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保监会广西保监局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25 生效日期: 2006-07-25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保监局
发布文号: 桂保监发[2006]128号

广西辖内各区级保险公司广西辖内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和宣传等方面的作用,切实维护和促进我区保险市场形成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我区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现就新形势下加强我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我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重要意义
  保险行业协会是各保险机构自愿组织而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自律组织,是保险经营者与政府部门沟通的桥梁纽带,是保险同业间加强信息沟通、经验交流、业务协调和创造良好外部发展环境的重要平台。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了行业协会的地位和发展方向,要求“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要求,“加强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建设”。《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协会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思想、组织管理、职责任务和体系建设。
  2005年以来,我区保险市场主体明显增多,机构扩张步伐加快,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特别是部分中心城市,违规恶性竞争行为有所抬头,违规降费和高额手续费率屡禁不止,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阻碍了我区保险业快速健康发展。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强化行业自律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各级保险机构、各级保险行业协会要站在维护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重要意义,不断完善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机制,更好地服务和促进我区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

  二、加强我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精神,以市场化和规范化为原则,以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为突破口,不断完善行业协会的组织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强化自律、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秩序、扩大宣传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总体要求
  各级保险机构要站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共同发展的高度,主动加入保险行业协会,认真履行会员职责,积极参与协会建设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自觉遵守协会章程和自律公约,按时足额交纳会费,保证协会各项建设深入扎实地开展。
  各级保险行业协会要以职业化、专业化和逐步年轻化作为改革发展的目标,不断加强行业协会的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争取在2至3年内把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建成组织体系完整、职能定位清晰、规章制度健全、有作为、有地位、有威望的行业自律组织。

  三、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建设“三有”型行业自律组织
  (一)理顺各级行业协会的关系
  1、保险行业协会设立的原则。我区保险行业协会原则上只设省级和地市级,在省会城市设立省级行业协会,其他地级市设立市级行业协会,有的地方可以根据会员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立跨地市的行业协会。要加快推进市级行业协会的建设,争取在2006年底前建成覆盖全区14个地级市的行业自律体系。
  2、各级保险行业协会的关系。省级和市级行业协会,均是由各自会员自愿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独立的保险社团组织,各级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市级行业协会可以作为为团体会员加入省级行业协会,接受省级行业协会的指导。
  3、各级保险行业协会的协作。省级行业协会和市级行业协会在工作中应各有侧重,互相协调,互为补充。省级行业协会应着重抓好自律协议的签订、省级会员公司之间的业务协调以及信息交流共享工作;市级协会着重抓好省级协会自律协议在各市的监督执行,抓好地市级机构之间的业务协调工作。在自律协议的监督执行中,省、市协会应加强联动,适时组织专项性的自律检查,不断完善自律协议的执行机制,提高自律协议的执行效果。
  (二)完善行业协会的组织建设
  1、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权力机构;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是协会理事会的办事机构。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职权,由协会章程规定。
  2、 协会原则上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秘书处和业务协调处等部门,并可在行业协会的框架下设专业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在同一个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各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委员,由各会员单位的相关业务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组成。有条件的行业协会,还可以聘请业内外专家、学者、保险监管人员等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重要课题的研究或提供对议处事项的咨询建议。
  3、秘书处是行业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及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处统一管理。秘书处应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制定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公文处理、会议、财务管理、资产使用管理、人员管理等制度和秘书处工作规则、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并认真贯彻执行。
  (三)加强行业协会的人员管理
  1、会长、副会长由各理事单位在职主要负责人兼任。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广西保监局核准。会长、副会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协会的职务,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或重新进行选举。会长任期为一届,每届2年,不得连选连任。
  会长、副会长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努力推动行业发展。会长、副会长要经常过问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重要会议和各项活动,认真研究解决协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秘书长为保险行业协会常设专职职位,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可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报广西保监局核准。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保险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
  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秘书长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在企业或政府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身体健康、公正廉洁、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威信。秘书长在任期内一般不超过60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批准、广西保监局核准可适当延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并报广西保监局核准,可提前离任;秘书长提前离任后,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提前改选。
  3、为保证行业协会工作的连续性和公平公正性,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的选配,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广开引进人才的渠道,坚持行业选拔与社会招聘相结合的办法,优先选择具备一定保险、金融、法律等相关知识的人员,在职业化、专业化的基础上,逐步加快年轻化进程,保证协会建设的高起点和规范化。
  4、合理确定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各协会要认真研究专职工作人员薪酬体制改革问题,确定合理可行的薪酬标准,吸引、稳定和留住优秀的专职工作人员。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根据市场化原则,参照本地保险行业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实际情况,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研究确定。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规范行业协会的经费管理
  1、合理确定协会经费额度。协会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有偿服务收费和无偿捐赠等。合理额度的经费来源是确保协会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各协会经费额度的核定,既要满足当前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将来的发展需要,适当超前,留有余地,为更深入有效地为会员服务奠定基础。
  2、严格执行会费收支制度。会费收取原则上要以支定收,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收支情况和本年度工作安排,做出本年度经费预算,据此确定会费收取的具体标准,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会费收取应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可采用固定标准,也可根据业务规模确定收取比例。各协会的会费收取标准应在理事会批准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广西保监局备案。各会员单位应在理事会批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足额缴纳会费。对于拖欠会费或拒不交纳会费的会员,可采取公开批评、警告等措施。各区级分公司在审核所属分支机构应缴会费时,应尊重各市协会理事会的决定。
  各协会应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合理使用经费。协会秘书处应在每年年初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年末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呈理事会批准后,报广西保监局备案。协会经费收支情况要保持高度透明,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3、开展有偿服务。经理事会批准,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场化发展的原则,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和市场运作。服务所得不得分配给会员或以充抵会费形式变相进行分配,应将全部收入用于协会自身建设和更好地为会员服务。

  四、认真履行职责,努力为我区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服务
  (一)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行业协会的首要职责是加强自律,维护行业利益。各协会要认真研究辖区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针对竞争不规范的业务领域,组织会员单位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会员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营销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增强从业人员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
  各会员单位要自觉执行协会章程和自律公约,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形象受损的会员,各协会可按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通报批评、扣罚违约金、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建议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切实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各协会要代表保险行业参与有关保险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决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对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反映,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要加强与监管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
  当会员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损时,各协会要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进行协调沟通,促使其纠正对会员公司的不当管理、处罚或侵权行为,维护会员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有效协调行业内外关系
  各协会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纠纷处理机制,积极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公正、科学、合理、高效地解决各种争端,调处矛盾,加深理解,创造保险业健康和谐发展的内部环境。
  各协会要主动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联系,遇到有损全行业合法权益的突发事件苗头,要及时快速反应,发挥协调功能,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维护保险业的合法权益。
  (四)大力开展保险宣传活动
  各协会要把整合保险行业宣传资源、大力开展保险宣传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年初制定全年工作计划时应把宣传工作纳入其中,抓好部署和落实。大型保险宣传活动费用可在正常会费中列支,或单独筹集;也可设立保险活动专项基金,由协会代为管理,定期向会员通报收支情况。
  各协会要加强与地方党委宣传部门及有关新闻媒体的联系,积极组织开展以“普及保险知识、树立行业形象”为主要内容的大型宣传活动;要积极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渠道宣传保险,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普及保险知识;要及时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制止针对保险业的恶意炒作。
  各会员公司要积极参与行业协会组织的宣传活动,在人、财、物上给予大力支持,从而为我区保险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机制
  各协会要通过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等形式,统计保险业务信息,反映业内动态,定期向会员和社会发布,不断提高信息化服务的水平;要通过举办学术论坛、经验交流会等形式,组织会员间、协会间以及与其他相关行业的交流、探讨与合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推广经验;要通过召开秘书长联席会议等形式,组织行业协会之间的工作交流,总结工作经验,探讨解决社团组织建设的重大问题。
  (六)认真做好信访投诉工作
  各协会要按照《中国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制,对外公布投诉咨询电话,确定专人受理社会公众的保险咨询和投诉,及时处理投诉问题。对重大投诉案件,要及时上报广西保监局,并做好广西保监局批转的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探索建立以保险合同纠纷为主要内容的保险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妥善处理会员公司与保险消费者的关系,切实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协会在大信访格局中的作用。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