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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1958年公约的法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1-03-15 生效日期: 1961-03-15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联邦议会已通过下列法律: 
  第1条 
  联邦德国1958年6月10日签署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已经批准。随后公布《公约》。 
  第2条 
  (1)如一项公约范围内的裁决系根据德国程序法在另一缔约国内作出,则撤销该项裁决的诉讼可在德国进行。《民事诉讼法典》第1041、1043、1045第一款,以及1046条适用于撤销裁决之诉。 
  (2)如第一段所指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之诉根据公约第5条的规定被驳回,则如《民事诉讼法典》第1041条撤销裁决的理由适用时,仲裁裁决同时即被撤销。 
  第3条 
  本法也适用柏林,但柏林决定不适用本法者除外。 
  第4条 
  (1)除第2条外,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第2条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同时生效。 
  (2)根据公约第12条第2段公约对联邦德国生效的日期将在联邦官方刊物《联邦法律汇编》上予以公布。 
  联邦委员会的宪法权利业已遵从。 
  在此公布上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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