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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各方
认识到在发展过程中法律的重要性和培训律师的需要;
注意到国际发展法学院(IDLI)是根据荷兰法律于1983年建立的一个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其宗旨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律师提高谈判签约的能力和在发展援助、外国投资、国际贸易及其他国际商业活动等领域担任商业顾问的能力;
注意到国际发展法学院在建立后的最初3年里,已经开设课程,组织了研讨会和培训班,近80个国家的480多人员参加了这些活动;
注意到目前国际发展法学院已经从政府、国际组织、基金会和私人方面得到可观的资金来支持学院的活动;
注意到只要国际发展法学院取得国际地位,意大利政府愿意进行关于设立总部协议的谈判;
确信现在将国际发展法学院建成一个有合适的管理,并具有法律人格和地位的国际组织,是适合需要的;
为此,各方协议如下:
第一条建立和地位
1.国际发展法学院作为一个国际组织根据本协定建立,以下简称学院或IDLI。
2.IDLI具有完全的法律人格,并享有履行其职责、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权能。
3.学院根据本协定进行活动。
第二条宗旨和活动
1.学院的宗旨是:
A、鼓励和便利在发展过程中对法律人员和法律资料的改善和使用;
B、鼓励依照法律规则进行国际交易;
C、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发展合作、外国投资、国际贸易以及其他国际商业活动中的谈判能力。
2.为实现上述宗旨,学院可以从事以下几种活动:
A、培训、技术援助、研究、出版、开设法律文献中心;
B、为达到学院的宗旨而进行的其他活动。
3.学院在其活动、管理和人员安排等方面不受政治影响。
第三条权力
为实现学院宗旨而进行上述活动,学院享有下列权力:
1.取得和处置不动产和动产;
2.签订契约以及其他协议;
3.聘用人员;
4.在法律诉讼中起诉和应诉;
5.将学院的资金和财产用于投资,并且
6.为实现学院宗旨所必需采取的其他合法行为。
第四条总部
1.学院的总部设在意大利罗马,除非大会决定把总部改设在其他地点。
2.为保证学院各项计划的实施,学院可以在其他地方设立办事处。
第五条资 金
1.学院应通过以下几种渠道获得资金:自愿捐赠,课程和研讨会学费,培训班和技术援助费用,出版和其他服务收入以及从信托财产、捐款和银行存款获得的利息收入。
2.除自愿捐献外,不要求协定各方为学院提供任何财政支持;协定各方,不论是个别的还是集体的,都不对学院的债务和义务承担责任。
3.为了保证学院能够履行义务,学院应作出使总部所在国政府满意的安排。
第六条组织
学院的组织由协定各方大会(以下简称大会)董事会、1名院长和若干工作人员组成。
1.大会
A、协定各方任命1名代表作为大会成员;
B、大会在董事会的邀请或1/3的大会成员的提议下召开,并采用其自己的程序规则;
C、大会应经常监督学院的活动。大会还应任命第1届董事会,并核准此后每届董事会的任命以及学院的工作计划和预算;
D、根据前款规定,需要由大会核准的董事会决定在学院将决定通知大会成员后的第90天即视为核准,除非在这天之前,大会的多数成员把他们对决定的反对意见通知学院。通知应以最快的通讯手段发出,如果是成员国,则通过外交途径发出。
2.董事会
A、学院将在董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董事会的成员不少于10人,不多于16人。其中,1名董事来自学院总部所在国,作为常驻代表;董事长须是前政府官员;其他董事根据其从事的法律或发展的专业工作成就选出,他们只能以个人身份为学院服务,而不代表任何政府或组织。
B、在大会任命第一届董事会后,如出现空缺,由董事会任命新的董事补缺。
C、除董事长和常驻代表外,每个在第1届董事会成立后被任命的董事,应在他或她书面接受任职邀请后为董事会服务,直到第3届董事会年会结束时为止。第1届董事会成员的任职期限应错开安排,以便董事会人员过渡交接。
D、为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在第一次会议上,董事会应任命1名董事长、1名或若干名副董事长以及一个执行委员会。
E、董事会还应当:
Ⅰ、按照本协定制订学院的管理规则;
Ⅱ、任命院长和对外审计师;
Ⅲ、批准学院的政策、年度工作计划、预算和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
Ⅳ、为执行本协定授予董事会的权力而采取的其他所有必要的行为。
3.院长和工作人员
A、学院由董事会任命1名院长负责行政管理。院长任期5年,届满更换。
B、根据董事会制订的人事政策,为了履行学院的职责,院长可以任命专业的和一般的工作人员。
C、根据本协定和董事会的决定,院长在学院的经营管理方面向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合作关系
学院可以与其他机构或与某些项目建立合作关系,并可以采取兼职或借用的方式接受人员。
第八条权利、特权和豁免权
学院及其人员在学院总部所在国享受的权利、特权、豁免权在总部协议中规定,其他国家可以给予类似的权利、特权和豁免权以支持学院在这些国家的活动。
第九条对外审计
对学院经营活动的全部财务审计由董事会选定的独立的国际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结果应报送董事会和大会。
第十条修改
本协定经大会全体成员3/4多数票同意后可以修改,但修改协定的通知连同协定修改全文至少应在确定的表决修改提议日期的前8个星期送达大会全体成员。
第十一条解散
1、如果大会全体成员的4/5多数确定学院不再需要或者不再能有效地发挥其作用,学院可以解散。
2、如果解散,在清偿一切法律债务之后,学院的剩余资产由大会和董事会协商决定转给与学院宗旨相同的其他机构。
第十二条终止
协定的任何一方,根据书面通知可以终止参加本协定,并撤回它在大会的成员地位。本协定在保管机关接到终止通知3个月后,对该方失效。
第十三条签署、核准、接受、批准和加入
本协定向国家和政府间组织开放签字,也可由国家授权的全国公共发展组织代为签字。协定自1987年6月1日起持续两年开放签字,除非文件保管机关在期满之前延长期限。在此期限之后,有资格按照本条款签署本协定的任何一方,需经过大会简单多数通过后方可签署。
2、意大利政府是协定的文件保管机关。
3、协定的批准、接受或核准应按照签署方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生效
本协定在文件保管机关接到3个签署国通知它们为批准该协定所需的法律手续完成后即为生效。
第十五条过渡
本协定生效后,学院将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获得原组织——国际发展法学院(在荷兰鹿特丹合法建立的非政府间组织)的权利、义务、特许权、财产和利益等。
经正式授权的签字人已签署1份英文和法文的协定正本,以资证明。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