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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征求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意见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27 生效日期: 2005-05-27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公便字[2005]110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
  根据部立法计划,我司组织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交公路发[1996]431号)进行了修订,目前已经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05年8月26日前书面意见反馈至我司公路建设处。联系人:王松波,电话:010-65292937(8),传真:010-65292766。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请在交通部网站(http://www.mtc.gov.cn)'政务公告'下载。
交通部公路司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出投标邀请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的审查。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

    第三条   依法实行公开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其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应依照本办法进行。

    第四条   公路工程主体工程施工招标一般应采取资格预审;公路工程附属设施以及工程规模较小、技术较简单或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少的公路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取资格后审。

    第五条   潜在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营业执照、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

    第六条   资格预审工作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资格预审工作。

    第七条   资格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资格预审工作不得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同的资格标准,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
第二章 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第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资格预审须知;
  (三)资格预审评审方法和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或评分标准。

    第十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和各标段的基本情况;
  (三)各标段投标人的合格条件和资质要求;
  (四)获得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和费用。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须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建设资金来源;
  (二)招标方式及标段情况;
  (三)各标段投标人的合格条件和资质要求;
  (四)最多可以申请资格预审的标段数量,以及最多可以通过资格预审的标段数量;
  (五)投标人的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和财务状况)、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的要求;
  (六)分包、联合体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文件的售价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第十五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时,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期7日前以编号的补遗书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对已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资格预审申请

    第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真实的响应。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营业执照;
  (二)相关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三)法人证书或法人授权书及公证书;
  (四)财务资信和能力的证明文件(近三年来财务平衡表及财务审计情况等);
  (五)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资历及业绩证明,并按要求提供备选人员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由潜在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密封,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提供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人员、设备等资料表以及拟分包的工作量;
  (二)分包人应具备与其分包工程内容相适应的资质和施工能力。

    第十九条   潜在投标人一般应独家申请资格预审。如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联合体主办人应具备与所投标段工程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成员单位应具备与所承担工程内容相适应的资质。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二)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的,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   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时,若实际承担施工的是其直属的子公司,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应明确具体承担施工的子公司名称及负责施工的主要内容;
  (二)若该子公司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其不得以任何形式申请该标段的资格预审;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提供子公司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具有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参加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只能择优选择一家单位通过资格预审。

    第二十二条   凡投资参股招标项目或承担招标项目代建工作或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法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将被拒绝。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如需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做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对于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应当向潜在投标人出具签收证明,并妥善保管,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及未按要求密封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无效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四章 资格评审

    第二十六条   资格评审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建的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应达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十八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从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审工作结束前应当保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资格评审委员会:
  (一)与潜在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二)交通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潜在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九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潜在投标人,不得收受潜在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资格评审的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一条   资格评审方法分强制性条件评审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招标人可根据工程特点和潜在投标人的数量选择合适的评审方法。
  强制性条件评审法,是指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否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强制性资格条件要求进行评审,只有全部满足强制性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才可通过资格审查。评审结论分'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综合评分法,是指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施工能力、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内容进行量化打分的办法。只有总得分超过规定分值的潜在投标人才能通过资格审查。

    第三十二条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评审,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进行。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方式进行资格预审。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性检查;
  (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或综合评分;
  (三)澄清与核实。

    第三十四条   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主要条件:
  (一)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组成完整;
  (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由潜在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逐页签字;
  (三)潜在投标人(包括联合体成员)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法人授权书及公证书有效;
  (四)潜在投标人(包括联合体成员)的施工资质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采用强制性条件评审法的,招标人应按照标段内容和特点,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财务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制定强制性的量化标准。

    第三十六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财务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制定可以量化的评分标准,并明确通过资格审查的最低总得分值。对重要的资格条件也可制定最低资格条件要求,不符合最低资格条件的,不得通过资格审查。计算得分时应以评审委员会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第三十七条   综合评分法采用百分制,评分内容和权重分值划分如下:
  (一)财务能力分值范围30-40;
  (二)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人员资历分值范围10-15;
  (三)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机械设备分值范围20-30;
  (四)初步施工组织方案分值范围10-12;
  (五)类似本标段的施工经验分值范围10-25;
  (六)履约信誉分值范围10-30。

    第三十八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之处或缺乏证明材料的,可通过招标人要求潜在投标人进行澄清,但不应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如潜在投标人不按照招标人的要求进行澄清,其资格审查可不予通过。澄清应以书面材料为主,一般不得直接接触潜在投标人。

    第三十九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在审查潜在投标人的主要人员资历和施工业绩、信誉时,可通过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交通行业施供信息与企业信息网上的相关内容不符,经核实存在虚假、夸大的内容,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第四十条   对联合体进行资格评审时,其综合能力为各成员单位之和。对含分包人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时,其能力为潜在投标人和分包人之和。
第五章 资格评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资格评审委员会编制资格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
  资格评审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概述;
  (二)资格审查工作简介;
  (三)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主要理由及相关附件证明;
  (四)资格审查结果;
  (五)资格评审表等附件。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在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5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资格评审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资格评审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四十四条   资格预审工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招标人负责组织重新评审,并修正评审报告。
  (一)潜在投标人或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的;
  (二)由于招标人提供给资格评审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不完整,导致评审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
  (三)由于评审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审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
  (四)由于潜在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评审结果无效的。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采用合资、合作、独资方式融资的公路项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交通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和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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