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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非肇事驾驶员可否吊销驾驶证问题的答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12-25 生效日期: 1998-12-25
发布部门: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发布文号: 公交管(1998)341号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非肇事驾驶员可否吊销驾驶证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如果非肇事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未在肇事车辆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在调查交通事故中,发现非肇事驾驶员有冒名顶替交通肇事者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行为的,不能吊销其驾驶证,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十九条第(七)项规定予以处罚。
  此复

 
199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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