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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30 生效日期: 2005-11-30
发布部门: 辽宁省财政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健全和完善省直单位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规程。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者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以及属于政府所有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省本级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本规程所称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将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采购项目以及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其他采购项目,委托依法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本规程所称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省直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的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本规程所称分散采购,也称自行采购,是指由采购单位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限额标准以下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范围,由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规定。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由省财政部门拟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补充性规定,经省政府授权,可由省财政部门发布实施。 

    第五条   省财政部门是省本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政府采购规章制度;拟定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审核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并及时批复;审批采购方式;拨付政府采购资金;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备案管理;统计、发布和管理采购信息;监督采购活动;处理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考核集中采购机构业绩;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施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等相关知识培训;依法受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事宜等。 
  省财政部门内设机构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具体履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和对采购过程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关联法规    

    第六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是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承办省直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的操作事宜。主要职责是: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具体负责采购活动全过程的实施;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负责各部门、各单位集中采购操作业务人员的培训;按法定权限受理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并在规定期限做出答复。 

    第七条   采购单位是承担采购项目的主体,参与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并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并逐级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向省政府采购中心和主管部门提供采购项目实施计划,协助省政府采购中心和主管部门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活动;组织实施本单位分散采购活动;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按规定报送本单位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以及执行情况统计报表。第八条 省直主管部门除履行采购单位的相应职责外,对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负责实施部门集中采购。主要职责是: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汇总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项目实施计划;协助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按规定权限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过程管理,推动和监督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统一向省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以及执行情况统计报表。 
  省直主管部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应当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主管部门内设财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事宜的协调和管理。 

    第九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在财政部和省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必须公告的与采购项目实施相关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更正事项、中标或成交结果;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招标结果(包括中标供应商、中标产品、产品配置及价格等)。 

    第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辽宁省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建立的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关联法规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全面、完整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单位按照省财政部门对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要求及财政预算收支政策,依据省政府颁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逐级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最终报省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   省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单独核定,并随部门预算批复各省直主管部门执行。 

    第十三条   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据核定的政府采购预算,汇总编制省本级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内容、预算科目、采购资金构成、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实施时间、采购信息发布要求和资金支付方法等。 

    第十四条   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法律和制度有关规定,将政府采购计划分别下达给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省直各主管部门执行。对其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给省政府采购中心;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下达给省直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省政府采购中心。 

    第十五条   省直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追加或者调整预算时,涉及政府采购业务的,要按照规定报经审核、批准。省财政部门单独核定政府采购预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应及时调整政府采购计划,并按照规定分别下达给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省直主管部门执行。 
 
 
第三章 政府集中采购管理 
 

    第十六条   采购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制度规定,将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采购项目以及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其他采购项目,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与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委托代理协议应当具体确定双方在编制招标(采购)文件、确定评标(谈判、询价)办法与中标(成交)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评标(谈判、询价)、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代理协议可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 

    第十八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依照法律和制度有关规定以及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开展采购活动。 
  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坚持规范与效率相结合原则,做好代理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工作。省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询价)。 

    第十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签定委托代理协议。采购单位与省政府采购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 
  (二)制定操作方案。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要求,经充分协商,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项目预算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操作方案应当在实施前报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省政府采购中心会同采购单位按照确定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 
  1.编制和发布招标(采购)文件 
  采购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操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报送采购需求和采购清单,其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技术规格、数量、材质、品质、功能、性能、付款方式、售后服务要求等。采购单位可以对供应商资格、资信、业绩等方面提出要求,但不得有歧视性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单位报送的采购需求和采购清单,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并报送采购单位审定。 
  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单位审定结果,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采购)公告,向供应商发售招标(采购)文件。 
  需要对已发出的招标(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律和制度规定的时限、程序和方式进行。采购项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的,省政府采购中心会同采购单位按照法律和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预算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招标(采购)文件应当在发布前报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2.组织开标、评标或者谈判、询价 
  开标、评标或者谈判、询价应当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 
  评标(谈判、询价)工作由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具体评标(谈判、询价)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负责。 
  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项目预算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应当在评标(谈判、询价)前报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根据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评比)标准、方法和中标(成交)条件,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者供应商的响应性文件、报价文件进行比较与评价,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 
  (四)确定中标(成交)结果。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结束评审工作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报送采购单位确定。 
  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省政府采购中心按照约定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招标(采购)结果。同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被授权确定中标(成交)结果的,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按照约定在结束评审工作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中标(成交)结果通知采购单位,同时公告招标(采购)结果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五)订立采购合同。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组织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省政府采购中心被授权以采购单位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单位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合同副本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六)合同履行和合同标的验收。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完毕,采购单位对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检验和评估,对合同标的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参与合同标的的验收,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质量、性能、售后服务问题以及其他纠纷,负责协调处理。 
  (七)支付采购项目资金。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或采购项目验收完毕,采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出付款申请,经供应商签证,连同项目验收证明以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所要求的有关文件副本,省政府采购中心对项目进度的审核或者对合同履约验收签署的意见等,一并报送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省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依据合同约定金额和付款进度,按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的相关程序,由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向供应商付款。 
 
 
第四章 部门集中采购管理 
 

    第二十条   部门集中采购,由省直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询价),省直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承办,也可以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者经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   省直主管部门自行承办采购项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制定工作方案。省直主管部门按照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逐级下达到所属单位,并根据所属单位提出的采购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项目预算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工作方案应由省直主管部门在实施前报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省直主管部门按照确定的工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 
  1.编制和发布招标(采购)文件 
  采购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采购需求和采购清单,其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技术规格、数量、材质、品质、功能、性能、付款方式、售后服务要求等。采购单位可以对供应商资格、资信、业绩等方面提出要求,但不得有歧视性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省直主管部门根据所属采购单位报送的采购需求和采购清单,编制招标(采购)文件。 
  省直主管部门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采购)公告,向供应商发售招标(采购)文件。 
  需要对已发出的招标(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律和制度规定的时限、程序和方式进行。采购项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的,省直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采购单位按照法律和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预算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招标(采购)文件应由省直主管部门在发布前报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2.组织开标、评标或者谈判、询价 
  开标、评标或者谈判、询价应当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 
  评标(谈判、询价)工作由省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具体评标(谈判、询价)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负责。 
  省直主管部门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具体负责评标(谈判、询价)工作。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省直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询价)工作。项目预算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应由省直主管部门在评标(谈判、询价)前报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根据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评比)标准、方法和中标(成交)条件,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供应商的响应性文件、报价文件进行比较与评价,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 
  (三)确定中标(成交)结果。省直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省直主管部门应当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招标(采购)结果,同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四)订立采购合同。省直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所属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副本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由省直主管部门报送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合同履行和合同标的验收。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完毕,省直主管部门组织所属采购单位对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检验和评估,对合同标的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质量、性能、售后服务问题以及其他纠纷,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六)支付采购项目资金。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或采购项目验收完毕,采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出付款申请,经供应商签证,连同项目验收证明以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所要求的有关文件副本,省直主管部门对项目进度的审核或者对合同履约验收签署的意见等,一并报送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省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依据合同约定金额和付款进度,按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的相关程序,由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向供应商付款。 

    第二十二条   省直主管部门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询价),按照本规程第十九条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   省直主管部门委托经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承办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询价),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活动实施过程中各自的职责,参照本规程第十九条确定的工作程序办理。 
 
 
第五章 分散采购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未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低于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者经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二十五条   采购单位可以参照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采购活动,择优确定供应商。 
  分散采购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并对合同标的进行验收。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时,由采购单位向省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提交付款申请,政府采购资金由专户直接拨付到供应商账户。 

    第二十六条   采购单位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分散采购活动,按照本规程第十九条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七条   采购单位委托经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承办分散采购活动,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活动实施过程中各自的职责,参照本规程第十九条确定的工作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采购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记录分散采购活动过程和结果的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省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季度汇总所属单位分散采购执行情况统计报表,于季度结束十日内报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省财政部门和省直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制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按计划进行。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活动。违者,责令改正并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购单位、省直主管部门、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经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必须按照本规程确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违者,责令改正并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部门依法对采购单位、省直主管部门、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经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价格、资金节约效果、采购效率、采购质量、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规行为等进行考核,并定期公布结果。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关联法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由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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