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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6 生效日期: 2003-06-06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基妇函(2003)189号
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请示》(粤卫[2003]82号)收悉。经研究并经领导同意, 现答复如下:
  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如何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是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应既保证《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严肃性,又方便群众。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一、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此类《出生医学证明》。
  二、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声明内容和样式见附件)。2、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这些证明材料应由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保存。
  三、上述情况适用于1996年1月1日后,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
  专此函复。 二00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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