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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后调整全日制中小学课程(教学)计划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4-12 生效日期: 1995-04-12
发布部门: 教育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74号令(《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人新发(1995)32号),及学与教学工作的特点,全国普通中、小学应最迟于今年秋季开学时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现将《关于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后调整全日制中小学课程(教学)计划的意见》印发,请各省(区、市)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本地区中小学课程的安排意见,并于1995年秋季开学前下发到学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中小学校应以实行新工时制为契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对课堂教学的指导和管理,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同时,认真安排好假日期间学生的课余生活,做好集体活动的安全教育和组织工作,进一步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生动、活泼、健康发展。
  为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规定,现对全日制中小学课程(教学)计划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调整原则
  1.教学计划的调整,要有利于教育方针的贯彻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有利于教学秩序的稳定。要有利于进一步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2.高中各年级课时的调整,要有利于向普通高中新课程计划过渡。

  二、调整意见
  (一)继续执行教基(1994)14号文件中关于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教学)计划调整的意见,这个意见即是按照每周5天工作日的要求安排课程的。小学与初中各年级学科教学每周最高时数分别为26课时和29课时,周活动总量分别在30课时和33课时以下。
  (二)对教基(1994)14号文件中关于高中教学计划部分(《实行新工时制对高中教学计划进行调整的意见》)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1.实行每周5日工作制后,高中各年级每周的活动总量在34课时以下。
  2.高中语文必修课3个年级的周课时总数不变,对各年级的周课时分配进行适当调整(见教学计划表)。
  3.其他学科必修课的课时,仍按教基(1994)14号文件规定执行。
  4.适当增加了选修课的课时。
  5.课外活动的课时从原来每周5课时减为4课时。

  三、说明和要求
  1.1995年秋季开学后,小学、初中和高中各个年级均按调整的课程(教学)计划安排教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机构应加强教学管理和教学指导。
  2.新工时制全面实行后,要积极引导,做好学生每周两天课余时间的安排。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组织一些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丰富多彩的集体活动,并做好安全教育和组织工作。
  3.各地要抓紧教材的调整与修订工作,按照国家教委办公厅1995年2月21日传真电报《关于认真做好调整中小学教材的紧急通知》的要求,根据调整后的教学大纲安排教学。
  4.我委印发的教基(1994)4号文件和教基(1994)14号文件,除本文所涉及的内容做相应变动外,其余部分仍有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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