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财综[2005]1483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林业局:
鉴于红松籽加工在我省已成为一种经济发展的新兴产业,为支持红松籽加工行业的发展,减轻企业负担,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经研究,对进口红松籽检疫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暂停止对进口红松籽省内调运征收调运检疫费。
二、进口红松籽省内调运检疫费以外的其他事项,仍按原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发布<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吉省价收字[94]第20号)规定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