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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守护队执行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26 生效日期: 2005-04-26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环署管字第 0940031240 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署管字第 0940031240 号函订定发布全文6点

一、行政院环境保护署 (以下简称本署) ,为使各级环境保护 (以下简称环保) 机关人员及环境守护队成员于执行本署环境守护队服务计画各项工作时有所依循,特订定本要点。

二、依据:本署 93 年 11 月 26 日环署管字第 0930087229 号函颁环境守护队服务计画。

三、成员之招募、甄选及训练

(一) 招募

1.国内退休军公教人员,70岁以下具有服务热忱、爱护环境、志愿贡献社会者为招募对象。

2.各地方环保机关应主动洽请辖区内军公教机关 (构) 学校协助招募。

3.环境守护队成员得推荐符合招募对象之人员送当地环保局办理甄选。

4.各级环保机关应于机关网站中建立招募网页及连络窗口,提供国内退休军公教民众参加环境守护队之相关信息及报名管道。

(二) 甄选

1.各级环保机关对报名参加环境守护队之民众,应加以甄选;资格不符者,受理单位应适时委婉告知原因。

2.各级环保机关应定期将甄选合格名单陈报本署环境督察总队。

(三) 训练

1.本署汇整甄选合格名单达一定人数后,由本署训练所办理训练事宜,必要时得分区办理。

2.训练方式以集中实地训练为原则。最近3年内自环保机关之业务或稽查等单位退休者,得采网络线上训练及测验方式办理。

3.经连续2次调训无故未到者,不再予以调训。

4.经本署训练合格者,由本署聘为环境守护队成员,聘期3年并发给聘书及义工证,授予识别「计算机代号」;每年并由本署统一办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内容本署得视实际需要及年度预算增减之。

5.训练及意外保险所需经费 (含学员食宿及报到、结训时往返交通等费用) 由本署相关经费项下支应。

四、组织作业

(一) 组织

1.环境守护队由本署辅导成立,总部设于本署环境督察总队,下设北、中、南三区连络组;直辖市及各县市环保局得辅导成立若干分部,每分部以 10 名以上 (离岛县 5 名以上) ,100 名以下义工为原则。

2.总部置总连络人、副总连络人各1名,区连络人、区副连络人各3名;各分部置连络人、副连络人各1名。

3.总连络人综理环境守护队一切事务,副总连络人襄助之;三区连络组连络人、区副连络人襄助总连络人处理所辖连络组一切事务并辅助辖区分部之运作;各分部连络人综理分部一切事务,副连络人襄助之。

4.各分部连络人、副连络人由分部队员互选之;三区连络组连络人、区副连络人由辖区内各分部连络人推选之 (辖区内如未成立分部,由该区队员互选之) ;总连络人、副总连络人由三区及各分部连络人推选之。第2任起任期均为3年,自96年12月23日起算,得连选连任。

5.总连络人出缺时,由副总连络人继任;总连络人及副总连络人均出缺时,由三区及各分部连络人代表推选之,补足原总连络人及副总连络人当届之任期;各区 (分部) 连络人出缺时,由副连络人继任;连络人及副连络人均出缺时,由总连络人指定各该区 (分部) 队员1人代理之,补足原连络人当届之任期,并将指定代理人名单送本署备查。

6.为加强与环境守护队之联系、沟通,各级环保机关应置连络员若干人,并指派人员兼任之,辅助环境守护队之运作。必要时各地方环保机关得协助借用辖区内环保设施。

7.各分部成立后,环保局应将该分部连络人、副连络人及队员名册函送本署备查。

(二) 运作

1.环境守护队依本署环境守护队服务计画及本要点自行运作;必要时由环保机关予以协助。

2.环境守护队各项会议或活动,原则上由守护队自行召集,必要时由本署、当地环保局协助。干部会议每3年至少召开1次,研商环境守护队事务之推动及干部改选等事宜;各区、分部亦同。

3.各级环保机关得视需要不定期办理教育训练或讲习。

4.环境守护队、环保机关召开之有关会议、活动或训练、讲习,环境守护队成员应积极参与,提供意见、反映舆情、吸收新知或任务成果报告、经验分享等。

5.环境守护队成员应主动守护在地环境,日常生活中如发现有污染环境事件时,应协助取得污染事实之左证照片与资料,通报环保机关处理。

6.环保机关稽查督察单位对于环境守护队义工通报案件应列为项目管制,派员处理并追踪处理结果,实时登录 (响应) 处理结果。

7.环境守护队成员于聘期中,如因回任公职、长期出国或无意愿继续担任义工,应主动通报本署解聘;未通报者视为自动离队。

8.环境守护队成员于聘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予解聘。

(1) 利用假藉环境守护队名义,向事业单位、民众诈欺、恐吓或勒赎,经查证属实者。

(2) 有刑事犯罪,经第一审法院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3) 因故无法执行环境守护队有关服务工作者。

9.环境守护队成员聘期届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续聘。

(1) 年满 70 岁。

(2) 聘任期间有刑事犯罪情事。

(3) 无意愿继续担任环境守护队义工。

(4) 无法执行环境守护队有关服务工作。

(5) 聘任期间未执行本要点所定服务工作,且未出席有关会议或活动。

10.自动离队或经本署解聘、不予续聘之环境守护队成员,应主动将聘书、义工证及保险证缴回本署;惟自动离队义工于聘期届满前,离队原因消失请予归队者,本署得恢复聘任,发还聘书及义工证,并视情况发还保险证或办理保险事宜。

11.于聘期中解聘之义工未于离职日起 1 个月内缴回聘书、义工证及保险证者,本署得予注销,并通知各级环保机关,并刊登本署网站。

五、服务工作

(一) 经常性工作

1.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先透过全国公害陈情专线电话 (0800-066666) 向当地环保局或本署环境督察总队三区环境督察大队通报举发,并在环保人员到达现场前协助在场搜证;事后应将取得污染事实之左证照片资料,上网登录本署环境守护队义工通报系统 (网址://ww3.epa.gov.tw/vlogin.asp) 。

2.发现环境污染事件有违法之虞者,立即拍照搜证,详细记录,并将左证照片及资料,上网登录本署环境守护队义工通报系统。

3.宣导环保法令,劝导民众改善乱丢垃圾,乱吐槟榔汁、渣,随意张贴、喷漆、系挂、散发广告,疏纵宠物随地便溺,制造噪音妨害安宁,或其它妨害环境卫生行为。

(二) 特殊、专业性工作

1.协助搜集民众对环保政策之意见。

2.依环保机关需求,由环境守护队组成专业服务团,对特定污染区域或固定污染源进行团体性主动协谈辅导服务。本项作业,由该环保机关支付环境守护队专业服务团成员交通、住宿及膳杂等必要费用。

六、其它

(一) 环境守护队推动及辅助运作等事宜,由本署环境督察总队办理。

(二) 环境守护队北、中、南区连络组协调联系所需场所及设施,得由本署环境督察总队协调有关单位借用之。

(三) 环境守护队成员均为无给职,志愿义务性贡献社会,在其生活中尽一份心力主动守护在地环境。个人使用之搜证器材或上网设施等均应自备,各级环保机关不另补助。

(四) 各级环保主管机关对义工通报之重大污染案件,应依本署「重大公害事件环保机关紧急处理作业要点」之规定派员查处。其经查处有防制 (治) 成果者,应主动提报本署管考处审查;符合本署「奖励民众举发污染案件实施要点」规定者,由本署核发奖励金,以增进环境守护队队员之成就感。

(五) 对于服务成绩优良具有特殊事迹之环境守护队队员,各级环保主管机关应主动提报本署综计处审查;符合本署「推动环保有功环保义务人员遴选表扬」规定者,由本署表扬,以嘉勉优良环境守护队队员之义行。

(六) 地方环保机关执行本要点之成效,纳入本署管制考核,作为年度评比之参据;各级环保机关及人员执行绩效优良者,应予从优叙奖。

相关法规: 台湾 守护 执行 环境 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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