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劲劳字第0930007722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四日国防部劲劳字第093000772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8点;并自发布日起施行
壹、目的及依据本部为周密审议外泄机密信息,使审查结论更具客观性与公信力,以减少争议,并有效维护人民知的权益及国家或国防整体安全与利益。
依国防部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设国防部外泄机密信息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订定本要点。
贰、组织与职掌
一、本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国防部副部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一人,由国防部总政治作战局副局长兼任;委员十三人如下:
(一)部内委员:
1国防部法制司司长。
2国防部军法司司长。
3国防部参谋本部情报参谋次长室次长。
4国防部参谋本部作战及计画参谋次长室次长。
5国防部总政治作战局保防安全处处长。
(二)部外委员:
1立法委员三人。
2新闻评议委员会推荐新闻专业人士二人。
二、本委员会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置执行秘书一人,由国防部总政治作战局保防安全处上校副处长兼任;秘书二至三人,由国防部总政治作战局保防安全处业务承办人兼任。
三、编组职掌表如附件一。
叁、委员任期
一、本委员会部内各单位委员不定任期,调整职务时,由新任人员接替。
二、部外委员任期三年,期满得续聘之,但以续聘一任为原则。
三、因立法委员身分而获聘为委员者,丧失立法委员资格或受立法院停权处分时,得予改聘。
肆、开会与决议
一、本委员会,应有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开会。
二、部内委员因故无法出席时,得由一级代理人代表出席开会。
三、决议事项须有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表决正反意见人数相同时,由主席裁决之。若无法获致结论,得由主席综合各委员之建言,作成若干决议方案,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完成审议结论;惟表决结果若未获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保留得票数最高及次高之结论方案,再行讨论与表决,其表决结论方案至少应获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另若其中两结论方案票数相同时,则主席裁决之。
四、采合议制审议方式,完成审议结论。但必要时委员会得邀集相关业管单位列席说明或联席审查。
伍、审议标的
一、军法、司法机关移送涉及外泄机密信息案件,属国防部所产制之机密信息。
二、有关新闻工作者采访或报导,涉及国防部所产制之机密信息。
陆、「机密」构成之要件
一、必须信息泄漏后,足以使国家、国防安全或利益遭受损害。至于泄漏后,所造成损害之严重程度,则以「国家机密保护法」第四条及「国家机密保护法施行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及「军事机密与国防秘密种类范围等级划分准则」第二十条所规范之「机密等级」为准。
二、机密属性为「国家机密」者,必须符合「国家机密保护法」第二条及「国家机密保护法施行细则」第二条所规定事项;属「军事机密」者,必须符合「军事机密与国防秘密种类范围等级划分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一条所规范事项;属「国防秘密」者,必须符合「军事机密与国防秘密种类范围等级划分准则」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所规范事项。
三、必须经权责长官核定:指经「国防部国防机密信息审认作业要点」表列有权核定人员核定机密种类、范围、等级者。
四、未经公开之信息:机密信息如经公开者,已无保密之必要,自不合「机密」之定义,故引自国内外大众传播媒体、非匿名网络、学术论文、期刊及官方文书(包括公开预算文书)确已登载并公布之信息,应视为「已公开」事项,不属于本要点保密范围,以符合宪法对「言论自由」之保障,和「国家机密保护法」第五条第一项「国家机密之核定,应于必要之最小范围内为之」的精神。
柒、审认作法
一、受理军法、司法机关函请鉴定属国防部产制机密信息,涉嫌泄密案件鉴定事宜,其审认范围及作法如下:
(一)凡军法、司法机关侦办涉有妨害国防部产制之机密信息案件,送请国防部鉴定其「机密等级」、「机密属性」及「解密与否」者,由本委员会依本审议要点综办。
(二)秘书处受领送鉴信息,研析信息性质后,分送原信息产制单位,于十五日内完成初步鉴定报告;惟案情复杂者,得延长十五日;其鉴定作业要领如下:
1确认泄漏机密信息内容:将外泄机密信息,逐一列册或逐项录制。
2核对信息档案:就外泄机密信息,研判其业管单位、承办人员,并调阅原制作之信息档案,逐项核对其内容,并标示其与原信息档案相符之内容,俾利比对。
3查阅信息机密等级:查阅原信息档案制作时间、机密等级、核定权责长官,保密附加标示。
4检视该信息保密时限:查阅原信息档案制作时所标示之保密时限,并详实注记其解密时间。
5判定该信息之「机密属性」:就外泄之机密信息内容,依本点一─(二)之1至3研判其机密属性;若原已标示「机密属性」者,则研判其适切性。
6核对该信息是否属公开信息:就泄漏信息内容,逐一核对是否业经公布解密或曾于大众传播媒体、非匿名网络、学术论文、期刊及官方文书(包括公开预算文书)登载,并经公告或曾于其它泄密案件中公开之信息。
7评估泄漏后之危害:由信息产制单位,就机密信息内容,研析敌人搜集或泄漏后,对国家或国防安全与利益,可能造成之损害。
8泄密管道研析:由信息产制单位,检视实际作业全程,就可能发生之泄密环节或问题,研析泄密之时间、地点、原因、内容、何人泄漏及泄漏于何人,以发掘线索防谍情报。
9召开鉴定会报:视鉴定信息之繁简,统由国防部或各总(司令)部政战(保防安全)部门,召集原信息产制单位及相关业管单位,由政战主管或副主管主持,依原信息产制单位完成之初步鉴定报告,得由政战部门先期完成审查意见及建议结论,进行研讨,俾完成综合审认之结论。
10完成鉴定报告:邀集相关业管单位召开「机密信息鉴定会报」,综合审认该信息之「机密属性」、「机密等级」及核定与解密状况后,完成鉴定报告汇整表及会报纪录。
11完成机密信息审议:初步鉴定报告为「应秘密信息」者,由秘书处邀集本委员会委员审议,并于签奉权责长官核准后,回复送鉴单位。
(三)送鉴资料原信息产制单位为国防部各一级幕僚、直属勤务教育、各总(司令)部及中山科学研究院、军事情报局等单位,由国防部(总政战局)邀集原信息产制及相关单位召开「鉴定会报」;若原资讯产制单位为军团(含比照)以下者,由各总(司令)部召开「鉴定会报」,并于完成「鉴定报告」后七日内送本委员会。
(四)鉴定作业流程,如附件二。
二、新闻工作者采访或报导国防机密事务审议案件:
(一)凡新闻工作者采访或报导内容涉及国防部所产制之机密信息时,由国防部(总政战局)或各总(司令)部等单位搜整资料,移请本委员会审议者,本委员会秘书处应移请各相关单位依前项审认作法一─(二)「鉴定作业要领」完成初步鉴定报告。(二)凡报导信息业管单位为国防部各一级幕僚、直属勤务教育、各总(司令)部及中山科学研究院、军事情报局等单位,由国防部(总政战局)邀集业管及相关单位召开「鉴定会报」;而报导资料属军团(含比照)以下者,由各总(司令)部召开「鉴定会报」,并于完成「鉴定报告」后七日内送本委员会。
三、总政战局(保防安全处)于完成或收受初步鉴定报告后,送鉴信息之鉴定结论属「应秘密信息」者,应于一个月内,邀集本委员会委员进行审议。
四、审议委员会会议程序:
(一)主席报告。
(二)案情摘要报告。
(三)原产制机密信息之单位提出鉴定报告说明。
(四)研讨。
(五)决议。
(六)主席结论。
五、完成机密审议:由秘书处邀集本委员会委员审议。并于签奉权责长官核准后,回复送鉴单位。
前项权责长官应尊重本委员会之审议结论,如有必要时,权责长官得移请委员会再审议,但以一次为限。
捌、一般规定
一、本委员会审议相关信息应完整归档存管,俾利查阅。
二、外泄机密信息审议作业流程图,如附件三。
三、军法、司法机关送请鉴定国防部所产制之机密信息,得视案情复杂程度,由本委员会秘书处先期邀集相关单位实施鉴定作业说明会。
四、国防部所产制机密信息鉴定及审议之案件,有保密必要者,本委员会秘书处应说明保密注意事项,必要时得请求签具保密约定书。
五、本委员会对个案信息之鉴定结论,若应军法、司法机关传唤须到案说明时,则由本委员会推举委员,代表出庭说明。
六、本委员会委员及秘书处秘书,得依规定支领出席费,并视状况由秘书单位项目申请项目奖金。
七、执行本案所需经费,由年度预算编列支应。
八、本要点自发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