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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关于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0 生效日期: 2005-08-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
发布文号:
各有关地质勘查单位: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41号)的规定,该通知对“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30号)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取消了“与本类工作相关专业的配套程度”,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新的通知要求作好申请、变更、补正及统检工作。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
2005年8月10日
附件 1、 国土资发【2003】218号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3)218号
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地质勘查市场准入条件,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监管,促进地质勘查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部决定建立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制度,并制定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印章)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质勘查市场准入条件,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促进地质勘查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质勘查工作,应依照本办法进行注册登记,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三条    地质勘查资质根据地质勘查专业性质分类,按照地质勘查能力水平要求注册登记。
地质勘查资质的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另行发布。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地质勘查资质的注册登记机关。
国土资源部的职责范围:
(一)海洋地质调查、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及航空地球物理勘查、航空遥感地质勘查的地质勘查资质的注册登记;
(二)全国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信息的汇总、公开、提供查询服务;
(三)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及全国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
(一)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地质勘查资质的注册登记;
(二)行政管辖区内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信息的汇总、公开、提供查询服务;
(三)行政管辖区内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人,应当是直接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除应具有法人资格外,还应符合地质勘查资质的条件要求。

    第六条    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申请人应当向注册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法人证明文件或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或复印件;
   (四)资产证明文件或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清单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主要勘查仪器设备清单;
   (七)注册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的批准文件或复印件。

    第七条    注册登记机关自收到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对注册登记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的条件要求,作出符合注册登记或者不符合注册登记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需要申请人修改、补充资料的,注册登记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限期修改、补充。
符合注册登记条件要求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成为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人,可以在注册登记范围内依法从事相应的地质勘查工作。
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要求的,注册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的理由。

    第八条   地质勘查资质实行统检制度。每两年统检一次,每次统检时间为12月份。统检工作由原注册登记机关负责。
   统检时,注册登记人应携带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填报《地质勘查资质统检表》,并接受统检。
统检合格的,注册登记机关应当在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统检专用印章;统检不合格的,注册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逾期不接受统检的,其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九条    在统检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统检机关应当作相应的减类处理,并通知受检人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一)勘查工作能力低于相应类别的条件要求的;
(二)连续二年未从事该类地质勘查活动的;
(三)某类勘查工作发生重大过失或违法行为的。
注册登记机关对统检中发现本办法第 十六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注册登记资质,并按本办法第 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注册登记人可以向原注册登记机关提出增类申请,原注册登记机关核实符合注册登记条件要求的,应通知其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一)各类勘查工作满二年且统检合格的;
(二)新增勘查工作能力已达到增类相应的条件要求的;
(三)各类勘查工作未发生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一)法人合并、分立、易名的;
   (二)法人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三)增加、减少类别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变更的。

    第十二条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正本、副本)遗失的,必须在国土资源部指定的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原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注册登记机关提供注册登记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拒绝检查。
   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资料,注册登记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个月向国土资源部报送上一年度的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管理年报。年报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概述、主要成绩、存在问题、明年工作计划、意见及建议等。

    第十五条    注册登记机关应当定期对注册登记人的从业能力及业绩进行随机抽查和评议,并建立注册登记人的执业档案,将其执业行为、信誉情况、抽查评议结果、社会投诉和违规行为等情况记入执业档案。

    第十六条    注册登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登记机关在三年内不予其注册登记地质勘查资质。
(一)在申请资料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的;
(三)参与无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勘查或侵权勘查的;
   (四)转包给无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五)超越批准的勘查业务范围进行地质勘查工作的;
(六)抵押、出租、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七)有其他重大过失或违法行为的;
(八)不遵守行业道德规范或违反诚信原则的。

    第十七条    注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不受行政管辖的限制,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有效。

    第十九条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书和地质勘查资质统检表格式、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专用印章和地质勘查资质统检专用印章式样,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登记的,国土资源部有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外商、港澳台商申请注册登记地质勘查资质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地质勘查资格证书的,依照本办法第 条的规定向注册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工作结束后,原地质勘查资格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03年6月24日印制
附件:2.国土资厅发(2005)41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文件
国土资厅发(2005)41号
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地质勘查市场准入条件,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促进地质勘查工作发展,根据《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部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和原则:按照《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和《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等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地勘单位的勘查技术人员和设备仪器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核定。
二、工作要求:应在政府网站或媒体上公布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条件、规程、核定结果和发证公告等。核定结果公示期为30天,对公示期满后没有异议的,再发证。核定结果公示时,应报部地质勘查司备案。
三、培训安排:2005年5月中下旬,由部地质勘查司举办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培训班,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完成时间:2005年6~11月,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12月上旬,向部地质勘查司提交《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总结》。
请你们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经费,把握进度,保证质量,认真做好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并请于2005年6月底前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方案报部地质勘查司。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部地质勘查司联系。联系电活:010-66558391,联系人:袁琦。
   附件: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章)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
一、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
地质勘查资质根据地质勘查专业性质及特点分类,按照地质勘查能力水平分级。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如下:
(一)区域地质调查                甲、乙二级
(二)海洋地质调查                甲、乙二级
(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
                           甲、乙、丙三级
(四)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        甲级一级
(五)固体矿产勘查                甲、乙、丙三级
(六)液体矿产勘查(石油、天然气水合物除外)
甲、乙、丙三级
(七)气体矿产勘查(天然气除外)  甲、乙二级
(八)地球物理勘查                甲、乙、丙三级
(九)地球化学勘查                甲、乙、丙三级
(十)遥感地质勘查                甲、乙二级
(十一)勘查工程施工              甲、乙、丙三级
(十二)岩矿鉴定与岩矿测试        甲、乙、丙三级
(十三)选冶加工试验              甲、乙二级
二、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条件及要求
(一)勘查技术人员
1.本类本专业高、中级技术人员的条件要求见表1。
2.勘查技术人员应是申请人申请时在编或在册的。在编的,应按申请人上级人事部门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单位职工花名册》等证明文件认定;在册的,应按申请人人事部门本年度《单位职工花名册》等证明文件认定。聘用人员:男性应不大于60周岁;女性应不大于55周岁。
3.技术人员技术职称应按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所填专业比较宽或不明确的,应以技术人员现从事的专业工作认定。
4.在核定区域地质调查或固体矿产勘查资质时,若本专业高、中级技术人员分别已占相应级别本专业高、中级技术人员条件要求的60%以上(含60%),其差额部分可分别由矿产地质或区域地质专业的高、中级技术人员补充计算。
(二)勘查仪器设备
1.主要地质勘查设备仪器的条件要求见表2。
2.先进勘查设备仪器可以代替表2中所列勘查设备仪器,但须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三)资产
总资产、生产性固定资产、净资产或所有者权益的条件要求见表3。
(四)管理水平
管理机构、管理制度、质量体系的条件要求见表4。
三、其他条件及要求
(一)石油、天然气矿产勘(调)查资质,根据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矿产勘(调)查的批准文件认定。
(二)勘查技术人员、设备仪器、资产应是法人实际拥有的,在不同法人之间不得重复计算。
(三)在核定只申请勘查煤(放射性、建材、化工)等矿产的固体矿产勘查资质时,若勘查技术人员、资产、管理水平等符合申请级别的条件要求,且拥有与申请级别相适应的专用勘查设备仪器,对表2中与其勘查无关的设备仪器可不作要求,其相应的资质以固体矿产勘查(煤)等表示。
(四)在核定只申请从事钻探或坑探的勘查工程施工资质时,若勘查技术人员、资产、管理水平等符合申请级别的条件要求,对表2中的坑探或钻探设备仪器可不作要求,其相应的资质以勘查工程施工(钻探)或勘查工程施工(坑探)表示。
本类本专业高、中级技术人员一览表
表1
序 号 资质类别 技  术  人  员
甲级 乙级 丙级
高级技术人员(人) 中级技术人员(人) 高级技术人员(人) 中级技术人员(人) 高级技术人员(人) 中级技术人员(人)
1 区域地质调查 ≥15 ≥30 ≥7 ≥14 - -
2 海洋地质调查 ≥15 ≥30 ≥7 ≥14 - -
3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 ≥15 ≥30 ≥7 ≥14 ≥2 ≥4
4 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 (略)
5 固体矿产勘查 ≥15 ≥30 ≥7 ≥14 ≥2 ≥4
6 液体矿产勘查 ≥15 ≥30 ≥7 ≥14 ≥2 ≥4
7 气体矿产勘查 ≥15 ≥30 ≥7 ≥14 - -
8 地球物理勘查 ≥10 ≥20 ≥5 ≥10 ≥2 ≥4
9 地球化学勘查 ≥10 ≥20 ≥5 ≥10 ≥2 ≥4
10 遥感地质勘查 ≥5 ≥10 ≥3 ≥6 - -
11 勘查工程施工 ≥7 ≥14 ≥3 ≥6 ≥1 ≥2
12 岩矿鉴定与岩矿测试 ≥7 ≥14 ≥3 ≥6 ≥1 ≥2
13 选冶加工试验 ≥7 ≥14 ≥3 ≥6 - -
注1: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遥感地质勘查、勘查工程施工、岩矿鉴定与岩矿测试等技术人员要求本专业。
注2:固体矿产勘查技术人员包括矿产地质、煤田地质、铀矿地质等专业;液体矿产勘查技术人员包括水文地质、石油地质、盐矿地质等专业;气体矿产勘查技术人员包括煤田地质、石油地质等专业;选冶加工试验技术人员包括选冶、岩矿等专业。
主要地质勘查设备仪器一览表
表2
序号 设备仪器名称 甲    级 乙    级 丙    级
要求 数量 单位 要求 数量 单位 要求 数量 单位
(一)区域地质调查
1 野外数据采集器     ≥18 台 ≥6 台 - - -
2 GPS测量定位仪     分辨率≤10米 ≥18 台 分辨率≤20米 ≥6 台 - - -
3 照像机     数码 ≥18 台 数码 ≥6 台 - - -
4 录音笔     数码 ≥9 支 数码 ≥3 支 - - -
5 计算机     便携式 ≥6 台 便携式 ≥2 台 - - -
6 摄像机     数字 ≥3 台 数字 ≥1 台 - - -
7 取样机     ≥1 台 ≥1 台 - - -
8 双目立体镜 ≥2 台 ≥1 台 - - -
9 偏光显微镜 高精度 ≥3 台 中等精度 ≥2 台 - - -
10 反光显微镜 高精度 ≥3 台 中等精度 ≥2 台 - - -
(二)海洋地质调查
1 海上调查船        ※ 适航1、2类海区 ≥2 艘 适航3类及3类以下海区 ≥1 艘 - - -
2 GPS测量系统      ※ 中远程独立实时差分 ≥2 套 中近程独立实时差分 ≥1 套 - - -
3 地震仪     ≥48道数字缆 ≥1 台 - - -
单道数字缆 ≥1 台 单道模拟缆 ≥1 台 - - -
4 浅层剖面仪     数字适用深海 ≥2 台 数字适用浅海 ≥1 台 - - -
5 磁力仪     高精度 ≥1 台 高精度 ≥1 台 - - -
6 重力仪     高精度 ≥1 台 - - -
7 测深仪     多波束 ≥1 台 - - -
单波速 ≥1 台 单波速 ≥1 台 - - -
8 温盐深测量仪     ≥1 台 - - -
9 声纳     ≥2 台 ≥1 台 - - -
10 海洋地质浅钻      ※ ≥100米 ≥1 台 - - -
序号 设备仪器名称 甲    级 乙    级 丙    级
要求 数量 单位 要求 数量 单位 要求 数量 单位
11 柱状取样器     震动活塞、重力活塞、重力 各≥1 台 震动活塞、重力活塞、重力 其中2类各≥1 台 - - -
12 表层沉积物取样器     抓斗、箱式、拖网、自返式 各≥1 台 抓斗、箱式、拖网 各≥1 台 - - -
13 照相系统          ※ 深海 ≥1 套 - - -
14 偏光显微镜 高精度 ≥2 台 中等精度 ≥1 台 - - -
15 反光显微镜 高精度 ≥2 台 中等精度 ≥1 台 - - -
(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
1 GPS测量定位仪 分辨率≤10米 ≥3 台 分辨率≤20米 ≥2 台 分辨率≤20米 ≥1 台
2 照像机 数码 ≥3 台 数码 ≥2 台 普通 ≥1 台
3 电阻率法仪 ≥1 台 ≥1 台 ≥1 台
4 激电仪 大功率 ≥1 台 大功率 ≥1 台 大功率 ≥1 台
5 磁力仪 高精度 ≥1 台 高精度 ≥1 台
6 重力仪 高精度 ≥1 台
7 浅震仪 高分辨率 ≥1 台 高分辨率 ≥1 台
8 地质雷达 ≥1 台 ≥1 台
9 核磁共振仪       ※ ≥1 台
10 测井仪 ≥1 台
11 声波测试仪 ≥1 台
12 电视透视仪 ≥1 台
13 双目立体镜 ≥2 台 ≥1 台
14 偏光显微镜 高精度 ≥2 台 中等精度 ≥1 台
15 反光显微镜 高精度 ≥2 台 中等精度 ≥1 台
(四)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略)
(五)固体矿产勘查
1 GPS测量定位仪 分辨率≤10米 ≥3 台 分辨率≤20米 ≥2 台 分辨率≤20米 ≥1 台
2 照像机 数码 ≥3 台 数码 ≥2 台 普通 ≥1 台
3 取样钻 ≥1 台 ≥1 台
序号 设备仪器名称 甲    级 乙    级 丙    级
要求 数量 单位 要求 数量 单位 要求 数量 单位
4 刻槽取样机 ≥1 台
5 激电仪 大功率 ≥1 台 大功率 ≥1 台 大功率 ≥1 台
6 磁力仪 高精度 ≥1 台 高精度 ≥1 台 高精度 ≥1 台
7 重力仪 高精度 ≥1 台 中等精度 ≥1 台
8 测井仪(磁、激电、充电) 高精度 各≥1 台
9 塞曼测汞仪 中等精度 ≥1 台
10 γ能谱仪 高精度 ≥1 台 中等精度 ≥1 台
11 放射性测量仪 中等精度 ≥1 台
12 双目立体镜 ≥2 台 ≥1 台
13 偏光显微镜 高精度 ≥2 台 中等精度 ≥1 台
14 反光显微镜 高精度 ≥2 台 中等精度 ≥1 台
(六)液体矿产勘查
1 GPS测量定位仪 分辨率≤10米 ≥3 台 分辨率≤20米 ≥2 台 分辨率≤20米 ≥1 台
2 照像机 数码 ≥3 台 数码 ≥2 台 普通 ≥1 台
3 电阻率法仪 ≥1 台 ≥1 台 ≥1 台
4 激电仪 大功率 ≥1 台 大功率 ≥1 台 大功率 ≥1 台
5 磁力仪 高精度 ≥1 台 高精度 ≥1 台
6 重力仪 高精度 ≥1 台
7 浅震仪 高分辨率 ≥1 台 高分辨率 ≥1 台
8 地质雷达 ≥1 台 ≥1 台
9 核磁共振仪 ≥1 台
10 测井仪 ≥1 台
11 声波测试仪 ≥1 台
12 电视透视仪 ≥1 台
(七)气体矿产勘查
1 GPS测量定位仪 分辨率≤10米 ≥3 台 分辨率≤20米 ≥2 台 - - -
2 照像机 数码 ≥3 台 数码 ≥2 台 - - -
3 地震仪 ≥48道高分辨率 ≥1 台 多道高分辨率 ≥1 台 - - -
序号 设备仪器名称 甲    级 乙    级 丙    级
要求 数量 单位 要求 数量 单位 要求 数量 单位
4 重力仪 高精度 ≥1 台 - - -
5 气测仪 数字 ≥1 台 数字 ≥1 台 - - -
6 测井仪 ≥1 台 - - -
(八)地球物理勘查
1 GPS测量定位仪 分辨率≤10米 ≥3 台 分辨率≤20米 ≥2 台 分辨率≤20米 ≥1 台
2 电阻率法仪 ≥1 台 ≥1 台 ≥1 台
3 激电仪 大功率 ≥2 台 大功率 ≥1 台 大功率 ≥1 台
4 磁力仪 高精度 ≥2 台 高精度 ≥2 台 高精度 ≥1 台
5 重力仪 高精度 ≥2 台 中等精度 ≥1 台
6 浅震仪 高分辨率 ≥1 台 高分辨率 ≥1 台
7 地震仪            ※ ≥48道高分辨率 ≥1 台 多道高分辨率 ≥1 台
8 γ能谱仪 高精度 ≥1 台
9 放射性测量仪 高精度 ≥1 台 中等精度 ≥1 台
10 测温仪 ≥1 台
11 测井仪 ≥1 台 ≥1 台
12 声波测试仪 ≥1 台 ≥1 台
13 电视透视仪 ≥ 台 ≥1 台
(九)地球化学勘查
1 GPS测量定位仪 分辨率≤10米 ≥3 台 分辨率≤20米 ≥2 台 分辨率≤20米 ≥1 台
2 塞曼测汞仪 高精度 ≥1 台 中等精度 ≥1 台
3 放射性测量仪 高精度 ≥1 台 中等精度 ≥1 台
(十)遥感地质勘查
1 GPS测量定位仪     分辨率≤10米 ≥3 台 分辨率≤20米 ≥2 台 - - -
2 地面波谱测试仪    高精度 ≥1 台 中等精度 ≥1 台 - - -
3 双目立体镜     ≥3 台 ≥2 台 - - -
(十一)勘查工程施工
1 GPS测量定位仪     分辨率≤10米 ≥3 台 分辨率≤20米 ≥2 台 分辨率≤20米 ≥1 台
序号 设备仪器名称 甲    级 乙    级 丙    级
要求 数量 单位 要求 数量 单位 要求 数量 单位
2 凿岩台车     多臂液压 ≥1 台 ≥1 台 ≥1 台
3 岩芯钻机     ≥1000米 ≥3 台 ≥600米 ≥2 台 ≥300米 ≥1 台
≥600米 ≥1 台
≥300米 ≥1 台
4 水井钻机     ≥1000米 ≥1 台 ≥600米 ≥1 台 ≥300米 ≥1 台
5 工程钻机     ≥100米 ≥1 台 ≥30米 ≥1 台 ≥1 台
6 空气钻进钻具     ≥300米 ≥2 套 ≥300米 ≥1 套
7 绳索取心钻具     φ71 ≥1000 米 φ71 ≥600 米
8 锚杆钻机     ≥1 台 ≥1 台
9 测斜仪     ≥1 台 ≥1 台 ≥1 台
10 空压机     10/60或20/21 ≥2 台 10/60 ≥1 台
(十二)岩矿鉴定与岩矿测试
1 折光仪     高精度 ≥1 台 中等精度 ≥1 台
2 差热分析仪     ≥1 台 ≥1 台
3 包体测温仪 ≥1 台
4 矿物形态粒度分析仪 ≥1 台 ≥1 台
5 摩氏硬度计     ≥1 台 ≥1 台
6 X射线衍射分析仪    ≥1 台
7 电子探针X射线分析仪            ※ ≥1 台
8 红外光谱仪        ※ ≥1 台
9 拉曼探针光谱仪    ※ ≥1 台
10 激光探针质谱仪    ※ ≥1 台
11 同位素质谱分析仪  ※         ≥1 台
12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 台 ≥1 台
13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1 台 ≥1 台 ≥1 台
14 X射线荧光光谱仪    ≥1 台
15 原子荧光光度计     ≥1 台 ≥1 台
16 光栅摄谱仪     2米 ≥1 台 1米 ≥1 台
17 碳、氢自动测定仪    ≥1 台
序号 设备仪器名称 甲    级 乙    级 丙    级
要求 数量 单位 要求 数量 单位 要求 数量 单位
18 气相色谱仪 ≥1 台
19 高效液相色谱仪    ※ ≥1 台
20 色-质联用仪      ※ ≥1 台
21 离子色谱仪     ≥1 台
22 α、β测定仪 ≥1 台
23 Rn、Th测定仪     ≥1 台
24 四道微分能谱仪     ≥1 台
25 Ra测定仪 ≥1 台
26 γ能谱仪 ≥1 台
27 SO2、NOx、CO自动测定仪     ≥1 台
28 等离子体光谱仪    ※ ≥1 台
29 等离子体质谱仪    ※ ≥1 台
30 松散密度测定器     ≥1 个 ≥1 个 ≥1 个
31 数字白度仪     ≥1 台 ≥1 台 ≥1 台
32 电位测定仪     ≥1 台 ≥1 台 ≥1 台
33 电导率仪     ≥1 台 ≥1 台 ≥1 台
34 光电式液、塑限联合测定仪     ≥1 台 ≥1 台 ≥1 台
35 三轴剪力仪     ≥1 台 ≥1 台
36 双联固结仪     ≥1 台 ≥1 台
37 静压设备     ≥1 台 ≥1 台
38 吸水率测试仪     ≥1 台 ≥1 台
39 回弹仪     ≥1 台
40 电动搞折试验机     ≥1 台
41 声波仪     ≥1 台
42 等应变剪力仪     ≥1 台
43 WG三联固结设备   ≥1 台
44 QYI渗压仪     ≥1 台
45 金刚石强度测定仪   ≥1 台
46 声级计     ≥1 台
47 粘度计     ≥1 台 ≥1 台 ≥1 台
(十三)选冶加工试验
1 微型连续浮选机     ≥1 台 - - -
2 强磁选机     ≥1 台 ― - -
3 鼓型湿式磁选机     ≥1 台 - - -
4 湿式平环强磁选机     ≥1 台 - - -
5 对极干式强磁选机     ≥1 台 - - -
6 单辊双感应强磁选机     ≥1 台 - - -
7 高梯度磁选机     ≥1 台 - - -
序号 设备仪器名称 甲    级 乙    级 丙    级
要求 数量 单位 要求 数量 单位 要求 数量 单位
8 连续水析器     ≥1 台 - - -
9 单旋式四式水力分级机     ≥1 台 - - -
10 回转窑 ≥1 台 - - -
11 浸出搅拌机     ≥1 台 - - -
12 光电选矿机 ≥1 台 - - -
13 解吸炭再生炉 ≥1 台 - - -
14 活塞、隔膜跳钛机 ≥1 台 - - -
注1:海洋砂矿资源调查、勘查(暂归固体矿产勘查),应配置适宜的工作船只及导航设备。注2:先进设备仪器可以代替表中所列设备仪器,但须出具有关证明文件。注3:带'※'标记的设备仪器充许租赁,但须出具租赁合同。
资产能力一览表
表3
序 号 资质类别 资            产
甲级 乙级 丙级
总资产(万元) 生产性固定资产(万元) 净资产或所有者权益(万元) 总资产(万元) 生产性固定资产(万元) 净资产或所有者权益(万元) 总资产(万元) 生产性固定资产(万元) 净资产或所有者权益(万元)
1 区域地质调查 ≥750 ≥375 ≥375 ≥280 ≥140 ≥140 - - -
2 海洋地质调查 ≥10000 ≥6000 ≥4000 ≥3000 ≥1800 ≥1200 - - -
3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 ≥1500 ≥900 ≥600 ≥350 ≥210 ≥140 ≥30 ≥18 ≥12
4 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 (略)
5 固体矿产勘查 ≥1500 ≥900 ≥600 ≥350 ≥210 ≥140 ≥30 ≥18 ≥12
6 液体矿产勘查 ≥1500 ≥900 ≥600 ≥350 ≥210 ≥140 ≥30 ≥18 ≥12
7 气体矿产勘查 ≥1500 ≥900 ≥600 ≥350 ≥210 ≥140 - - -
8 地球物理勘查 ≥1000 ≥600 ≥400 ≥250 ≥150 ≥100 ≥30 ≥18 ≥12
9 地球化学勘查 ≥1000 ≥600 ≥400 ≥250 ≥150 ≥100 ≥30 ≥18 ≥12
10 遥感地质勘查 ≥500 ≥300 ≥200 ≥150 ≥90 ≥60 - - -
11 勘查工程施工 ≥1000 ≥600 ≥400 ≥250 ≥150 ≥100 ≥30 ≥18 ≥12
12 岩矿鉴定与岩矿测试 ≥700 ≥420 ≥280 ≥150 ≥90 ≥60 ≥30 ≥18 ≥12
13 选冶加工试验 ≥700 ≥420 ≥280 ≥150 ≥90 ≥60 - - -
管理水平一览表
表4
级别  项别 甲级 乙级 丙级
管理机构 健全 比较健全 基本健全
管理制度 完善 比较完善 基本完善
质量体系运行 有效 比较有效 基本有效
主题词:国土资源  勘查资质  注册登记  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05年4月30日印制
附件:3.注册登记工作规程
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规程
(试行修订稿)
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按照申请-受理-核定-通知-发证-公告等各程序顺序进行。
一、申请
1、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面向全社会。凡愿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都可以平等地向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人申请地质勘查资质,应当按照格式文本认真填写《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书》,并按照申请应附具的材料准备好有关附件。
3、申请人申请地质勘查资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申请人申请地质勘查资质,可以自己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可以当面申请,也可以邮寄申请。
二、受理
受理工作由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管理机关主管处室工作人员承担。负责受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受理人')应依次完成清点材料、检查材料、决定是否受理等项工作。
(一)清点材料
受理人根据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类别(新立、变更、补证)应提交的材料目录,于申请送达当日清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确定是否齐全。原持有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单位的申请,也按新立申请办理。
1、新立申请
必要文件:
(1)《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书》(新立)(原件:1 份);
(2)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4)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5)资产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6)勘查技术人员清单(原件:1份);
(7)高、中级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8)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原件:1份);
(9)技术骨干从事勘查工作经历及主要业绩(原件:1份);
(10)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简介(原件:1份);
(11)勘查管理制度清单(原件:1份);
(12)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原件:1份);
(13)承诺书(原件:1份)。
补充文件:
(1)申请石油、天然气矿产勘(调)查的,应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矿产勘(调)查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2)代理申请的,应出具申请人委托书(原件:1份)。
2、变更申请
必要文件:
(1)《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书》(变更)(原件:1份);
(2)《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
(3)承诺书(原件:1份)。
按变更类型不同,还应提交如下文件:
●法人合并或分立
(1)法人合并或分立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2)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4)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5)资产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6)勘查技术人员清单(原件:1份);
(7)高、中级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8)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原件:1份);
(9)技术骨干从事勘查工作经历及主要业绩(原件:1份);
(10)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简介(原件:1份);
(11)勘查管理制度清单(原件:1份);
(12)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原件:1份)。
●法人易名
(1)法人易名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2)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住所变更
(1)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2)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法定代表人变更
(1)法定代表人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2)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增加、减少资质类别
(1)资产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2)勘查技术人员清单(原件:1份);
(3)高、中级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4)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原件:1份);
(5)技术骨干从事勘查工作经历及主要业绩(原件:1份);
(6)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简介(原件:1份);
(7)勘查管理制度清单(原件:1份);
(8)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原件:1份);
(9)各类三年地质勘查工作主要业绩(原件:1份);
(10)勘查工作未发生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证明文件(原件:1份)。
涉及多项变更的,应当综合各项变更情况提供各种必要的文件。
补充文件:
(1)申请石油、天然气矿产勘(调)查的,应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矿产勘(调)查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2)代理申请的,应出具申请人委托书(原件:1份)。
3、补证申请
必要文件:
(1)《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书》(补证)(原件:1 份);
(2)'遗失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作废声明'证明文件(报纸:1份);
(3)承诺书(原件:1份)。
补充文件:
(1)未遗失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
(2)代理申请的,应出具申请人委托书(原件:1份)。
(二)检查材料
受理人检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下述要求: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3、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4、申请人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是否清晰。
(三)确定是否受理
受理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不属于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不属于本注册登记管理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向有职权的注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充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属于本注册登记管理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注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予以受理的,受理的当日作为受理日期,受理人应当在五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向申请人颁发《受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通知》。
2、填写《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受理一览表》,请申请人签字或注明'邮寄'字样。
申请人以送达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人以收到申请材料的当日作为申请日期;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人以收到申请材料的邮戳日期作为申请日期。
3、将申请材料的注册登记信息录入《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
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应当在五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不予受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通知》,退还全部申请材料。在不予受理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核定
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注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材料补正通知》,限其补正,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时间不计入注册登记管理机关核定30日内。
(一)核查
核查工作由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管理机关主管处室工作人员承担。负责核查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核查人')应当根据《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以下简称《条件》)等有关规定进行核查。核查重点是:
1、申请人条件
(1)是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
(2)是否是直接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
(3)是否是符合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的条件要求。
对有隶属关系的总公司(总院)、子公司(子院)申请,若总公司(总院)和子公司(子院)在勘查技术人员、勘查设备仪器、资产等不重复计算的前提下,可以以法人名义各自申请地质勘查资质。分公司(分院)属于总公司(总院)的内设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不能单独申请地质勘查资质。
学会、协会是社会团体,不是直接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根据《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第五条的规定,不符合申请人条件,因此不能申请地质勘查资质。
2、申请书填写内容
(1)申请人:是否是提出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单位,是否是用全称,全称与签章、法人名称是否是一致。
(2)法人名称:是否是用全称。法人名称是否是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法人名称一致。
对于一个实体两个法人名称的单位,共拥有同一组勘查技术人员、勘查设备仪器、资产和管理机构等,应以一个法人名称作为申请人,并加括号在其后填写另一个法人名称。予以注册登记的,在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正本、副本)上也以相同的方式表示。
(3)住所:是否是用全称。法人住所是否是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住所一致。
对于因改造、装修等原因临时住在租、借的住所,在申请人住所栏内应填写法定住所,并在其后的括号中填写临时住所。予以注册登记的,在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正本、副本)上也以相同的方式表示。
(4)法定代表人:是否是现用名,是否是用全称,全称与签章是否是一致。法定代表人是否是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一致。
(5)经济类型:企业经济类型是否是填写国有、集体、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股份有限、私营、其他;合资经营(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等。企业经济类型是否是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一致;事业经济类型是否是为国有。
   (6)职工总数:在编的,是否是与按申请人上级人事部门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单位职工花名册》等证明文件填写的一致;在册的,是否是与按申请人人事部门本年度《单位职工花名册》等证明文件填写的一致。
(7)地质勘查工作经历及主要业绩:是否是填写申请人成立时间、地质勘查工作经历、主要业绩及现有勘查能力等。
(8)勘查技术人员:是否是根据《地质勘查技术人员一览表》(附表1)填写,按专业、职称填写的技术人员数量与附表1填写情况是否是吻合。
(9)勘查设备仪器:是否是根据《地质勘查设备仪器一览表》(附表2)填写,按类别、单位填写的设备仪器数量与附表2填写情况是否是吻合。
(10)资产:总资产、净资产或所有者权益是否是按本年度或上一财政年度《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净资产合计或所有者权益合计的期未数填写;生产性固定资产净值是否是按本年度或上一财政年度《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净值期未数减去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净值期未数填写(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净值期未数是否是由申请人财务部门根据会计报表核定)。
注册资金是否是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一致。
(11)申请业务范围:是否是属于设置的资质类别与资质级别,是否是直接在表中所列资质类别栏对应的资质级别栏内填写所申请的资质级别。
申请人为提高资质级别根据自身条件和开展业务工作的需要,选择申请固体矿产勘查(煤、放射性、建材、化工)资质并核定后,不再为其核定低一级别的固体矿产勘查资质。同样,申请人选择申请勘查工程施工(钻探、坑探)资质并核定后,不再为其核定低一级别的勘查工程施工资质。
变更的,还须核查:
(1)地质勘查资质变更过程:是否是填写地质勘查资质历次变更情况,各次变更序次、资质证书编号、起止日期、变更内容、变更理由是否是填写。
(2)变更内容:是否是填写地质勘查资质变更的内容。如:法人合并、法人分立、法人易名、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增加资质类别、减少资质类别、降低资质级别等。
(3)变更理由:是否是填写地质勘查资质变更的理由或原因说明。
(4)近年来地质勘查工作经历及主要业绩:是否是填写自上次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后至目前的地质勘查工作经历、主要业绩及现有勘查能力。
补证的,还应核查:
(1)统检情况:是否是填写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统检次数、统检日期、统检机关和统检意见。
(2)遗失说明:是否是填写地质勘查资质证书遗失的情况及原因。
3、申请书附件
(1)法人证明文件:企业法人是否是出具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是否是出具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是否是在有效期内,是否是有年检标志,复印件是否是清楚,发证机关印章是否是清晰,发证日期是否是有问题。
(2)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有主管部门的是否是出具上级主管部门的任职文件,无主管部门的是否是出具企业章程、董事会推选纪要等。复印件是否是清楚,任命机关印章是否是清晰,任命日期是否是有问题。
(3)资产证明文件:非新设单位是否是出具注册会计事务所认定的本年度或上一财政年度《资产负债表》或上级财务主管部门认定的本年度或上一财政年度财务报表,新设单位是否是出具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划拨资产证明文件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文件、或我国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文件等。复印件是否是清楚,加盖印章是否是清晰,填写日期是否是有问题。
(4)勘查技术人员清单:在编的,是否是按申请人上级人事部门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单位职工花名册》等证明文件填写;在册的,是否是按申请人人事部门本年度《单位职工花名册》等证明文件填写。聘用人员应当专业对口,必须全职,不得兼职。男性年龄应不大于60周岁,女性年龄应不大于55周岁。聘用期限应大于或等于注册登记有效期。聘用人员应当出具书面聘用合同。
地质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应按原地质矿产部、现国土资源部和原国务院各工业地勘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认定。
地质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应按原地质矿产部、现国土资源部和原国务院各工业地勘主管部门及原各省(区、市)地质矿产厅(局)、现国土资源厅(局)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认定。
非地质工程类高级、中级技术职称应按国家有关部委或省(区、市)有关厅(局)颁发的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认定。
颁发的地质工程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所填专业比较宽或不明确的,应以勘查技术人员现从事的地质勘查专业工作认定。认定时应要求申请人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每个技术人员只能认定一个专业。若某个技术人员取得多个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则应确定其中一个主专业作为认定的依据。同一专业的高级技术人员在满足某级注册登记条件要求的数量后出现剩余时,可用来补充该级别中级技术人员的不足。
清单是否是按《地质勘查技术人员一览表》(附表1)根据勘查技术人员专业分类填写(如区域地质、海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石油地质、煤田地质、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探矿工程、测绘、岩矿、选冶、计算机、财经、法律、管理、其他等)。
(5)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文件:是否是出具有效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是否是清楚,证书编号(文件编号)、照片、印章等是否是清晰,发证(批准)日期是否是有问题。
(6)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勘查设备仪器是否是申请人申请时实际拥有的,购置发票或调拨单等证明文件是否是附具(复印件是否是清楚,印章是否是清晰,日期是否是有问题)。先进设备仪器代替《主要地质勘查设备仪器一览表》中所列设备仪器是否是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是否是清楚)。
清单是否是按《地质勘查设备仪器一览表》(附表2)根据勘查设备仪器主要用途分类填写(如填图、物探、化探、遥感、钻探、坑探、测绘、岩矿、选冶、计算机、GPS定位仪、工作用车、工作用船、其他等)。
(7)勘查设备仪器租赁合同:租赁《主要地质勘查设备仪器一览表》中带'※'标记的勘查设备仪器,是否是出具租赁合同,是否是申请人出具的,权利义务是否是明确,格式是否是规范,印章是否是清晰,日期是否是有问题。
(8)技术骨干从事勘查工作经历及主要业绩:是否是包括正、副总工程师,正、副总工办(地勘、探工、质管)主任或科长,正、副分队(项目)技术负责,正、副大组组长等。获奖成果是否是附具获奖证明文件,复印件是否是清楚。
(9)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简介:管理机构设置是否是清楚,内设机构职责分工是否是明确,地质勘查工作管理、监督是否是有主管部门。
(10)勘查管理制度清单:是否是按《地质勘查管理制度一览表》(附表3)填写,是否是有地质勘查管理、监督的制度。
(11)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是否是经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是否是贯彻《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ISO9000标准),是否是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近三年来的地质勘查成果(工程)优良率(%)是多少,有无不合格的地质勘查成果(工程)。
(12)油气勘(调)查批文:申请石油、天然气矿产勘(调)查的,是否是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矿产勘(调)查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是否是清楚,文号、印章、日期等是否是清晰。
(13)代理申请委托书:是否是申请人出具的,是否是全权代理,格式是否是规范,印章是否是清晰,日期是否是有问题。
(14)遗失声明:是否是持证人所为,是否是在《中国国土资源报》上刊登,格式是否是规范,是否是提供刊登报纸。
4、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类别资质级别
(1)勘查技术人员:是否是达到申请资质类别资质级别本专业高、中级技术人员的条件要求。
在同一法人内部,以下几种情况技术人员允许重复计算:
①核定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和液体矿产勘查时,其中的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
②核定固体矿产勘查和气体矿产勘查时,其中的煤田地质专业技术人员。
③核定液体矿产勘查和气体矿产勘查时,其中的石油地质专业技术人员。
④核定岩矿鉴定与岩矿测试和选冶加工试验时,其中的岩矿专业技术人员。
(2)勘查设备仪器:是否是满足申请资质类别资质级别主要地质勘查设备仪器的条件要求。
(3)资产:是否是达到申请资质类别资质级别总资产、生产性固定资产、净资产或所有者权益的条件要求。
(4)管理水平:是否是符合申请资质类别资质级别管理机构、管理制度、质量体系运行的条件要求。
管理机构健全是指单位内设机构中有独立负责地质勘查工作管理的部门和独立负责地质勘查工作监督的部门。比较健全是指单位内设机构中有独立负责地质勘查工作管理和监督的部门。在该部门中,地质勘查工作管理、地质勘查工作监督应分别有专人负责。基本健全是指单位内部的地质勘查工作管理、地质勘查工作监督应分别有专人负责。
管理制度完善是指申请人具有配套齐全的申请资质类别的地质勘查管理和监督的制度。比较完善是指申请人具有比较齐全的申请资质类别的地质勘查管理和监督的制度。基本完善是指申请人具有申请资质类别的地质勘查管理及监督的制度。
质量体系有效运行是指申请人已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ISO9000)或申请人近三年来的地质勘查成果(工程)优良率达到80%以上(含80%),无不合格的地质勘查成果(工程)。比较有效是指申请人已开展贯彻《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ISO9000标准)工作(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或申请人近三年来的地质勘查成果(工程)优良率达到60%以上(含60%),无不合格的地质勘查成果(工程)。基本有效是指申请人已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或申请人近三年来的地质勘查成果(工程)优良率达到30%以上(含30%),无不合格的地质勘查成果(工程)。
申请岩矿鉴定与岩矿测试、选冶加工试验甲级或乙级的,应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计量认证。
核查各项材料后,核查人应当提出核查意见:
1、申请人满足《办法》和《条件》所规定的各项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完备、有效,勘查能力达到申请资质类别资质级别注册登记条件的,应建议注册登记申请资质类别资质级别的地质勘查资质;
2、申请人满足《办法》和《条件》所规定的各项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完备、有效,勘查能力达到申请资质类别资质级别低一级别注册登记条件的,应建议注册登记申请资质类别资质级别低一级别的地质勘查资质;
3、申请人不满足《办法》和《条件》所规定条件之一的,或提交的申请材料经核查存在问题的,或勘查能力未达到申请资质类别最低资质级别注册登记条件的,应建议不予注册登记其地质勘查资质。
经核查对某些问题把握不准的,应当提请召开处业务会议研究讨论。
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人应当将核查意见填写在《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责任表》的'核查人'栏内,签名及签署日期后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责任表》和申请材料一并移交核实人核实。
(二)核实
核实工作由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管理机关主管处室处长承担。负责核实的处长(以下简称'核实人')应当按照《办法》和《条件》等有关规定进行核实。核实重点是:
1、申请人是否是具有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资格;
2、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所需的各类批件、证明文件是否是符合法定要求;
3、建议注册登记的资质类别资质级别是否是正确;
4、对特殊问题和疑难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经核实对某些问题把握不准的,应当提请召开司(厅、局)业务会议研究讨论。
核实工作结束后,核实人应当将核实意见填写在《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责任表》的'核实人'栏内,签名及签署日期后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责任表》和申请材料一并移交核准人核准。
(三)核准
核准工作由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管理机关主管负责人承担(或主管副司长受主管负责人委托)。负责核准的主管负责人(以下简称'核准人')应当按照《办法》和《条件》等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核准重点是:
1、核实意见是否明确、全面、公正;
2、解决核实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3、对重大问题提出裁决意见。
经核准需召开司(厅、局)业务会议研究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安排进行研究讨论。
核准工作结束后,核准人应当将核准意见填写在《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责任表》的'核准人'栏内,签名及签署日期后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责任表》和申请材料一并移交核发人核发。
(四)核发
核发工作由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承担(或司长受负责人委托)。负责核发的负责人(以下简称'核发人')应当按照《办法》和《条件》等有关规定进行核发。核发重点是:参考核准意见,对重大问题检查后,作出同意注册登记或者不同意注册登记的结论意见。
核发工作结束后,核发人应当将核发意见填写在《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责任表》的'核发人'栏内,签名及签署日期后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责任表》和申请材料一并移交核查人。
四、通知
核查人应当自核发人签发《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责任表》之日起五日内,将核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予以注册登记的,核查人向申请人颁发《领取地质勘查资质证书通知》;不予注册登记的,核查人向申请人颁发《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不予注册登记通知》,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在不予注册登记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注册登记的理由。
五、发证
1、核查人向申请人颁发领证通知后,应当按照核发人签发的《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责任表》批准的业务范围,打印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并在注册登记机关处加盖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或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印章。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两年。统检时,更换正本并在副本上登记统检结论。
2、申请人凭《领取地质勘查资质证书通知》和领证人身份证,到颁发通知的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3、核查人查验申请人领证通知和领证人身份证后,填写《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发证领证一览表》,由领证人在'领证人'栏内签字后,核查人为领证人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申请人提出邮寄证书的,核查人收到申请人领证通知和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后,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邮寄给申请人,并在《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发证领证一览表》的'领证人'栏内注明邮寄号。
六、公告
1、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之日起十日内,核查人应当将证书编号、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业务范围和有效期等事项,以《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通知》的形式,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之日起十日内,核查人应当清点申请材料及核定文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要求,顺序编号,编制目录,立卷归档等。
3、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之日起十日内,注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国土资源部网站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资质证号、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业务范围(资质类别与级别)、注册登记日期、有效期等。
对经办的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颁证情况,注册登记管理机关每年应当在《中国国土资源报》上予以公告(1~2次)。
附件:4.地质勘查资质业务范围
地质勘查资质业务范围
(一)区域地质调查
本资质规定的区域地质调查, 是指通过地质填图和综合研究等方法,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沉积岩、岩浆岩、变质岩)、构造、矿产、地下水、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重点有所不同的调查研究工作。包括按标准图幅进行的区域地质调查和对选定区域进行的综合性或专项性区域地质调查。
   (二)海洋地质调查
本资质规定的海洋地质调查,是指采用地质、地球物理勘查、钻探、取样等调查方法,对海底地形、构造、底质、沉积物和矿产等地质情况所进行的调查研究工作。包括按标准图幅进行的海洋地质调查和对选定区域进行的综合性或专项性海洋地质调查。
(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
本资质规定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是指为了解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情况而对区内地表和地下水体、区域工程地质条件、环境地质条件和问题及相关地质内容所进行的调查评价及监测工作。包括按标准图幅进行的综合性或专项性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及监测和对选定区域进行的综合性或专项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及监测。
   (四)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
 本资质规定的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是指在陆地或海洋以调查评价区域矿产资源潜力和寻找及探明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为主要目的的地质工作。包括各种工作程度的石油、天然气(含天然气水合物)矿产资源调查与勘查。
   (五)固体矿产勘查
本资质规定的固体矿产勘查,是指以调查评价区域矿产资源潜力和寻找及探明固体矿产资源为主要目的的地质工作。包括各种工作程度的固体矿产资源调查与勘查。
   (六)液体矿产勘查
   本资质规定的液体矿产勘查,是指以调查评价区域矿产资源潜力和寻找及探明液体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水合物除外)为主要目的的地质勘查工作。包括各种工作程度的液体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水合物除外)调查与勘查。
(七)气体矿产勘查
本资质规定的气体矿产勘查,是指以调查评价区域矿产资源潜力和寻找及探明气体矿产资源(天然气除外)为主要目的的地质勘查工作。包括各种工作程度的气体矿产(天然气除外)资源调查与勘查。
   (八)地球物理勘查
本资质规定的地球物理勘查,是指通过系统测量区域内的地壳(岩石)地球物理特性,间接了解区域地质情况,分析解决有关地质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包括采用各种地球物理勘查方法按标准图幅进行的综合性或专项性区域地球物理勘查、对选定区域进行的综合性或专项性地球物理勘查。
   (九)地球化学勘查
本资质规定的地球化学勘查,是指通过系统采集某种天然物质样品,测定其中某些元素的含量,分析其区域分布特征,为地质、矿产、环境、农业等相关领域提供有关地球化学信息的调查研究工作。包括采用各种地球化学勘查方法按标准图幅进行的综合性和专项性区域地球化学勘查、对选定区域进行的综合性和专项性地球化学勘查。
   (十)遥感地质勘查
本资质规定的遥感地质勘查,是指应用现代遥感技术,通过对遥感图象、数据进行处理和解译,提取区域内的地质、构造、矿产资源和环境等信息的调查研究工作。包括综合性和专项性遥感地质勘查。
   (十一)勘查工程施工
本资质规定的勘查工程施工,是指采用各种探矿工程技术为地质工作所进行的各种勘查工程施工工作。主要包括各种钻探、坑探工程施工。
(十二)岩矿鉴定与岩矿分析
本类资质包括岩矿鉴定、岩矿分析、岩矿检验、岩矿物理性能测试等。
本资质规定的岩矿鉴定,是指对岩石、矿石、矿物、重砂等的物质组份及含量、结构、构造、物理性质进行测定的工作。包括光薄片鉴定、煤岩鉴定、重砂鉴定等。
本资质规定的岩矿分析,是指应用各种分析方法,对岩矿试样的化学(元素)组份及其含量进行测定的工作。包括化学分析、光谱分析、质谱分析、色谱分析、电化学、电子探针等。
本资质规定的岩矿检验,是指对岩石、矿物本身具有的某种特征进行测定的工作。主要包括X光分析、差热分析、红外光谱、透射电镜、古地磁测定、同位素测试、古生物鉴定和孢粉鉴定等。
本资质规定的岩矿物理性能测试,是指对岩石(或土样)、矿石、矿物进行力学和物理性能、工业性能的测试工作。主要包括体重、比重、抗压强度、抗拉强度、抗剪强度、松散性、含水性、渗透性等方面性能的测试。
   (十三)选冶加工试验
本资质规定的选冶加工试验,是指对矿石的工业利用途径进行的试验工作。主要包括可选性试验、实验室流程试验、选冶试验、矿石加工技术性能试验等。
附件:5.承诺书
承诺书
××省国土资源厅:
××××年×月×日,我单位(公司)向贵厅提交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材料(申请书及有关附件)。
现郑重承诺:申请材料中所涉及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是真实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并对因申请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承诺人:        (印章)
××××年×月×日
附件:6.技术骨干简历
技术骨干从事勘查工作经历及主要业绩简介
申请人:(人事部门签章)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所学专业 从事专业 技术职称 任职时间 行政职务 任职时间 身份证号
业务工作经历
主要成果
获奖情况
              注:可另附页
附件:7. 一性告知单
一次性告知单
    1、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应出具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应出具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2、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有主管部门的,应出具上级主管部门的任职文件;无主管部门的,应出具企业章程、董事会推选纪要等。
    3、资产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非新设单位应出具注册会计事务所认定的本年度或上一财政年度《资产负债表》或上级财务主管部门认定的本年度或上一财政年度财务报表;新设单位应出具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划拨资产证明文件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文件、或我国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文件等。
   4、勘查技术人员清单(原件:1份):勘查技术人员应是申请人申请时在编或在册的。在编的,应按申请人上级人事部门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单位职工花名册》等证明文件填写;在册的,应按申请人人事部门本年度《单位职工花名册》等证明文件填写。聘用人员:男性应不大于60周岁;女性应不大于55周岁。技术职称应按原地质矿产部和原国务院各工业地勘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填写。专业比较宽或不明确的,应按现从事专业填写。清单应按《地质勘查技术人员一览表》(附表1)根据勘查技术人员专业分类填写(如区域地质、海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石油地质、煤田地质、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探矿工程、测绘、岩矿、选冶、计算机、财经、法律、管理、其他等)。
   5、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应出具原地质矿产部和原国务院各工业地勘主管部门颁发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
    6、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原件:1份):勘查设备仪器应是申请人申请时实际拥有的,应附具大型仪器设备(5万元以上)购置发票或调拨单等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先进设备仪器代替《主要地质勘查设备仪器一览表》中所列设备仪器应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清单应按《地质勘查设备仪器一览表》(附表2)根据勘查设备仪器主要用途分类填写(如填图、物探、化探、遥感、钻探、坑探、测绘、岩矿、选冶、计算机、GPS定位仪、工作用车、工作用船、其他等)。
    7、技术骨干从事勘查工作经历及主要业绩(原件:1 份):应包括正、副总工程师,正、副总工办(地勘、探工、质管)主任或科长,正、副分队(项目)技术负责,正、副大组组长等。获奖的,应附具获奖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8、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简介(原件:1份):应包括管理机构设置、内设机构职责分工等。
    9、勘查管理制度清单(原件:1份):应按《地质勘查管理制度一览表》(附表3)填写。
   10、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原件:1份):应包括国家质量体系认证、贯彻《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ISO9000标准)、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等。
   11、承诺书(原件:1份):应按《承诺书》样式书写。
   12、勘查设备仪器租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1份):租赁《主要地质勘查设备仪器一览表》中带'※'标记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租赁合同。
附件:8.申请书(新立)
填写说明
   1、申请书:一式一份,必须如实、准确地用钢(墨)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可以打印,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不收复印件。
   2、申请人:应填写全称,全称与签章、法人名称一致。
   3、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应填写全称。企业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一致;事业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应与《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一致。
   4、电话、传真:电话、传真号码前应填写长途区号。如:长途区号-电话号码;长途区号-传真号码。
   5、经济类型:企业经济类型应填写国有、集体、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股份有限、私营、其他;合资经营(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等。企业经济类型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一致;事业经济类型应为国有。
   6、职工总数:应填写申请人申请时在编或在册的。在编的,应按申请人上级人事部门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单位职工花名册》等证明文件填写;在册的,应按申请人人事部门本年度《单位职工花名册》等证明文件填写。
   7、地质勘查工作经历及主要业绩:应填写申请人成立时间、地质勘查工作经历、主要业绩及现有勘查能力。如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8、勘查技术人员:应根据《地质勘查技术人员一览表》(附表1)填写,按专业、职称填写的技术人员数量与附表1填写情况应吻合。
   9、勘查设备仪器:应根据《地质勘查设备仪器一览表》(附表2)填写,按类别、单位填写的设备仪器数量与附表2填写情况应吻合。
  10、资产:应填写申请人申请时实际拥有的资产。总资产、净资产或所有者权益应按本年度或上一财政年度《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净资产合计或所有者权益合计的期未数填写;生产性固定资产净值应按本年度或上一财政年度《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净值期未数减去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净值期未数填写(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净值期未数应由申请人财务部门根据会计报表核定)。
       注册资金填写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一致。
   11、申请业务范围:包括地质勘查资质类别与资质级别。地质勘查资质类别与资质级别设置如下:(一)区域地质调查  甲级、乙级;(二)海洋地质调查  甲级、乙级;(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  甲级、乙级、丙级;(四)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  甲级;(五)固体矿产勘查  甲级、乙级、丙级;(六)液体矿产勘查  甲级、乙级、丙级;(七)气体矿产勘查  甲级、乙级;(八)地球物理勘查  甲级、乙级、丙级;(九)地球化学勘查  甲级、乙级、丙级;(十)遥感地质勘查  甲级、乙级;(十一)勘查工程施工  甲级、乙级、丙级;(十二)岩矿鉴定与岩矿测试  甲级、乙级、丙级;(十三)选冶加工试验  甲级、乙级。
   申请人申请某类某级,只需在表中所列资质类别栏对应的资质级别栏内填写所申请的资质级别即可。
附件:9.申请书(变更)
变更申请应附具的材料
       必要文件:
        1、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
        2、承诺书(原件:1份)。
  按变更类型不同,还应提交如下文件:
      一、法人合并或分立
        1、法人合并或分立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2、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4、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5、资产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6、勘查技术人员清单(原件:1份);
        7、高、中级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8、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原件:1份);
        9、技术骨干从事勘查工作经历及主要业绩(原件:1份);
       10、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简介(原件:1份);
       11、勘查管理制度清单(原件:1份);
       12、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原件:1份)。
      二、法人易名
        1、法人易名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2、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三、住所变更
        1、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2、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四、法定代表人变更
        1、法定代表人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2、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五、增加、减少资质类别
        1、资产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2、勘查技术人员清单(原件:1份);
        3、高、中级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4、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原件:1份);
        5、技术骨干从事勘查工作经历及主要业绩(原件:1份);
        6、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简介(原件:1份);
        7、勘查管理制度清单(原件:1份);
        8、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原件:1份);
        9、各类三年地质勘查工作主要业绩(原件:1份);
       10、勘查工作未发生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证明文件(原件:1份)。
       涉及多项变更的,应当综合各项变更情况提供各种必要的文件。
      补充文件:
        1、申请石油、天然气矿产勘(调)查的,应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矿产勘(调)查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2、代理申请的,应出具申请人委托书(原件:1份)。
   注:有关内容详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书》(新立)应附具材料的说明。
附件:10.申请书(补证)
填写说明
    1、申请书:一式一份,必须如实、准确地用钢(墨)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可以打印,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不收复印件。
    2、统检情况:应填写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统检次数、统检日期、统检机关和统检意见。如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3、遗失说明:应填写地质勘查资质证书遗失的情况及原因。
   注:未列各项详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书》(新立)填写说明的有关规定。
附件:11.统检表
填写说明
   1、统检表:一式一份,必须如实、准确地用钢(墨)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可以打印,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不收复印件。
       2、统检日期和统检意见:应按上次《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统检表》上统检机关签署的统检日期、统检意见填写。
       3、地质勘查主要工作:应填写本统检年度地质勘查主要工作(本统检年度系指两年,下同)。如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4、地质勘查主要业绩:应填写本统检年度地质勘查主要业绩,获奖成果应附具获奖证明文件。如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5、地质勘查主要问题:应填写本统检年度地质勘查主要问题,包括发生重大过失或违法行为等,查处情况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如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6、地质勘查能力变化:应填写本统检年度地质勘查能力变化,如勘查技术人员、勘查设备仪器、资产、管理水平等变化情况,并填写和附具相应附表(如附表1、附表2、附表3)。如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7、其他变化:应填写本统检年度其他变化,如法人合并、法人分立、法人易名、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如空间不够 ,可另附页。
       8、统检机关意见:省(区、市)统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管理机关签署意见;国土资源部统检的,由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管理机关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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