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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12 生效日期: 2005-10-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医保发[2005]9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药品管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用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3号)有关精神,制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制定和使用《药品目录》,是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用药管理,确保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的重要手段。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贯彻实施工作,严格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用药管理。非《药品目录》内药品不得列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分甲、乙类,甲类药品没有支付限定范围,乙类药品明确规定了支付限定范围。

  三、《药品目录》实行通用名管理,凡列入《药品目录》的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必须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备案及异名申报手续。备案、申报办法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有关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实行备案及异名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办理。未经备案和异名申报核准的药品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药品目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新旧目录的衔接过渡。同时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培训,把好用药关,为参保人员选择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降低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外药品的比例。

  五、列入本市《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将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进行统一管理。凡列入《药品目录》的药品,生产厂家必须保证药品质量,对采取不正当手段推销药品的厂家或单位,一经发现,该药品从《药品目录》中予以删除。

  六、各级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目录》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和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参照此《药品目录》执行。

  八、本规定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2005年7月12日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略)
凡例
  “凡例”是《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名称、分类、剂型以及使用范围限定等问题所做的解释和说明。
  一、药品名称
  西药:中文名称为通用名,中括号内的内容为注释。英文名称主要为INN(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 for Pharmaceutical Substances,国际非专利药名)。
  中成药:名称为药典或部颁标准确定的正式名称,并按照凡例中剂型归并原则标注剂型,中括号内的内容为注释。
  中药饮片:采用药典名。
  二、药品编号
  药品前的编号为顺序编号,先后次序无特别涵义;同一药品在本目录中使用同一编号,多次出现时以“*”代替,并在括号内标明编号。
  三、药品分类
  西药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和临床科室用药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四、药品剂型
  1、西药剂型在《中国药典》(2000版)“制剂通则”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归类,具体剂型见下表,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
┌──────┬───────────────────────┐
│标注的剂型 │         包含的剂型         │
├──────┼───────────────────────┤
│口服常释剂型│普通片剂(片剂、肠溶片、包衣片、薄膜衣片、糖衣 │
│      │片、浸膏片、分散片、划痕片)、胶囊剂(胶囊、硬  │
│      │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         │
├──────┼───────────────────────┤
│缓释控释剂型│缓释片、缓释包衣片、控释片;缓释胶囊、控释胶囊│
├──────┼───────────────────────┤
│口服液体剂 │混悬液、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胶浆│
│      │剂、口服液、乳液、乳剂、胶体溶液、合剂、酊剂、│
│      │滴剂、混悬滴剂                │
├──────┼───────────────────────┤
│丸剂    │丸剂、滴丸                  │
├──────┼───────────────────────┤
│颗粒剂   │颗粒剂、肠溶颗粒剂              │
├──────┼───────────────────────┤
│口服散剂  │散剂、药粉、粉剂               │
├──────┼───────────────────────┤
│外用散剂  │散剂、粉剂、撒布剂、撒粉           │
├──────┼───────────────────────┤
│软膏剂   │软膏剂、乳膏剂、霜剂、糊剂、油膏剂      │
├──────┼───────────────────────┤
│贴剂    │贴剂、贴膏剂、膜剂、透皮贴剂         │
├──────┼───────────────────────┤
│外用液体剂 │外用溶液剂、洗剂、漱口剂、含漱液、胶浆剂、搽剂│
│      │、酊剂、油剂                 │
├──────┼───────────────────────┤
│硬膏剂   │硬膏剂、亲水硬膏剂              │
├──────┼───────────────────────┤
│凝胶剂   │乳胶剂、凝胶剂                │
├──────┼───────────────────────┤
│涂剂    │涂剂、涂膜剂、涂布剂             │
├──────┼───────────────────────┤
│栓剂    │栓剂、肛门栓、阴道栓             │
├──────┼───────────────────────┤
│滴眼剂   │滴眼剂、滴眼液                │
├──────┼───────────────────────┤
│滴耳剂   │滴耳剂、滴耳液                │
├──────┼───────────────────────┤
│滴鼻剂   │滴鼻剂、滴鼻液                │
├──────┼───────────────────────┤
│吸入剂   │喷剂、气雾剂、喷鼻剂、喷粉剂、喷雾剂、雾化吸入│
│      │剂、雾化混悬液、雾化溶液剂、雾化吸入液、吸入性│
│      │粉剂、干粉剂、干粉吸入剂、粉末吸入剂、干粉吸剂│
│      │、吸入性溶液剂、吸入性混悬液         │
├──────┼───────────────────────┤
│注射剂   │注射剂、注射液、注射用溶液剂、静脉滴注用注射液│
│      │、注射用混悬液、注射用无菌粉末、静脉注射针剂、│
│      │水针、注射用乳剂、粉针剂、针剂、无菌粉针、冻干│
│      │粉针                     │
└──────┴───────────────────────┘
  2、中成药剂型:丸指蜜丸、水蜜丸、水丸、糊丸、浓缩丸、蜡丸、滴丸和微丸;片指普通口服片剂,包括包衣片(糖衣片、薄膜衣片、肠溶片等);胶囊包含范围同西药胶囊剂;注射剂包含范围同西药注射剂;颗粒剂含根据药典或部颁标准规范后的冲剂。其他剂型以目录标注内容为准。
  3、通用名称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而不同酸根或不同盐基的药品,属于《药品目录》中的药品。《药品目录》中标明酸根或盐基的药品,以《药品目录》标注内容为准。
  五、列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如使用异型包装或生活用品做包装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列入《药品目录》管理中的OTC药品,若今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非处方药目录中调整删除,则自动从《药品目录》中调出。
  七、限定支付范围
  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要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药品规定的适应症范围使用。凡《药品目录》中对部分药品又明确了限制使用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在使用过程中应当严格掌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药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使用标有“费用需由个人部分负担”的药品,凡未标注个人负担比例的,需由个人先负担10%药品费用,其余90%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已标注个人负担比例的,先由个人按比例负担,其余部分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对标有“适”字的药品,必须在此适应症(或病种)范围内使用;凡有两种(含)以上适应症(或病种)限制的药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纳入支付范围。
  (三)对标有限制医院级别及专科医院使用的药品,在所限制的范围以外使用的,不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对报销限制内容中标有“限门诊使用”的药品,仅限门诊使用,所发生费用由个人帐户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
  (五)凡药品同时注有两种(含)以上限制要求时,应同时按限制要求办理。
  (六)对《药品目录》中标有“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工伤保险参保人员使用时不受限定支付范围限制。
  对未标有“限工伤保险”的药品,工伤保险参保人员使用时仅受第(二)款适应症(或病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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