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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市立中小学办理学校午餐厨房工作人员管理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7 生效日期: 2004-12-2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教体字第0930216018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中市政府府教体字第0930216018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9点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管理台中市市立中小学(以下简称各校)办理学校午餐之厨房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厨工),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指厨工,系指各校厨房内参与食品制作及与食品直接接触之人员。

三、各校凡用餐人数每二百五十人,置厨工一人,余数超过一百人时,得增置一人。厨工之中得置大厨一人;一人至二人担任二厨。

四、各校雇用之厨工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厨工初任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续雇人员不得超过六十岁。但厨工所担任之工作具危险性或需具备坚强体力者,续雇人员得以五十五岁为上限。

(二)身心健康,持有公立医院一个月内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书。

(三)曾经参加食品卫生定期讲习或职前相关操作训练,持有证明者。

(四)熟练烹调工作及通过中餐烹调丙级技术士检定考试及格者。

(五)处理物事能遵守餐饮卫生法令者。

(六)卫生习惯良好,能刻苦耐劳,恪尽职责者。

(七)无不良嗜好或前科纪录者。

五、雇用之规定如下:

(一)各校应于每学年度前与厨工签订雇用契约,雇用期限为期一年,自当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期满重新签订雇用契约。

但于学年度中进用者,其雇用期限仍至该学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

(二)新雇用人员于签约后,由各校试用三个月,试用期间之表现,经各校考核认为不符需求者,不予续雇。

(三)受雇人员每年应于校方指定期间至指定医院接受健康检查。检查不合格者,各校应予解雇。

(四)各校得指定厨工于指定期间至指定医院接受健康检查,无故不参加健康检查或未能提出健康检查合格证明者,各校应予解雇。

前项第三款、第四款之检查费用,由各校负责。

六、厨工应接受学校监督指挥,负责下列工作:

(一)厨房烹饪调理作业。

(二)厨房厨具设备器材之维护管理与保管。

(三)厨房及厨具设备器材用具之卫生、安全之检查维护与整理处置。

1.食品食物品质之检查与验收。

2.各类食物烹调后应将样本冷藏保存三日,以备食物卫生检验单位之检验。

3.菜肴之搬运、清洗、处理与调配。

4.保持厨房内外环境与设备的清洁工作。

5.厨具、餐具之洗涤与消毒工作。

6.午餐之送收与搬运工作。

(十一)剩余菜肴与馊水之处理。

(十二)每日厨房内外清洁整理消毒工作及每周厨房大扫除工作。

(十三)每日餐厅清洁整理及运送菜梯、水果区等整理打扫工作。

(十四)其它交办及指派之工作。

七、各校厨工应参加下列训练:

(一)职前训练:三天。

(二)在职训练:

1.集中研习:参加由本府或卫生机关办理之各项讲习、研习、教育、训练。

2.不定期研习:参加由各校办理之厨房营养卫生及厨房机械操作相关教育活动。厨工无故不参加前项训练者,契约届满时不予续雇。

八、厨工工作时间、日数及特别休假规定如下:

(一)厨工每星期工作五天,自星期一至星期五止,每日工作八小时,自上午七时至下午三时止,非上学日扣除。但各校得视需要调整厨工工作时间。非上班日(如遇各校调补课、办理活动、寒暑假或有特殊需求)须供应午餐时,厨工仍应配合上班。

(二)厨工遇值勤日,应在上班前半小时,下班后半小时上下班。

(三)厨工于上下班时应打卡,以纪录出缺勤情形。

(四)厨工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可享特别休假,其规定如下:

1.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七日;三年以上五年未满者十日;五年以上十年未满者十四日;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给一日,加至三十日为止。

2.厨工休假应于寒暑假实施,并于休假当年度休毕,不得于其它应上班期间提出休假之申请或累计未休日数要求跨年度补休。

九、厨工之请假,依下列规定:

(一)婚假:厨工结婚者给予婚假八日

(二)丧假:厨工父母、养父母、继父母、配偶丧亡者,给予丧假八日,工资照给。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养父母或继父母丧亡者,给予丧假六日,工资照给。兄弟姐妹丧亡者,给予丧假三日,工资照给。丧假须于百日内请毕。

(三)产假:女性厨工分娩前后,应使其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八星期;妊娠三个月以上流产者,应使其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四星期;妊娠二个月以上未满三个月流产者,应使其停止工作,给予产假一星期;妊娠未满二个月流产者,应使其停止工作,给予产假五日。产假期间薪资之计算,依相关法令之规定。受雇者于其配偶分娩时,雇主应给予陪产假二日。陪产假期间工资照给。

(四)事假:厨工因事得请事假,每年准给五日。其家庭成员预防接种、发生严重之疾病或其它重大事故须亲自照顾时,得请家庭照顾假,每年准给七日,其请假日数并入事假计算。超过规定日数之事假,应按日扣除俸(薪)给。

(五)病假:因疾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得请病假,每年准给二十八日。

女性厨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难者,每月得请生理假一日,其请假日数并入病假计算。其超过者,以事假抵销。患重病非短时间所能治愈者,经机关长官核准得延长之。其延长期间自第一次请延长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内合并计算不得超过一年。但销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长病假得重行起算。请假日数列为年终考核依据。

十、厨工请假时,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厨工请假、公假或休假,应事先填具假单,经核准后,始得离开。但有急病或紧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属亲友代办或补办请假手续。请产假、陪产假、二日以上之病假,应检具合法医疗机构所开具之证明书。

(二)请公伤病假时,应于受伤之翌日起十日内,检具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地区医院以上之医事服务机构所开具之证明书。

十一、厨工未办请假、公假或休假手续而擅离职守或假期已满仍未销假,或请假有虚伪情事者,均以旷职论。厨工无正当理由继续旷职三日,或一个月内旷职达六日者,学校得终止契约。

十二、请假人员所遗之职务工作学校得视情况由其它人员共同分担或另觅厨工代理。

十三、工资:

(一)厨工之工资由各校午餐供应委员会开会决定之,并载明于雇用契约。

(二)工资调整与否,各校得参考实际营运情况作合理调整。

(三)寒暑假期间厨工不支薪;惟应配合各校需求上班,得以实际上班日数支给工资。

(四)厨工于寒暑假期间请特别休假,以实际休假日数支给工资。

(五)每年五月一日劳动节如遇上班日另支给一日工资。

(六)厨工事假应扣除当日工资。

(七)厨工上班当月实领工资于次月十日前一次发给,遇假日则顺延。

(八)代理厨工之支薪得比照原雇用厨工薪资,按日(每月以三十日计算)计薪;或由各校自订代理厨工之按日支薪标准支给工资。厨工请婚假、丧假、陪产假,其薪资照给。

十四、厨工享有下列福利:

(一)厨工年终奖金由各校衡酌发给,以一个半月工资为上限。但有旷职情形者,比照军公教人员年终工作奖金发给注意事项办理。

(二)厨工得参加学校文康活动,补助金额比照各校教职员工标准办理。

(三)各校每年得发给厨工工作服及工作所需之配备。

(四)厨工工作期间,各校免费提供午餐。

十五、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请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满五十五岁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十六、退休准备金:

(一)厨工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适用劳动基准法,于适用后之工作年资,其退休金给与标准依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计算。

(二)退休金之提拨及给付方式:退休准备金以按月提拨方式处理并存入各校所开立之专户至厨工退休日始给付。

(三)厨工自请退休:依劳基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办理。

十七、各校应为厨工办理参加劳工保险、全民健康保险及意外险。

十八、厨工因遭遇职业灾害之补偿,依劳基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办理。

十九、本要点所需经费由各校午餐经费专款专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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