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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24 生效日期: 2006-05-24
发布部门: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市府办发[2006]52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六盘水市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严厉打击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全省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6)7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捣毁一批非法经营场所,打掉一批从事制贩假票据或虚开票据的犯罪团伙和窝点,查处一批重特大偷税案件,严惩一批涉案金额大、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有效遏制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活动,使涉煤行业税收征管秩序显著好转,税费征收明显上升
  二、工作重点
  主要对重点产煤县和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煤炭的企业以及煤炭税收征收重点环节进行专项整治。重点针对虚假纳税申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利用虚开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可抵扣发票偷逃国家税款的违法犯罪行为;制造、贩卖和使用伪造的煤炭票证进行骗逃税费的违法犯罪行为;无证照非法经营涉煤行业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关管理职能部门中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打击。
  三、组织机构
  专项整治行动由各级政府牵头组织实施。成立市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召  集 人:黄 金(市人民政府)
    副 召 集 人:杨明达(市人民政府)
          杨国彦(市人民政府)
          陈际生(市公安局)
    成   员:张压西(市公安局)
          罗大骞(市国税局)
          赵光立(市地税局)
          梅建南(市经贸委)
          张保双(市监察局)
          李文旭(市审计局)
          蔡云声(市财政局)
          孙元亮(市工商局)
          胡鼎昌(市煤炭局)
          罗德琼(六盘水银监分局)
          李明乾(市人行)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支队,负责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张压西兼任办公室主任,谢笃云(市公安局)、张东卫(市国税局)、刘金成(市地税局)、贺建华(市公安局)、蒲佳林(市公安局)为副主任。办公室下设督导组、侦查一组、侦查二组。
  督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谢笃云(市公安局)
  副组长:项 丽(市国税局)
      杨海涛(市公安局)
  成  员:刘红梅(市公安局)
      武孔云(市公安局)
      宾 剑(市国税局)
      王龙明(市地税局)
  侦查一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贺建华(市公安局)
  副组长:孙作为(市公安局)
  成 员:王 刚(市公安局)
      韩怡刚(市公安局)
      刘 伟(市公安局)
      沈 杰(市公安局)
      魏建武(市国税局)
      杨 俊(市国税局)
      张卫红(市地税局)
      唐福琼(市地税局)
  侦查二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蒲佳林(市公安局)
  副组长:魏永生(市公安局)
  成 员:向文勇(市公安局)
      马 旭(市公安局)
      刘 波(市公安局)
      程鸟飞(市公安局)
      亢荣坤(市公安局)
      杨 明(市国税局)
      李明刚(市国税局)
      刘育生(市地税局)
      陈 燕(市地税局)
  四、工作步骤和措施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全市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从2006年5月15日起,至10月31日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5月15日至5月31日):在市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各县、特区、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在全市形成打击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的强大舆论态势,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有关涉煤企业和个人依法经营、诚信纳税意识,震慑涉煤行业偷逃税违法犯罪嫌疑人,促其主动投案自首。市县两级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要设立办税地点、补税专用账户接受涉煤行业纳税人依法申报、补税、办证,同时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公安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侦查措施和行动计划。
  (二)排查重点阶段(2006年6月1日至6月30日):各级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配合,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切实摸清涉煤行业底数,掌握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同时,排查出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的重点企业和个人,有针对性地开展专案侦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三)整治打击阶段(2006年7月1日至9月30日):在宣传动员、排查重点的基础上,对涉煤行业重大偷逃税经济犯罪组织实施集中整治打击行动。公安、税务、工商、煤炭等部门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又拒不投案自首和主动补税、退赔非法所得的,要依法坚决予以打击;对违反税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管理秩序混乱的,要责令停业,帮助和督促整改;对无证照非法经营又拒不停业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制售假票证的团伙和窝点,要坚决予以摧毁。
  (四)整改提高阶段(2006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各级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防范措施,加大涉煤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科技含量,逐步建立涉煤行业税收征管长效机制。
  五、职责分工
  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问题是一个涉及多部门、跨区域的综合性问题,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认真根据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一)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打击职能,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对收集、排查和掌握的违法犯罪情报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梳理,明确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的重点案件以及涉及到的重点企业和个人,确定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落实工作措施;对金额巨大、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抽调精干警力,集中力量组织侦破。
  (二)税务、煤炭部门要加大税费征管、稽查和行政执法的力度,及时收集、固定证据,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破案工作。要加强对煤炭企业的管理和税费征收管理,重点要加强煤炭生产企业依法纳税的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有效堵塞管理漏洞。
  (三)工商部门要对涉煤经营的企业、个人、场所进行彻底清理,重点查处无照生产、销售等行为。
  (四)对重大涉煤偷逃税经济犯罪案件,检察、纪检部门要提前介入,提供有力支持。人民法院对在专项整治中起诉的案件,要及时审理,依法快处、重处。
  六、工作要求
  (一)注意政策、精心组织。要注意不同性质的问题和矛盾,采取区别对待的措施,防止一刀切和简单化处理。既要打击犯罪、整治市场秩序,又要维护好正常的生产活动。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力争早发现、早研判、早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为首骨干分子,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二)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由税务、工商、煤炭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深入调查,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线索的,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尽快审查,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及时立案侦查,并及时向移送机关反馈情况。对不构成立案标准的要及时退回移送机关作出处理。检察机关要予以监督。
  (三)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县、特区、区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做好信息的报送工作,每月24日前向市涉煤行业偷逃税经济犯罪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联系电话:8732196,传真:8732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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