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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6-11 生效日期: 1997-06-11
发布部门: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发布文号: 公交管[1997]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条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公明发(1997)651号)和湖北省武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中涉及的几个问题,我们认为带有普遍性。经研究,一并答复如下: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先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如何执行问题,在法规、规章未做具体规定前,可不作处罚,进行教育后予以换证。

  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持证人在换证期间,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是指视情况组织短期学习、辅导。

  三、《办法》第二十七条所称的“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四、对于“涂改、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七十五条(一)项进行处罚,然后按《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五、对“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接受违章或事故处理的”注销驾驶证问题,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执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六、《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的”是指一个人持有同一个发证机关或两个以上(含两个,下同)发证机关核发的两个以上驾驶证。对此,发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扣留其驾驶证并通知各发证机关注销所发驾驶证。如果所持两个驾驶证均为同一机关核发但准驾车型不一致,可告持证人并通知发证机关将两个驾驶证合并为一个。
  此复

1997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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