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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处罚交通肇事责任人有关问题的答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5-31 生效日期: 1995-05-31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交管[1995]93号

天津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处罚交通肇事责任人有关问题的请示》(津公法[1995]16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一般或轻微事故,肇事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二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罚,同时可以按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情节和责任,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二十四 条、 二十五 条规定吊扣机动车驾驶证。上述两项处罚应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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