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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未经验收但已通车的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的答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0-12-18 生效日期: 2000-12-18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交管(2000)259号

吉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你总队《关于未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但已通车的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等有关问题的请示》((2000)吉公交字5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1995)1081号)第 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第 条“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交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和第七条“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新建或改建公路经公路部门交工验收合格,即可交付使用。因此,在未经统一竣工验收,但已经交工验收合格、剪彩通车的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第 条规定:“其中公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使汽车的公共道路。”对于未经交工验收的新建或改建公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如发生此类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如果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根据案件性质,依照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此复。

200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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