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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出口畅销品牌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06 生效日期: 2006-07-06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6]16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快培育重庆出口畅销品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推动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实现外贸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扶持我市出口畅销品牌发展的意见。   一、充分认识出口畅销品牌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品牌是企业的生命。实施出口畅销品牌战略,加强自主品牌建设,培育出口畅销品牌,既是贯彻国家创新战略的需要和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也是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实现外贸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目前,我市出口企业中拥有自主品牌少、出口比重小的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影响了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影响了外贸收益。实施出口畅销品牌战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提高出口企业国际市场的知名度和整体素质,形成一批国际知名出口企业;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升级,加快企业技术创新步伐,提高出口商品附加值;有利于提升重庆出口商品整体形象,跨越国外贸易壁垒,巩固和扩大重庆出口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市场占有率,对促进重庆开放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二、我市出口畅销品牌发展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关于“形成一批有实力的跨国企业和著名品牌”的精神,树立科学的外贸发展观,鼓励和支持出口企业增强技术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扩大自主品牌出口,建立和完善出口畅销品牌建设的工作机制、政策扶持体系和保障措施,培育出口畅销品牌,全面提高出口企业的竞争力,实现外贸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以我市具有出口优势或潜力的机械产品、医药化工产品、轻纺产品、农产品和电子信息产品等为实施出口畅销品牌战略的工作重点,以在国内和主要出口目标市场已注册自有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自营出口在100万美元(农产品出口在50万美元)以上,出口品牌意识强且在行业内有带动作用的企业为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对象。通过政府政策扶持、中介组织密切配合、出口企业自身实践,争取到2010年,全市40%以上的出口企业拥有自主出口品牌,自主品牌出口额占全市出口总额的比重超过20%,培育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出口畅销品牌。
  (三)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同时发挥政策的引导、支持和推动作用。企业是出口畅销品牌培育的主体,要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内在的创新机制,探索切实可行的出口畅销品牌发展模式,从基础性工作做起,循序渐进。企业要增强品牌意识,把创立出口畅销品牌作为自觉行动,不断创新、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2.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在鼓励和支持出口企业积极开展出口畅销品牌建设基础性工作的同时,重点选择一批有发展潜力的自主品牌,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培育。各区县(自治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出口畅销品牌发展规划,选择和确定一批重点发展品牌予以积极推进,以示范榜样作用带动出口畅销品牌创建工作。
  3.动态管理,扶优扶强。对列为重点培育对象的出口品牌,坚持动态管理,定期调整,优胜劣汰,每两年评选一次重庆市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出口品牌。
  三、营造有利于出口畅销品牌建设的体制和政策环境
  (一)财政扶持政策。在重庆市外贸发展促进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出口畅销品牌建设,重点支持企业开展海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境外广告媒体宣传、收购国外知名品牌、建立自有品牌售后服务机构等活动。对符合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汽车摩托车产业、装备制造业、资源加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四大产业集群的品牌出口企业,在新型工业化发展资金中给予支持(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二)金融扶持政策。鼓励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对品牌出口企业予以适当倾斜,提供融资和保险便利。鼓励经营出口信用业务的保险公司开展具有融资功能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按出口信用保险的规定,对品牌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适当下浮,优先提供国家风险报告、行业分析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书等各项增值服务。
  (三)贸易扶持政策。对品牌出口企业所需的进出口配额,在法律法规国际贸易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予以优先申报、安排。对参加国内外知名博览会的品牌出口企业,优先安排摊位。在境外市场开拓活动中,设立出口畅销品牌展区,对我市品牌出口企业进行重点推介。
  (四)技改及研发扶持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品牌出口企业使用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和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优先支持品牌出口企业申报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技术进步项目。引导品牌出口企业使用国家鼓励高新技术和信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五)“走出去”鼓励政策。优先推荐品牌出口企业申请国家境外加工贸易贷款贴息。采取境外投资便利化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品牌出口企业扩大对外投资,开展国际化经营,建立海外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体系。优先支持品牌出口企业使用援外优惠贷款和各项扶持政策,到受援国开展加工、生产、组装出口畅销品牌产品。
  (六)贸易便利化措施。海关为品牌出口企业创造便捷的通关环境,进一步提高通关速度。协调转关运输,实行联网监管并加强指导,推进关企伙伴关系战略,为品牌出口企业提供高效的通关服务。开展预归类预审价业务,切实为品牌出口企业提供通关便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帮助品牌出口企业开展商标国际注册工作,对出口畅销品牌优先认定为“重庆市著名商标”和优先推荐“中国驰名商标”。检验检疫部门帮助企业突破国外技术壁垒,推行分类管理检验监管方式,让品牌出口企业在缩短关口作业时间和降低出口成本等方面真正受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帮助品牌出口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推进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开展国际质量认证工作,并严厉打击仿冒出口品牌的行为。税务部门提供优先便捷退税服务,充分利用金税工程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等现代化管理手段,为品牌出口企业优先办理退(免)审核审批手续。
  (七)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对品牌出口企业在海关申请商标备案,保护其知识产权,以及打假维权方面给予支持。工商、海关、质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出口畅销品牌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侵犯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把创建出口畅销品牌和保护出口畅销品牌有机结合起来,为品牌出口企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四、建立健全出口畅销品牌发展促进和保障机制
  (一)成立出口畅销品牌发展工作协调小组。为促进和指导全市企业切实做好出口畅销品牌发展工作,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由市外经贸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商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重庆海关、重庆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共同成立出口畅销品牌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定期召开协调小组会议,对全市出口畅销品牌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指导、协调。
  (二)评选表彰重庆市出口畅销品牌。建立全市跨行业专家评审委员会,每两年一次对全市出口品牌进行评审和推荐。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订重庆出口畅销品牌目录,定期公告列入目录的出口畅销品牌和企业。建立申报企业出口畅销品牌项目库,争创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
  (三)发挥行业和中介的促进作用。指导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根据行业特点和发展状况,发挥出口协调、引导和服务作用,制订行业出口畅销品牌发展规划,开展行业内出口畅销品牌建设培训、交流活动,提供出口畅销品牌建设政府决策咨询,为出口企业提供协调和服务。
  (四)强化出口品牌宣传和信息服务。发挥各类新闻媒体和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的宣传作用,支持制作《重庆出口畅销品牌》宣传手册、光盘、广告和网站,积极宣传品牌战略、品牌政策、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努力形成全市争创出口畅销品牌、发展出口畅销品牌、维护出口畅销品牌的社会氛围和舆论氛围。
  (五)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级开发区要加强对出口畅销品牌建设的领导,参照市出口畅销品牌工作协调机制,建立促进本地区出口畅销品牌建设的工作机制,制订本地区出口畅销品牌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扶持和鼓励本地区出口畅销品牌建设的政策、措施,完善对品牌出口企业的激励机制。
二○○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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