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辽宁省财政财务干部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30 生效日期: 2005-11-30
发布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依法理财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5号)精神,为规范财政财务干部管理,进一步提高全省财政财务干部素质,全面推进依法理财工作,决定对全省财政财务干部实行岗位任职资格制度,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干部为全省县级以上财政机关从事财政业务工作的人员,财务干部为全省县级以上各级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财政干部岗位任职资格管理 
 

    第三条   岗位任职资格制度内容 
  (一)全省县级以上财政机关要合理确定财政业务岗位,凡在业务岗位工作且年龄在45岁以下的人员,均应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资格,没有通过岗位资格考试的干部,不得在财政业务岗位工作。 
  (二)对于新录用的公务员,应加试财政业务知识的内容,不及格者不得录用。 
  (三)对于拟调入人员,应进行财政业务知识的考试或考核,不及格者不予办理调入手续。 

    第四条   岗位任职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 
  (一)考试时间。每年第二季度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统一安排考试,第三季度安排一次补考。 
  (二)考试方法。全省财政系统岗位任职资格考试实行先培训后考试,每五年为一个周期。考试由省人事厅会同省财政厅统一命题,省财政厅或各市财政局分别组织。试题按各类专业设计,由计算机在考试题库中自动生成,满分为100分。题型分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填空、简答等。按照谁组织考试谁判卷的原则,集中封闭判卷,公布考试结果。当年考试不及格和经岗位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同意,因公、因故没有参加考试的,参加次年统一组织的考试。未经培训直接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者,可不再参加培训。 
  (三)责任分工。省财政厅负责厅机关、各市中层以上干部和县(区)财政局领导中从事财政业务工作的人员,市以下财政机关其他相关人员由各市财政局负责。 
  (四)教材和培训。按照从财政工作需要出发的要求,根据'有计划、有重点、成系列、分层次'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听取各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写具有我省财政专业特点,科学性、实用性较强的培训教材,并组织培训。 

    第五条   岗位任职资格考试结果的使用 
  (一)根据择优上岗的原则,岗位任职资格考试在60分以上的,颁发省财政厅、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岗位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凡获得合格证书者,五年内不再参加岗位任职资格考试。 
  (二)五年内第一次考试不合格者可参加年度内的补考;如第一次补考不合格,可在第二年度内进行补考;第二次补考不合格者进行待岗培训;待岗培训后补考仍不合格者,由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 
  (三)拟调入财政系统人员考试不及格,不得调入;拟提职人员考试不及格,不得晋升职务。 
 
 
第三章 财务干部任职资格管理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在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七条 担任单位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对机关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人员情况进行检查,凡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者,应参加会计业务培训,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九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也不得提拔其担任财务会计部门的领导干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联法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