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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范(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5 生效日期: 2003-08-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加快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进程,特制定《北京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范(试行)》,现予发布实施。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一、总则
  本规范依照市政府关于推进流通现代化构建安全快捷食用农产品流通体系的精神以及《北京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规划》制定。
  本规范是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综合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粮油、蔬菜、果品、肉禽蛋及水产品等专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功能、选址、设施、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二、定义
  本规范用辞定义如下:
  (一)农产品:指粮油、蔬菜、果品、肉禽蛋、水产等产品及其加工品。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指经常性的、公开的进行农产品批发交易并具有信息、结算等配套服务功能的规范场所。
  (三)农产品一级批发市场:指以外埠农产品进京集散交易为主、占地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年交易量占全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总量25%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一级批发市场由市商业流通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三、功能
  (一)价格形成功能:集中供需信息,形成农产品合理的交易价格,并引导农产品生产和消费。
  (二)集散功能:产地来京的农产品在这里集中,然后分销到零售市场。
  (三)关卡功能:进场交易的农产品按规定经过检验检测,符合质量标准。
  (四)标准化功能:进场交易的农产品按标准分级、包装。
  (五)截流功能:将运输农产品进入北京市区的大型车辆以及农产品分拣加工形成的废弃物截流在城市中心区以外。
  四、选址
  (一)符合《北京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规划》的布局要求。
  (二)临近主要交通干线,交通便利,符合农产品运输的合理流向。
  (三) 1000米半径内无影响环境卫生的污染源。
  五、设施
  (一)功能分区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按以下功能分区布局:
  1、交易区: 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交易的功能区。应按不同商品品种和不同交易方式分行划市,批发和零售分区交易。
  2、管理区:进行市场管理、监控、商品检测、结算处理、信息处理的功能区。
  3、仓储加工配送区:农产品储存、冷藏以及加工、包装、配送的功能区。
  4、服务区:为市场活动提供商务办公以及生活服务的功能区。
  (二)场地环境
  1、设施应合理规划,明确标识,便于人流、物流畅通。
  2、市场绿化面积应达到有关标准,环境美观。
  3、地面应干燥、清洁,无影响环境卫生的污染源。
  4、交通道路出入口宜采用单向环行系统,通路宜采用T形交叉或环形交叉。
  5、有足够的停车场地并合理分区。
  (三)重点设施
  1、交易厅
  --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轻钢结构建筑,净高不低于4.5米。
  --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排水、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
  --地面应坚固、平整、防滑、清洁、环保。
  --商品区应有明确标识,有相应的展示、销售柜台,并设有电子屏幕。
  --通道应设有明显标识,保持畅通。
  2、冷藏设施
  --蔬菜、水果储藏应配备高温保鲜冷库。库容应不小于年交易量的0.5%。
  --肉类、水产品储藏应配备低温冷库。库容应不小于年交易量的1%。
  --冷冻食品交易应使用陈列冷柜。
  --冷冻食品运输应配备冷藏车,保证冷链运输。
  3、检测设施
  应设有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检测设施和设备,具备对蔬菜、畜禽、水产品等进行自检的功能。
  --配备快速检测蔬菜、水果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含量的检测仪器。
  --配备快速检测肉类产品水分含量及微生物含量的检测仪器。
  --配备快速检测水产品甲醛含量的检测仪器。
  4、配套服务设施
  应设有相应的商务办公、银行、餐饮及住宿等服务设施。
  5、公共卫生及污物处理设施
  --有相应规模的公共厕所等卫生设施。
  --有简易污水处理系统。
  --有垃圾分类收集及处理设施。
  6、消防设施
  市场建筑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本市消防技术规范,并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设备。
  前款有关仓储加工配送区、服务区及相应设施要求,特指农产品一级批发市场。
  六、经营管理
  市场开办单位应依法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建立服务管理机构,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
  (一)市场经营服务
  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提供经营设施和相关服务,可以开展经营市场活动所需的附带业务。
  1、结算服务。建立电子结算系统,建立交易台帐数据库,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对每笔交易进行电子统一结算。
  2、仓储、加工、配送服务。为交易双方提供规范、高效的仓储、加工、配送等增值服务。
  3、信息服务。市场内设立发布交易信息的电子屏幕,公布当日成交价格、数量信息以及违规经销商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单位、个人提供以下项目的服务:
  --发布即时市场行情,为消费者提供价格信息;
  --为交易双方提供最新市场动态快讯及分析报告等;
  --通过信息收集发布系统和网上交易系统实现产销信息的沟通,以价格形成、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二)市场管理
  1、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制定业务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内容包括市场管理工作流程、各部门管理制度、市场硬件设施管理、商品质量管理、商品检测管理、交易主体管理、人员培训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
  2、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指导,指导经营者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
  --与定点屠宰厂、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养殖场建立规范的定向进货渠道,并对进货情况进行查验。
  --与经营者签定规范的合同,通过合同的签约、解约机制规范市场经营活动。对违法交易行为应进行制止,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按有关规定实行食品准入制度。入市交易的农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身健康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并逐步推行'三化'标准,即质量等级标准化、重量标准化、包装规格标准化。对不合格商品或违法经营者实施市场退出机制。
  --建立商品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业、专职检测人员,对入市交易农产品的质量进行简易或快速检测。
  --运用计算机系统建立经营者档案,加强对其资质、信誉和交易行为的管理。
  3、编制市场统计、市场预测等资料,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汇报市场行情、交易数量、金额等,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宣传媒介公布市场行情、需求动向。
  4、建立服务监督制度。设立投诉办公室,并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信箱,公布投诉电话。处理投诉应制度化,责任到人,限定时间,对处理结果和投诉者满意度进行详细记录。定期对入场的交易者进行满意度抽样调查,征询对市场服务的意见,记录在案,并制定解决办法。
  5、根据市场开办单位要求负责市场设施的维修管理和建设改造。
  6、负责市场的安全保卫和卫生工作。
  (三)市场交易
  1、商品包装与码放
  --入场交易的各类农产品需依分级包装规范定量包装;
  --未包装的农产品可委托批发市场在交易前加工包装;
  --入场交易的各类农产品需依类别分区码放。
  2、交易方式
  市场可根据不同商品的特性采取拍卖交易、议价交易、标价交易、投标交易、网上交易等多种交易方式。一级批发市场应以拍卖交易为主。
  3、结算与交割
  --商品在批发市场上成交以后,应在规定日期内结算。
  --采用电子统一结算方式,每笔交易都要即时建帐。
  --当日进场交易的生鲜产品应当日成交和交割,不能当日交割的应转入冷冻或冷藏设施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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