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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执行《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值与检验》北京市地方标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30 生效日期: 2004-04-3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为维护首都良好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本市自2004年5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饮酒后驾驶”和“醉酒后驾驶”的认定,执行《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值与检验》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17-2003)。通告如下:

  一、车辆驾驶人员血液或呼气中检出酒精为酒后驾车,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100mg/dl为醉酒驾车。

  二、执勤民警对有饮酒驾车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验,检验完毕后记录结果并让被检人签字,被检人拒绝签字的,由两名执勤民警记录在案即为有效。

  三、对于机动车驾驶人不能或拒绝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当场否认呼气酒精检验结果,以及车辆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抽取当事人静脉血液检验酒精含量。
  此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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