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对当场抓获或传唤拘传时的讯问查证时间是否折抵劳教期限请示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4-26 生效日期: 1993-04-26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
  你室《关于对当场抓获或传唤、拘传时的讯问查证时间是否折抵劳教期限的请示》)[法秘字(1993)1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刑法室的同意,现批复如下:
  传唤、拘传不属于先行羁押,不应折抵刑期。因此,亦不应折抵劳动教养期限。同样,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后投案自首的人、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和公民扭送的犯罪人员,在采取法定的羁押措施之前进行的讯问时间也不计算为羁押时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