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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理工农医各科讲义交流工作的几项规定(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12-25 生效日期: 1985-01-01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讲义是高等学校教材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高等学校教学改革工作的深入发展,各种不同风格和特色、不同教改试验、不同学术观点的教材,以及选修课、专业课、研究生用的教材将大量增长。为了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学改革工作,并为教材的出版创造有利条件,有必要加强讲义的交流。现对高等学校理工农医各科讲义交流工作,作以下规定:
  一、各高等学校对本校教师编写的讲义负有及时推荐交流的责任。各高等学校或其他单位,也可以直接向有关高等学校洽取需要的讲义,以供参考或采用。各校对于印刷后能成批供应其他学校及本专业有关单位使用的讲义,可以内部发通知,不能在社会上征订。

  二、各校对于本校教师编写的各种质量较高的,反映学校特色的,某些新开课程的和其他学校空白缺门的基础课、技术基础课、专业课、选修课、研究生用的讲义(包括基本教材、实验实习教材、习题集等),都可以作为“交流讲义”加以推荐。被推荐作为“交流讲义”的教材一般都应该使用过一年以上,并有教授、副教授一至两人推荐。各教材编委会也可建议有关学校将某些书稿作为“交流讲义”推荐。每学期汇编统一的“交流讲义目录”,进行校际交流。推荐人姓名或推荐的编委会将印在“交流讲义目录”上。

  三、在我部所属高等教育出版社建立全国高等学校理工农医各科交流讲义中心。其任务是:
  (一)汇编全国交流讲义目录,进行交流;
  (二)收集全国交流讲义样书,进行编目、分类、上架及展出;
  (三)接待全国各高等学校、出版社及其他有关单位前来查阅,并应有关单位人员要求承办复印业务;
  (四)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每年将新出的交流讲义组织到各大城市流动展览一次。

  四、全国高等学校,特别是重点高等学校及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应在每年4月底及10月底前,分别将当年秋季及第二年春季提供交流的讲义目录,按附表的格式及大小,印送交流讲义中心(综合大学印制800份,工科院校印制600份,师范院校印制550份,医药院校印制500份,农林院校印制400份,体育院校印制520份)。交流讲义中心应在每年5月底及11月底前,将可交流的讲义目录编装成册,发给全国各有关高等学校及出版社。各有关高等学校应在交流讲义印出后将其中新编和修订的讲义样书一册,免费寄至中心存展(重印时如无重大修改,可不再送)。

  五、鼓励各中央、地方和大学出版社派编辑人员到全国交流讲义中心查阅样书,并从交流讲义中择优组织编审、出版,但应取得原编著者同意并避免重复出版。

  六、各校教师对其编写的交流讲义拥有版权,参照文化部颁发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的规定》,按照下列办法给予保护:
  (一)各高等学校及有关单位在内部使用的书刊、资料上摘录交流讲义部分内容时,应注明出处。全书翻印时,应征得编著者同意,并注明原编著者。
  (二)各高等学校及有关单位在出版的书刊上摘录少量交流讲义内容时,应注明出处。摘引部分超过出版物全部内容10%时,应事先征求原编著者同意,并分给相应的稿酬。摘引部分超过出版物全书的25%时,应事先征求原编著者同意,原编著者应视为编著者之一,并分得相应的稿酬。交流讲义的编著者发现有剽窃、抄袭其著述的行为时,可提请当地省级出版管理机构进行处理,并得向剽窃、抄袭者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进行揭发,各有关单位应给予认真、严肃的处理。

  七、供应讲义的学校可以收取讲义成本费、小额管理费和邮寄费,不得高价赢利。对于成批供应其他学校使用的讲义,必须保证按时出书;这类讲义应列入统一汇编的目录,但由学校另行单独发通知调查需要数。

  八、本规定自1985年起试行,如有未尽事宜,当随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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