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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1 生效日期: 2005-06-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05)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市临时救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实施临时救助制度,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临时救助制度作为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救助、社会互助制度的有效补充,对于缓解低收入群众各种突发性困难具有重要作用。认真执行救助政策,对低收入群众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民政部门要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按照“政策公平、程序规范、制度健全、结果透明”的思路,加大政策落实力度,使困难群众面临的各种突发性、阶段性困难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要进一步做好政策宣传,使困难群众和社会公众了解临时救助政策、了解申请受理程序、了解救助实施效果。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困难群众的应急救助活动,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救助与临时救助相配套,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的救助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合理确定救助范围,加强救助政策的有机衔接
  要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救发[2003]367号)的规定,合理确定救助范围,加强各项救助制度的有机衔接,切实发挥综合救助效应。对于经医疗、教育、灾害等专项救助后,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城乡低保对象,以及家庭收入虽然高于低保标准,但生活确有困难的低收入人员,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对于现行救助项目尚未涵盖到、低收入群众反映突出的供暖等突发困难,可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农村低保对象患常见病、慢性病不能进入当地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且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城市低保对象确因生活困难,难以支付个人自负费用而不能进入医疗救助程序的,也可通过临时救助予以缓解。
  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变动应急救助工作。凡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出现持续上涨,经市政府批准启动市级应急救助预案后,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城市居民应急救助预案启动后,各郊区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研究提出本地区农村特困群众的应急救助方案,报区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严格救助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凡申请临时救助待遇,均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居(村)民委员会接到救助申请并进行公示后,应当及时提交社区社会救助评议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可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提出救助意见,报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申请人家庭情况,确认其符合救助条件后,应当对社区提出的救助意见进行复核,最后将审核意见报送区县民政局批准。申请享受临时救助待遇一般应当履行事前、事后两次公示程序。遇到特殊情况,可在实施救助后进行公示。救助对象一般每年只享受一次临时救助待遇,遇到特殊情况,经区县民政局认定后可适当放宽。
  进一步强化街道(乡镇)综合救助职能。各种临时救助款物均应当通过街道(乡镇)负责调配发放,各类临时救助信息通过街道(乡镇)统计,报送到区县民政部门。全市临时救助信息由市民政局汇总并对外公示。

  四、认真落实救助资金,切实发挥解困效果
  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94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根据上年度本区县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数,按照每人每月全额享受低保标准15%的比例,编制城市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具体计算公式:本区县城市医疗救助预算资金=本区县上年度城市低保人数×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12×15%)。同时,按照当年本区县城乡低保资金5%的比例编制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具体计算公式:本区县临时救助预算资金=本区县当年城乡低保资金×5%),两项资金合并调剂使用。各区县发行的社会福利彩票所筹公益金中,每年应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临时救助。
  建立市级临时救助资金补助机制,凡区县合理发生的临时救助费用超过当年本级财政资金预算的,可申请市级资金补助。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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