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具备刷卡功能的《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5 生效日期: 2003-08-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票[2003]46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启动市政交通一卡通出租汽车项目的会议精神,本市出租汽车将陆续安装使用具备刷卡功能的出租汽车计价器。为配合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局决定自二○○三年八月二十日正式启用具备刷卡功能的出租汽车机打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具备刷卡功能的《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卷式,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式样中增加IC卡收费结算内容,作为出租汽车司机运营中IC卡结算金额的凭证。
  二、《专用发票》的发票号码统一采用18位数字喷码技术,并统一套印长方形《北京市出租汽车发票专用章》印章,作为使用单位的签章凭证。《专用发票》统一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发售。
  三、《专用发票》与现行《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机打发票和《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手工填开式发票(备用发票)并行使用,销售价格不变(6元/卷)。各局要按照出租汽车运营企业的实际需要提供发票,确保运营企业的正常经营。
  四、根据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提供的信息,年内全市将有3万辆出租汽车使用《专用发票》,目前主要集中在渔阳联合、友联、三元、双祥、东方、首汽等几家运营企业,请各局做好组织供票的准备工作。
附件:《专用发票》式样(略) 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