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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风险预告书(参考范本)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0 生效日期: 2004-07-2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中华民国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第一届理监事第一次联席会追认通过订定发布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七字第0930130622号函准予备查

本风险预告书依据期货交易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包含:(壹)期货交易风险预告;(贰)期货选择权风险预告;(参)选择权风险预告;(肆)当日冲销交易风险预告同意书;(伍)电子式下单使用同意暨风险预告。

壹、期货交易风险预告

期货交易具低保证金之财务杠杆特性,在可能产生极大利润的同时也可能产生极大的损失,台端于开户前应审慎考虑本身的财务能力及经济状况是否适合于这种交易。在考虑是否进行交易前,台端应详读并研析下列各项事宜:

一、当期货市场行情不利于台端所持契约时,本公司为维持保证金额度,得要求追缴额外之保证金,如台端无法在本公司所定期限内补缴时,则本公司有权代为冲销台端所持期货契约,冲销后若仍有亏损,则台端须补缴此一损失之金额。倘期货契约之行情有剧烈变动时,原始保证金有可能完全损失,超过原始保证金的损失部分,台端亦须补缴。

二、期货、选择权及期货选择权契约之交易条件,如涨跌幅度或保证金额度随时可能变动,此一变动可能使台端之损失超出原所预期。

三、当期货交易人从事期货契约之交易,在市场行情剧烈变动时,台端所持之期货契约可能无法反向冲销,致增加损失。如停损单或停损限价单等委托可能因市场因素以致无法成交,在无法有效控制风险的情形下,损失的额度可能进一步扩大;「价差」或「同时持有同一价位看涨及看跌之相同期货契约」之交易仍存在风险,且其风险事实上并不亚于单纯地持有「看涨」或「看跌」之期货契约时之风险。

四、除期货交易所规定不得进行现货交割者外,若台端持有之期货契约未能于最后规定日期前为反向冲销时,有可能必须办理现货交割;若台端无现货可供交割时,则需要透过现货市场办理交割事宜。

五、国外期货交易系以外国货币为之,除实际交易产生之损益外,尚须负担汇率变动的风险。

六、交易所或本公司有关交易之规定和政策,如不可预知的情况所产生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亦可能影响交易人履约能力或反向冲销情形。贰、期货选择权风险预告由于期货选择权之标的期货,具低保证金之高度财务杠杆性,故从事期货选择权交易势须承担高度之风险,除不适合不明了该风险之一般投资人外,对未曾详究本风险预告书所述期货选择权之义务与风险者,亦不适合从事交易。交易人在买卖期货选择权契约之前,应取得进行交易之完整说明。期货选择权的买卖双方必须了解所交易的期货选择权一旦履约时,其履行之标的为期货契约。

期货选择权的交易人如无法承受权利金和期货选择权交易成本之全额损失,则不适合买进任何期货选择权的买权或卖权;于市场走势对其不利而无法补缴保证金者,则不适合卖出任何期货选择权的买权或卖权。期货选择权的买方须了结或履约之后才算实现获利,若期货选择权的买方不了解期货选择权如何了结或履约时,可向期货商洽询。交易人应了解在某些情形下,于交易所内交易之期货选择权契约有可能无法了结。期货选择权的卖方应了解其所持之期货选择权到期日或到期日前之任何交易时间,均有可能被要求履约。期货选择权的买方则应了解,部分期货选择权的履约时间或许仅限于某段特定时间之内。当买进买权或卖权时,买方最大的风险损失以买进时所缴之权利金加上交易成本为限。当卖出买权或卖权时,卖方最大风险可能无限。综上,期货选择权之交易人均须详阅期货选择权风险预告书,惟本预告书并不表示推荐或鼓励交易期货选择权契约。

一、期货选择权交易之风险:

期货选择权之标的期货,其价格走势甚为难测。买权的卖方在其标的期货市场若未持有多头期货契约,则在期货选择权到期或履约时,若期货契约市价高于履约价,此时,当市价减履约价之金额比当初权利金收入为高时,此一差额即为其损失之额度。

买权的卖方在其标的期货市场中持有相对应之多头期货契约时,则其风险是期货契约市价下跌的损失额度减权利金收入。当其卖出买权而收受权利金后,即放弃相对应之多头期货契约市价高于履约价之潜在利得。

若卖权的卖方未持有相对应之空头期货契约,则其风险为相对应之期货契约市价低于履约价减权利金收入之额度。

若卖权的卖方持有相对应之空头期货契约,则其风险为相对应之期货契约市价上涨所造成亏损的金额再扣除当初卖出卖权之权利金收入。当其在卖出卖权而取得权利金之后,即放弃履约或到期时,相对应之期货契约市价低于履约价之潜在利得。

二、权利金、保证金:买方在买进期货选择权契约时,即要支出全额之权利金;而卖方在交易之前,则应缴交保证金,并注意若市场走势对卖方不利时,其应有补缴保证金之义务。

三、期货选择权交易之特质:

(一)须确定所买进或卖出的期货选择权契约是否可做现金差价结算。

(二)履约程序上应向期货商要求了解结算所接受此一履约到期日及最后履约之时间。

(三)在说明买权买进价时,应涵盖权利金、佣金、成本、费用及其它支出。由于期货商彼此之间之佣金及其它费用仍有差异,在开户前宜多家询价。

(四)在说明买进价的所有成本上,期货商应对履约后可能发生的成本包含佣金、仓储费用、利息及其它可能产生之费用加以说明。

(五)卖方除缴交保证金外,尚有以额外资金维持保证金之义务。

(六)期货商须一并向期货选择权交易人详予解说期货选择权契约中隐含影响交易人的任何可能因素及期货商或交易所有关交易之规定和政策,以及其影响交易人履约能力或了结之情形(如不可预知的情况所产生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七)交易人应了解期货选择权契约在交易时不论是买方或卖方,执行反向冲销交易不保证在交易所ㄧ定能成交。若无法成交,则卖方须承担全部风险至期货选择权契约到期时为止,而买方则必须在反向冲销或履约后才算获利。

(八)期货选择权契约之交易人应了解期货市场上有关期货选择权契约交易及其有关标的期货契约交易规定间之关系。例如,交易所对期货契约交易有限制或其价格设有涨跌停之限制时,期货契约之交易人亦应加以了解。

(九)交易人同时要了解期货选择权契约可能没有涨跌停板限制,而其相对应之期货契约有涨跌停板限制者;此时期货选择权和期货契约正常之价格关系可能不存在。在期货选择权契约经履约转换为期货契约后,若期货价格触及涨跌停板,则有可能产生在期货市场上无法反向冲销的情形。

(十)交易人应了解相对应之标的期货契约之市场价格到何价格时即有利得;上开价格在高于(或低于)履约价额外,尚必须能抵销所支出权利金及所有因履约所致之成本。

交易人亦应了解下个交易日期货契约开盘价格和期货选择权契约履约时有重大差异的可能性。因此,交易人如果未能因应相对应的期货契约价格变动所可能产生之部位风险并予以反向冲销,则履约时,期货选择权契约之履约价与当时相对应之期货契约市价可能有重大差异。

(十一)买进深入价外之期货选择权契约(买权的履约价远高于相对应之期货契约价位;或卖权的履约价远低于相对应之期货契约价位)时应了解此种期货选择权契约的获利性可能甚低。易言之,卖出深入价外期货选择权契约的一方,应了解此期货选择权契约之权利金收入很低,但仍须承担本风险预告书所述之一切风险。

叁、选择权风险预告

由于从事选择权交易须承担相当之风险,除不适合不明了该风险之一般投资人外,对未曾详究本风险预告书所述选择权之义务与风险者,亦不适合从事交易。交易人在买卖选择权契约之前,应取得进行交易之完整说明。选择权的买卖双方必须了解所交易选择权之标的资产为何,并须了解该标的资产市场之特性。选择权之交易人如无法承受权利金和交易成本之全额损失,则不适合买进任何选择权之买权或卖权;而于市场走势对其不利而无法补缴保证金者,则不适合卖出任何选择权之买权或卖权。选择权的买方须于反向冲销或履约之后才算实现获利,若选择权的买方不了解选择权如何反向冲销或履约时,可向期货商洽询。交易人应了解某些情形下,在交易所内交易之选择权契约有可能无法反向冲销。

选择权的卖方应了解其所持之期货选择权到期日或到期日前任何交易时间均有可能被要求履约。选择权的买方则应了解,部分选择权的履约时间或许仅限于某段特定时间之内。

当买进买权或卖权时,买方最大的风险损失以买进时所缴之权利金加上交易成本为限。当卖出买权或卖权时,卖方最大风险可能无限。综上,选择权之交易人均须详阅选择权风险预告书,惟本预告书并不表示推荐或鼓励交易选择权契约。

一、选择权交易之风险:

选择权交易会带来高度风险。不论选择权的买方或卖方都应在交易前了解其自身的财务能力以及买权或卖权的交易本质。选择权契约的买方可以选择反向冲销或履约,或任所持有之选择权契约到期。选择权的履约可能是现金结算或实务交割。若选择权契约到期时失去其履约价值,则买方可能会遭受包含权利金以及交易成本的损失。

选择权契约的卖方通常较买方负担更大的风险,虽然选择权契约的卖方会有权利金的固定收入,但其可能面对损失超过此数额的风险;若市场走势不利,选择权契约的卖方将被追缴保证金以维持部位;同时当选择权契约的买方履约时,卖方因负有现金结算或实物交割的义务,而暴露于高度的风险中。若选择权契约卖方持有相对应标的资产或可抵销风险之另一选择权契约,则卖方所面对的风险可能为有限;反之,则卖方所面对的风险可能为无限。

二、权利金、保证金:

买方在买进选择权契约时,即要支出全额之权利金;而卖方在交易之前,则应缴交保证金,并注意市场走势对卖方不利时,其应有补缴保证金之义务。

三、选择权交易之特质:

(一)须确定所买进或卖出的选择权契约是否可做现金差价结算。

(二)履约程序上应向期货商要求了解结算所接受此一履约到期日及最后履约之时间。

(三)在说明买权买进价时,应涵盖权利金、佣金、成本、费用及其它支出。由于期货商彼此之间之佣金及其它费用有差异,在开户前宜多家询价。

(四)在说明买进价的所有成本上,期货商应对履约后可能发生的成本包含佣金、仓储费用、利息及其它可能产生之费用加以说明。

(五)卖方除缴交保证金外,尚有以额外资金维持保证金之义务。

(六)期货商须一并向选择权交易人详予解说选择权契约中隐含影响交易人的任何可能因素及期货商或交易所有关交易之规定和政策,以及其影响交易人履约能力或反向冲销之情形(如不可预知的情况所产生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七)交易人应了解选择权契约在交易时不论是买方或卖方,执行反向冲销交易时不保证在交易所ㄧ定能成交。若无法成交,则卖方须承担全部的风险至选择权契约到期时为止,而买方则必须在反向冲销或履约后才算获利。

(八)选择权契约之交易人应了解期货市场上有关选择权契约交易及其有关标的资产交易规定间之关系。当选择权契约相对应之标的资产,其价格有涨跌停板限制时,期货商应向交易人说明其对期货选择权价格之影响。

(九)交易人同时要了解选择权契约可能没有涨跌停板限制,但其相对应之标的资产则有涨跌停板限制;此时选择权和标的资产正常之价格关系可能不存在。

(十)交易人应了解相对应之标的资产其市场价格到何价格时即有利得;

上开价格在高于(或低于)履约价额外,尚必须能抵销已支出权利金及所有因履约所致之成本。交易人应了解下个交易日相对应标的资产之交易价格和选择权契约履约时有重大差异的可能性。因此,交易人如果未能因应相对应的标的资产价格变动所可能产生之部位风险并予以反向冲销,则履约时,选择权契约之履约价与当时相对应的资产市价可能有重大差异。致影响交易人获利。

(十一)买进深入价外之选择权契约(买权的履约价远高于相对应之标的资产价位;或卖权的履约价远低于相对应之标的资产价位)时,应了解此种选择权契约的获利性可能甚低。卖出深入价外选择权契约的一方,应了解此选择权契约之权利金收入很低,但仍须承担本风险预告书所述之一切风险。

肆、当日冲销交易风险预告同意书

本风险预告书是依据期货交易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及主管机关所订「期货商接受期货交易人委托办理当日冲销交易应行注意事项」订定之。本风险预告同意书并不适用所有期货交易所之商品,其适用之商品由主管机关规定之。

期货当日冲销交易具极低保证金之高度财务杠杆特性,在可能产生极大利润的同时也可能产生极大的损失,台端在申请当日冲销少收保证金前应详读并研析下列各项事宜:

一、台端负有主动查询、随时控管保证金权益总值高于原始保证金30%以上之义务。

二、台端了解在进行当日冲销少收保证金之期货交易下单时,所缴交之保证金不得低于原始保证金的50%,并得要求台端下新单的同时下停损单。若因行情变动致使台端权益总值低于25%时,本公司得在勿须通知的情形下有权利而非义务执行冲销动作,且无论本公司有无代为冲销,其权益总值负数部份(OVERLOSS)台端仍须依法补足。

三、当日冲销交易之部位,应于当日期货交易收盘前冲销,若台端要求将部位留仓过夜,则必须在收盘前半小时补足原始保证金之额度,未补足者,本公司有权利而非义务以收盘单(方式如:LimitorMarketon-the-closeorder)将其平仓,而权益总值如为负数,台端须依法补足超额损失(overloss)之金额。本份风险预告书之预告事项甚为简要,对所有期货风险及影响市场行情之因素无法一一详述,台端于交易前除须对本风险预告书详加研析外,亦必须了解主管机关制颁「期货商接受期货交易人委托办理当日冲销交易应行注意事项」之内容及适用商品。并对其他可能影响之因素亦须慎思明辨,并确实做好财务规划及风险评估,以免因交易而遭到无法承受之损失。台端并同意在本公司所为之当日冲销交易依本公司当日冲销保证金之相关规定进行。

伍、电子式下单使用同意暨风险预告

立约人于○○期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开立使用因特网,有线电视网络,电话语音,或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准之电子式下单方式(以下简称电子下单),委托本公司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准之交易市场进行期货交易商品买卖之交易账户,其委托买卖之标的包括于本账户开立后本公司经主管机关核准及本公司开放以电子下单方式委托买卖之其它金融商品。兹同意依下列条款进行交易,绝无异议:

一、立约人所开立之账户须经取得使用密码后,始得以电子下单委托买卖。

二、立约人充分了解,有关本公司所发给之密码或加密工具,为本电子下单交易方式对立约人下单之认证,经核对密码或加密工具无误时,即视为立约人亲自下单;该密码或加密工具立约人承诺应审慎保管,否则若因外泄致本账户遭人冒用,无论立约人是否知情,其因此所生之一切责任,概由立约人自行负责。已成交部份,应负结算交割义务。

三、立约人认知在使用电子下单交易委托买卖时,可能面对以下风险:如断线、断电、网络壅塞或其它不可归责于本公司之因素等造成传输之阻碍,致使委托买卖无法传送或接收或时间延迟,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另外,因可能影响电子下单方式之因素无法一一详述,立约人于使用电子下单交易前,应对本公司不定时发布之最新讯息及其它注意事项等应将详加注意及遵守。

四、立约人以电子下单交易买卖后,若已成交;然面对第二条及第三条相关情事发生,任何买卖托交易纠纷,皆不得异议,并应负结算交割义务。

五、立约人充份认知电子下单委托买卖,视同一般委托下单方式,应依期货交易法相关规定暨本公司委托买卖期货受托契约之约定履行各项结算交割义务。

六、如欲改变已下单委托买卖内容,却因电子方式传输干扰等因素延迟,立约人同意改以电话通知本公司,若无法实时更改而依原委托内容成交者,由立约人自负其责,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七、立约人充份认知电子下单之委托系交易时间内限当日有效。

八、本同意书暨风险预告书系立约人与本公司签订之个别交易市场及个别金融商品委托买卖契约之特别约定;本同意书所未规定之事项,悉依各契约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前述事项如因法令修改而与上述规定不同者,悉依法令之规定,惟本公司得为符合风险管理之目的,适度降低立约人委托买卖之额度或予以暂停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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