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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2004年前认定为工伤的人员更换《工伤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2 生效日期: 2004-05-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工发[2004]4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为实现工伤职工选择工伤医疗机构就医和工伤保险待遇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需要,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对2003年12月31日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工伤证》(蓝色封皮)(以下简称“旧证”)统一更换新《工伤证》(棕红色封皮)(以下简称“新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将2004年前已认定为工伤尚未进行信息采集的人员信息于4月30日前录入到信息采集系统中。

  二、持有旧证的工伤职工应从市劳动保障局公布的工伤医疗机构中选择两家,作为本人医治受伤部位或职业病的医疗机构。工伤医疗机构名单详见《关于公布北京市工伤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3)198号)或登陆WWW.bjld.gov.cn查询。
  长期居住外埠的工伤职工,应在居住地选择一家乡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医治受伤部位或职业病的医疗机构。
  北京铁路分局管辖的在北京地区以外的单位的工伤职工,可在北京选择一家工伤医疗机构,另在当地选择一家乡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医治受伤部位或职业病的医疗机构。持有旧证并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亲属,办理换证手续时,不用选择工伤医疗机构。

  三、更换新证工作,均由企业现在的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四、为方便企业办理换证手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换证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旧证上的鉴定结论打印并盖章。
  现享受定期待遇的工伤职工或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由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将实发的待遇项目和金额打印到新证上。原待遇核定结论不再打印到新证上。

  五、企业在办理旧证换新证时,应认真核实工伤职工及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的生存状况,对已经死亡的和已领取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员,应将名单报区县劳动保障局备案,并将旧证交回注销,不再更换新证。

  六、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由企业负责办理换证手续;企业破产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负责社会化管理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新证的工作单位信息按旧证录入。

  七、企业应自5月1日起携带工伤职工的一寸照片一张和旧证及补充信息表(见附件《更换“工伤证”补充信息表》)到营业执照注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旧证更换手续。

  八、自6月1日起,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或职业病的,必须到本人选定的工伤医疗机构就诊,并向接诊医生出示新证。需要住院治疗工伤或职业病的工伤职工办理换证手续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优先办理。

  九、换证工作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自2005年1月1日起,旧证一律作废。

附件:更换《工伤证》的补充信息表(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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