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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健全我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02 生效日期: 2005-09-02
发布部门: 杭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杭价费[2005]217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环保局、卫生局,杭州大地维康医疗环保有限公司、杭州大地环保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感染性"三废"处置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62号)、省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实施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推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浙价服〔2004〕74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健全我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健全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所有产生并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 
  健全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客观要求,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逐步实现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重要措施。政府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投入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危险废物处置运行机制。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不包括放射性废物送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危险废物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危险废物处置成本主要包括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二、危险废物处置费计收办法和收费标准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原则上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按照医疗机构病床数、按月计收,对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可根据每月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按定额计收。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不能单独向病人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具体标准为: 
  1、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费,按出院者实际占用床位数,按月计收,最高收费标准为每床每日2元。考虑到不同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量不同,允许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在规定标准下浮10%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费,最高收费标准为每公斤2.80元,允许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在规定标准下浮10%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根据每月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按定额计收。 
  3、以上医疗废物处置费已含废物包装费,定点收集转运费。 
  (二)工业危险废物处置费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原则上按危险废物的重量计收。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分类和收费标准详见附表;社会源危险废物处置费标准另行制定。 
  三、加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一)危险废物处置费由处置单位向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收取,并全部用于支付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费用。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产生单位签订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二)为减轻企事业单位的不合理负担,危险废物处置费与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重复计收。已交纳危险废物处置费,且危险废物已被收费单位接纳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该部分危险废物不再交纳排污费。 
  (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经营许可证、转移联单制度等有关规定。处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处置危险废物,不应减少处置环节,降低处置质量,造成新的污染源。 
  (四)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处置单位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和操作规定、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如整改措施不到位,屡查不改的,应依法终止其经营权。对直接向环境排入危险废物或在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五)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原市物价局《关于医疗及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杭价费[2002]140号)、《关于医疗固体废物处置费的批复》(杭价费[2000]228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杭州市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分类及收费标准 
 
 
二○○五年九月二日 
 
 
杭州市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分类及收费标准 
 
  处置方法 处置对象 基本处置收费标准 备注 
  一、固化填埋处置 HW17表面处理废物、HW18焚烧处理残渣、HW19含金属羰基化合物废物、HW20含铍废物、HW21含铬废物、HW22含铜废物、HW23含锌废物、HW24含砷废物、HW25含硒废物、HW26含镉废物、HW27含锑废物、HW28含碲废物、HW30含铊废物、HW31含铅废物、HW36石棉废物、HW46含镍废物、HW47含钡废物 2.00元/公斤 基本条件:酸碱度PH≥6,密度d=1.5t/立方米。1、酸碱度:1≤PH≤6,加0.08元/公斤2、密度:增加或减少0.1t/立方米,减或加80元/吨 
  二、高温处置 HW01医院临床废物、HW02医药废物、HW03废药物、药品、HW04农药废物、HW05木材防腐剂废物、HW06有机溶剂废物、HW08废矿物油、HW09废乳化液、HW11精(蒸)馏残渣、HW12染料、涂料废物、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HW16感光材料废物、HW37有机磷化合物废物、HW39含酚废物、HW40含醚废物、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HW42废有机溶剂、HW45含有机卤化物废物。 2.80/公斤 基本条件:磷氯含量p+c1≤1%,硫含量S≤2%,热值Hu=3000Kcal/Kg,酸碱度PH6-9。1、氯含量P+C1:每增加或减少1%,加或减25元/吨。2、硫含量S:每增加或减少1%,加或减30元/吨。3、热值Hu:每增加或减少500Kcal/kg,减或加150元/吨。4、酸碱度PH2-6:加80元/吨。 
  三、物化处置 HW07热处理含氰废物、HW14新化学品废物、HW32无机氟化物废物、HW33无机氰化物废物、HW34废酸、HW35废碱。 1.00/公斤基本条件:泥≤5%,盐≤5%,总有机碳TOC≤10000mg/L,酸碱度PH6-9。1、酸碱度PH≤6或PH≥9:加80元/吨。2、泥:每增加或减5%,加或减50元/吨。3、盐:每增加或减少5%,加或减80元/吨。4、总有机碳TOC:每增加或减少5%,加或减50元/吨。 
  四、特种危废处置 HW15爆炸性废物、HW29含汞废物、HW38有机氰化物废物、HW43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HW44含多氯苯二恶英废物、废电池、废灯管灯泡、废杀虫剂罐、废油漆罐、废墨盒硒鼓、废显定影液、废干洗剂、废制冷剂等。 8.00/公斤  
  注: 
  1、工业危险废物处置费不含废物包装费、定点收集转运费; 
  2、定点收集搬运转运费,市区内(不含余杭、萧山)按每吨150元计收,不足一吨按一吨计收,市区外按每吨180元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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