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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我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24 生效日期: 2005-11-24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5]622号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的鉴定收支情况,经请示市政府同意,2004年对我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收费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制定了试行收费标准,现试行期已满,现将正式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定(确认)范围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停工留薪期的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职业康复的确认、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1.初次鉴定(确认)费标准每案例200元。委托鉴定按此收费标准执行。 
  2.最终鉴定费标准每案例750元。 
  3.鉴定所需的检查费按医疗收费标准收取。 
  4.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鉴定(确认)结果为疾病与工伤无关联、供养亲属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再次鉴定(确认)或复查鉴定的结论没有变化所产生的鉴定(确认)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的鉴定(确认)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能收费。 
  四、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从2005年5月20日起执行,原渝价[2004]315号文件同时作废。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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