,为仲裁试点提供有效的保障措施。 
  三、有关要求 
  各试点单位要主动向本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按照试点方案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保障措施。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搞好仲裁试点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形成共识,把试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合力推进。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好《土地承包法》出发,搞好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加强协调,并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试点工作的有序、健康开展。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把试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任务,及时掌握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纠纷的特点、趋势和难点等问题,集中精力,深入研究,完善办法,抓好试点工作的落实。省、市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仲裁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法规素养,确保试点工作如期完成。非试点市(地)也要依据本通知精神,在本地选取不同类型和特点的县(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为下一步在全省全面铺开奠定基础。 
  附件: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方案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方案 
 
  为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农村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5]2号)等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土地承包法》,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以公开、公平、公正、便民为原则,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提高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能力,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努力构造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经济秩序,为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服务。 
  任务目标:通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组织,制定和完善仲裁规则和工作制度,规范操作程序,探索妥善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矛盾和纠纷的有效途径,建立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效机制,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 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仲裁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县(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及经管站长担任,办事机构设在县(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取证、勘查测量、调节处理等仲裁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选配若干名专兼职仲裁员。仲裁员须经过考试、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对仲裁员要加强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仲裁案件依法公正裁决。为确保仲裁的严肃性,要筹建仲裁庭,开展规范仲裁。 
  (二)确立工作程序。根据《土地承包法》和《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外地经验,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办法,明确纠纷仲裁程序、仲裁方法、仲裁工作规程等,经报省农委同意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案件处理各个环节要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包括立案、取证、勘查、举证、调解、仲裁、合议、执行、结案等,对每一环节都要制定操作规程,减少随意性。 
  (三)制定相关配套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仲裁庭庭长职责、书记员职责、回避制度、仲裁纪律等相关配套制度,建立起完整规范的运行体系。 
  (四)规范仲裁文书和档案管理。要统一制定标准化的仲裁文书样式,规范开展仲裁工作。试点县(市)要建立专门的仲裁档案室。要指定专人负责仲裁档案管理。案件承办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审结案件,并完备相关手续,将各种仲裁文书交由档案管理人员归档。调解仲裁档案要及时装订,做到一案一卷,分类保管。 
  三、时间安排及工作步骤 
  从2005年12月开始,到2006年5月结束,利用半年的时间,完成试点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12月1日-31日)。组织学习《土地承包法》、《仲裁法》及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排查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部署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试点工作。 
  (二)组织准备阶段(1月1日-1月31日)。组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庭,落实仲裁员,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统一制定仲裁文书标准文本。 
  (三)实施总结阶段(2月1日-4月30日)。试点单位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要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开庭审理纠纷案件,并做好总结评估工作。试点县(市)每月要向省农委农经总站上报纠纷受理、处理情况,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仲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研讨,不断总结经验。试点单位要在4月30日前将试点总结报告上报省农委。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6年5月,省里将按试点方案要求,对试点县(市)各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保证措施 
  试点单位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试点县(市)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重大事项的协调和决策,在组织、人员、政策、财力等各方面提供工作保障。试点单位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专门领导负责,落实措施,明确责任,注重实效,不断完善试点工作。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积极参与,搞好调查研究,加强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具体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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