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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机关能否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请示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28 生效日期: 1994-11-28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法(1994)139号
广东省公安厅:   你们11月15日《关于公安机关能否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请示》(电报)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们的意见。根据《全国公安法制工作会议纪要》(公发(1990)10号文件)的精神,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律事务均应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有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同有关部门商量,也可以向有关专家请教,听取意见。对本级公安机关无法解决的法律问题,应当按照组织程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请示。因此,公安机关不应当也没有必要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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