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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5年北京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8 生效日期: 2005-03-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2005]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召开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的通知》(国发(2004)3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于2005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召开北京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这次大会拟表彰北京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1000名;北京市模范集体200个。
  北京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是:2000年以来,在首都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社会其他阶层人员。上述范围内的车间、科室、工段、班(队)组均可参加北京市模范集体的评选。
  二、组织领导
  成立2005年北京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筹委会),负责审批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并负责本市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等工作。常务副市长翟鸿祥任市筹委会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李伟、市人事局局长辛铁樑、市总工会副主席张建民、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张欣庆、市财政局局长吴世雄任市筹委会副主任;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任委员。市筹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总工会,市政府副秘书长李伟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要求
  评选、表彰北京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是本市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表彰大会的筹备工作。评选北京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领域和社会各阶层。在评选过程中,要严格掌握标准。评选出的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当是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勇于开拓创新,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做出重要贡献、成绩突出,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的先进模范人物。其中,妇女和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企业经营者的评选要从严掌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评选、表彰活动,广泛宣传各行各业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和崇高精神,教育、激励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以他们为榜样,努力工作,开拓进取,为首都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北京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的评选条件、评选方法、推荐审批程序、名额分配、工作进度要求和表彰大会具体时间等有关事宜,由市筹委会另行通知。
二○○五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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