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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促进二手房进场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29 生效日期: 2006-06-29
发布部门: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余府发〔2006〕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促进二手房进场交易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新余市促进二手房进场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二级市场快速健康发展,扩大住房消费,使房地产业成为支柱产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具有房屋产权证的,可直接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10%缴纳。个人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自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50%缴纳。
  第三条 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标准从1700元/┫提高到3000元/┫。凡实际成交价3000元/┫以下的,均按普通商品住宅征收契税。
  第四条 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第五条 被拆迁人用货币补偿款购买成套住房的,只对其超过货币补偿金额的购房款部分征收契税。
  第六条 个人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购买住房,只对其超出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购房款部分征收契税。
  第七条 鼓励市民换购住房。个人转让自住房后,1年内再购买商品住房(含存量房),按新购住房款与原售房收入的差额交纳契税;个人先购买商品住房,1年内卖出自住住房的,按其售房收入超过原购房款的部分交纳契税。
  第八条 个人购买住房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内的现有公积金。
  第九条 放宽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条件,个人购买二手房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金融机构应开展对个人购买二手房按揭贷款工作,放宽贷款额度和年限。
  第十条 1997年以前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且没有契税完税凭证的,房屋再次交易时,可不补征原交易未纳契税,只征收本次实际成交价的契税。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其房屋财产保险、公证等手续,采取贷款人自愿的原则办理。
  第十二条 个人买卖二手房交纳税费的,以申报成交价为计收税费依据。如征收机关认为申报成交价严重背离市场价格需进行评估的,由征收机关负责费用评估。
  第十三条 建立房地产交易市场,减少房屋交易成本。地税、财政、土地管理、商业银行、公证、法律咨询等机构应在房地产交易市场内设立窗口,当场办结交易中所服务的事项。
  第十四条 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进入交易市场销售商品房,在房地产交易市场设立销售点和展示楼盘。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便利条件进驻房地产交易市场,配备电子屏幕等设施发布房屋交易信息。
  第十五条 简化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缩短办证时限。房屋交易、登记在房地产交易市场内实行“一套资料申请”的一站式服务,不重复进行评估、测量等。
  二手房交易只需提供双方身份证件、权属证书、完税凭证即可到房地产交易市场现场办理。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即时受理且在4个工作日内办完登记、发证手续。
  第十六条 建立新余市房地产交易信息网,利用互联网向社会免费提供法规政策、交易办证、商品房预售、市场价格、二手房源和网上办证等信息查询,并向个人买入或卖出二手免费发布信息。
  第十七条 每年举办一至二次房地产展销会,集中时间、地点为社会提供房源。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时间自颁发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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