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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05 生效日期: 2006-07-05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发布文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建设单位:
  《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于2006年3月1日施行。该《办法》的实施,在我市建立了住宅交付使用社会评审制度,确保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了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近来,一些个别项目未经社会评审即擅自组织进户,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进一步加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6年3月1日以前进户的,未办理住宅交付使用手续的住宅项目,要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二、在2006年3月1日以后组织进户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建设单位在办理进户手续前,应到我局申请社会评审,由我局通知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指定机构组建社会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新建住宅是否达到交付使用条件进行社会评审,出具评审结论。对于未经社会评审或评审结论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对于2006年3月1日以后未经社会评审或评审不合格违规进户的住宅项目,将启动处罚机制。
  (1)通知市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新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2)将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评价档案。《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规定有住宅违规交付使用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将企业评定为红牌企业,列入重点监管范围,整改期间冻结其各项审批手续,不予办理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允许参加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及各种开发项目招投标;三年内不得晋升更高等级的开发资质,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3)不予办理商品房现售手续。
  四、为了强化依法行政、增强购房者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局设立举报电话,电话:84631241。对于反映开发建设单位违规进户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二○○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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