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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财政局经管早期照价收买土地处理原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1 生效日期: 2004-12-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北市财五字第093332278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台北市政府财政局北市财五字第093332278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7点

一、台北市政府财政局(以下简称本局)为促进经管早期照价收买土地之奇效利用,减轻管理成本,增加收益,特订定本处理原则。

二、照价收买土地,依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办理出售为原则,惟考量法秩序之安定、本府权益及不增加市有土地处理之困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出售:

(一)经诉请拆屋还地判决确定者。

(二)被划定为都市更新地区范围,并经本局评估宜参与更新者。

三、照价收买土地为空地者,除依规定得让售与有合并使用必要之邻地所有权人外,应予标售。

四、照价收买土地为市有闲置建物使用者,该市有建物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完成处分程序,并经本府市有财产审议委员会评定售价后,与照价收买土地一并办理标售。

五、照价收买土地为私有建物占用,且该地上建物于照价收买及让售时均存在者,得依下列原则让售予建物所有权人。

(一)地上为同一所有权人所有私有建物占用者,得整笔让售。

(二)地上为数所有权人所有私有建物占用者,得整笔让售予全部建物所有权人,惟应由全体私有建物所有权人连名申请购买,抛弃承购者应检送抛弃承购书(如附件一)及抛弃人印鉴证明或法院公(认)证文件,本局不以土地分割或持分方式办理让售。

前项办理让售之照价收买土地,地上倘有其它非照价收买当时已存在之占建物,应由申购人检附切结书(如附件二),切结依现况承购,自行排除占建物。

六、照价收买土地经诉请拆屋还地或返还不当得利,仍系属法院审理中,且符合第五点规定让售条件者,得以让售为和解条件。

七、照价收买土地标售底价及让售之地价,按出售当期公告土地现值及已到期之土地债券利息合并计算;土地现值公告后,如有已纳或应纳之工程受益费,应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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