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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建议加快部分医药新品种审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3-06 生效日期: 1993-03-06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药发(1993)第11号

  国家医药管理局:
  你局国药科学(92)565号“关于建议加快部分医药新品种审批的函”悉。为了促进我国新药开发工作,我们将本着尊重科学,依法办事的原则,在保证新药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加快抢仿品种的审批,现就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一、对于一类新药审批程序的问题,请按照我部卫药发(1993)第5号“关于国家新药研究基金资助的一类新药审批程序的通知”办理,属于“国家新药研究基金”资助的一类新药,由研制单位径向我部提出申请;对于其他非“基金”资助项目的一类新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我部审批。

  二、对于已有国外详细动物实验数据资料的品种,在申报新药时,可以提交国外详细的文献资料,相应的动物实验工作可暂免,但国外的文献资料必须符合我国新药审批的要求。

  三、国外已进入Ⅲ期临床试验的品种并不能表明该品种的安全有效问题是否解决,其中仍有一部分品种会被否定。因此,国内研制的相同品种,仍须按《药品管理法》及《新药审批办法》的要求进行临床研究工作,以保证新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对人民群众的健康负责。
  特此函复

 
卫生部
一九九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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