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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19 生效日期: 2006-06-19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6]1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6〕79号文)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结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开展以私房出租户为重点的居住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06〕107号文),认真贯彻落实。同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6年6月30日起至2006年11月20日止,继续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以私房出租户为重点的居住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平安厦门",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要认真组织对前一阶段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深入查摆前一阶段工作中的不足和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务求实效。综治、规划、房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主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前一阶段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出租房屋的集中整治。要继续组织力量,对出租房屋及有人员居住的沿街店铺进行全面排查,逐户摸清出租房屋及其消防安全情况,认真填写《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普查登记表》(附件1),按照出租房屋一户一档制度的要求,健全出租房屋档案。对属于治理重点的出租房屋及有人员居住的沿街商业店铺,不具备出租房屋基本消防安全条件(附表2)的,必须在10月25日前全部整改到位。市专项治理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将于10月26日至11月15日期间组织检查组对各区、各有关部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因整治工作不落实、隐患未消除,导致私房出租房屋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协调,及时反馈
  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难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专项治理工作督查领导小组报告,各区专项治理工作督查领导小组要加强协调,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落实好出租房屋管理的消防安全措施。为把握全市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各区应于7月20日前和11月20日前分别将《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普查登记表》(附件1)和排查整治工作情况书面上报市专项治理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治理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我市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总结于11月25日前上报省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福建省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整治和消除出租房屋火灾隐患,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创造良好和谐的消防安全环境,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预防和减少出租房屋火灾事故为目标,按照建设"平安福建"的要求,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监管,集中整治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有效改变我省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多、管理不规范的现状,维护全省消防安全形势的稳定。
  二、组织机构
  成立全省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副秘书长鄢一忠任组长,公安、综治、安监、建设、工商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省公安消防总队,统一组织和协调专项治理工作。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实施。
  三、治理范围、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以及公安部等六部局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2004〕83号),开展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一)治理范围:全省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旅馆业除外),以及有人员居住的沿街商业店铺。重点治理集体宿舍、人员居住相对密集、存在突出火灾隐患的出租屋。
  (二)治理时间:专项治理工作从2006年6月10日至11月20日。
  四、治理方法和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以设区的市政府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具体工作单位,公安、综治、安监、建设、规划、工商、房管、城管等职能部门积极投入,认真履行职责。采取自查自纠、依法治理和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分排查摸底、自查自改、集中治理、检查验收等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排查摸底阶段(6月10日至7月10日)。在各设区的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市、区)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对辖区内出租房屋及有人员居住的沿街店铺进行全面排查,逐户摸清出租房屋及其消防安全情况,认真填写《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普查登记表》(附件1),按照出租房屋一户一档制度的要求,健全出租房屋档案,并对普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逐户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第二阶段:自查自改阶段(7月11日至7月25日)。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向社会发布治理公告,组织召开全体房屋出租人专项治理动员大会,明确房屋出租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和整治工作要求,逐户同房屋出租人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要求房屋出租人在7月15日前开展自查自改活动,自觉消除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
  第三阶段:集中治理阶段(7月26日至10月25日)。按照出租房屋内的消防安全隐患由出租人负责整改,出租房屋外的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由各级政府、各部门组织整改的分工,在辖区内集中时间,全面开展整治。各地可根据实际,细化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治理标准,对本次治理重点的出租房屋及有人员居住的沿街商业店铺,不具备出租房屋基本消防安全条件(附表2)的,必须在集中治理阶段结束前全部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拆除的,责令停止出租或营业。对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重点区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工作组,帮助整治整改。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0月26日至11月20日)。各设区的市政府组织专项治理验收工作组,对本地区出租房屋专项治理进行验收检查,并对下级政府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对纳入专项治理的出租房屋及有人员居住的沿街商业店铺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要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确保所有登记在案的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或妥善处理。验收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验收检查结果,并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
  五、职责分工
  设区的市政府:负责全市出租房屋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各地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指导督查。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整治工作的具体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问题,督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整治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订具体整治工作方案,组织辖区范围内动员发动、普查登记、整治整改、检查验收工作,指导、督促各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组织开展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检查和定期逃生演练。
  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制定出租房屋防火安全公约,对出租房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开展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宣传,并督促房屋出租人搞好整改和出租房屋申报登记、备案。
  各职能部门:综治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召集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和对策,并把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活动,严格进行检查考核,兑现奖惩措施。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治安安全管理,对出租房屋内违法生产、加工、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行为,依法实施处罚;负责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监督抽查,对监督抽查发现的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实施处罚;切实加强对出租房屋专项治理工作的消防业务指导,并积极提供各类消防技术咨询,确保整治顺利实施。房管部门负责对出租房屋的登记备案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对符合出租条件但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依法给予处罚,对不符合出租条件而出租的,依法给予处罚。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消防车道、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和维护,积极改善出租房屋的外部消防安全条件;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等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出租房屋及沿街店铺违章简易搭盖整治,依法坚决拆除影响消防安全的各类违章简易搭盖。工商部门负责对设置在出租房屋内的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的准入把关。安监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平安福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出租房屋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采取措施,大力营造专项治理工作氛围,扎实开展治理工作。同时要结合实际,充分考虑群众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既坚持依法办事,又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想方设法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
  (二)严格要求,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要求,认真落实源头控制。认真逐户地进行拉网式摸底排查,督促房屋出租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整改任务,做到不走形式、不留死角。同时,要强化工作责任,层层分解治理职责,确保落实到人、落实到位。
  (三)广泛宣传,强化执法。要加强对全社会消防安全防范工作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和全社会对消防安全治理的认识。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整治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出租房屋,要坚决禁止出租。对隐患严重难以整改,且出租房屋相对集中的地区,各级政府应将其纳入总体规划和改造范围,组织有关主管部门限时督促整改,尽早消除火灾隐患。
  (四)齐抓共管,标本兼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落实好出租房屋管理的消防安全措施,务求实效。要借助整治之机加快消防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步伐;要积极运用科技手段,大力推广点式报警、简易喷淋、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等先进消防安全技术,提高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条件;要建立健全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长效管理监督机制,规范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
  各设区的市政府要将专项治理工作各阶段的实施情况及时上报省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1月25日前上报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总结。
  附件:
  1、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普查登记表(略)
  2、出租房屋基本消防安全条件
  附件2:


出租房屋基本消防安全条件

  一、出租房屋单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或单层居住人数超过20人的,每个楼层应当至少设有两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确有困难的,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但每个楼层还应设有其他应急疏散逃生设施,或能直接转移到相邻建筑安全地带的设施。
  二、出租房屋的疏散楼梯不得与天井合用。出租房屋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该网点的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
  三、出租房屋安全出口和室内、外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通道、出口处堆放物品或设置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四、出租房屋的灶间(厨房)内使用的液化气应与蜂窝煤炉等易于散发明火的其他用火设备保持安全距离。
  五、出租房屋电气线路敷设及电器安装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不得乱拉、接电线,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等电器产品,不得超负荷用电。
  六、出租房屋内严禁加设生产、经营、存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空间。
  七、出租房屋内或室外应按消防标准配备灭火器材,并放在明显和取用方便的地点,其周围不堆放物品。
  八、有人员居住的沿街商业店铺基本消防安全条件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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