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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征求《江苏省“十一五”钢铁工业调整和发展专项规划(草案)》和《江苏省钢铁工业淘汰落后实施方案(草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14 生效日期: 2006-07-14
发布部门: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国土厅、环保厅、建设厅、外经贸厅、财政厅、工商局、地税局、质监局,人行南京分行、银监会江苏监管局、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省钢铁、铸造、金属制品协会及有关企业:
  为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升级,积极推进新型工业化,根据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在去年组织全行业调查的基础上,我委已结合《江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已经专家论证的《江苏省“十一五”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规划》,编制了《江苏省“十一五”钢铁工业调整和发展专项规划(草案)》和《江苏省钢铁工业淘汰落后实施方案(草稿)》,现征求你们意见。
  为便于反馈意见,并方便汇总、采纳,现随文发送草案文本两份,请在一份文本上直接修改,加盖公章后寄送我委业处。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邮编:210013
  联系人:陈明
  联系电话:025-83392520)
  对于不便在文本上直接修改的内容或意见,可另行函告。请于7月31日前反馈修改意见。
  本通知及其附件同时上载我委门户网站,听取社会意见。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附:江苏省“十一五”钢铁工业调整和发展专项规划(草案)
钢铁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原材料产业。为全面贯彻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根据国家、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发改工业[2006]1084号),制定本规划,明确调整目标、重点内容、主要途径和具体措施,推动全省钢铁工业有序调整产品结构、技术结构、投资结构、产业组织结构和地区布局,努力实现控制总量、改善布局、优化结构、提高水平的政策目标,保障全省钢铁工业继续朝着健康、协调、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一、发展现状
  九十年代以来,全省钢铁工业发展步伐加快,逐步成为全国钢铁生产基地之一,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初步形成了基本满足当前需求的产业规模。2005年全省生产生铁2685万吨、粗钢3285万吨、钢材4328万吨,分别占全国8.13%、9.40%和11.66%,与2000年相比,年均分别增长52.7%、39.7%和25.3%。沙钢集团产能达到1500万吨左右,南钢、淮钢、兴澄特钢等骨干企业产品结构得到优化,全省板带管占比接近25%。
  (二)初步形成了部分领域国内领先的市场地位。以沙钢集团、南钢集团、锡钢集团为代表的优质钢线材,以沙钢集团、永钢集团为代表的热轧螺纹钢,以江阴兴澄、江苏淮钢为代表的弹簧钢、轴承钢,以南通特钢、旋力集团、江苏诚德为代表的不锈钢、无缝管、油井管,以法尔胜、兴达为代表的优质钢丝、钢丝绳等优质、特钢产品,在国内市场享有较高知名度,赢得了较大的市场份额。
  (三)初步形成了以短流程电炉钢为主的产业体系。根据矿产资源缺乏、环境容量有限的省情,在全国率先采用了铁水热装、废钢预热等先进适用技术,以连铸为中心,积极采用“超高功率电炉至精炼至连铸至热送至连轧”短流程、节能型工艺路线,部分骨干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已经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四)初步形成了以新一代钢材产品为主的研发基础。南钢集团、淮钢集团等骨干企业相继承担新一代钢铁材料重大基础课题研究,开展高强度、高韧性、高节材等新型钢材工业化试验和小批量生产,初步积累了技术,培育了市场。
   二、主要矛盾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产业转移的不断加快,全省钢铁工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除铁矿石等基本原料主要依赖进口,存在瓶颈约束外,突出表现为“两低一重”。
  (一)竞争比较充分,整合不够有力,产业集中度仍然较低。据2004年全行业调查,1999-2003年全省新增生产能力中,沙钢、南钢、淮钢、兴澄等4家企业形成的炼铁、炼钢、铸坯、轧材能力仅占30%、43%、57%和16%;同期在建能力也仅提高到全省在建能力的76%、56%、64%和25%。骨干企业虽已具有一定规模,尝试股权投资,建立战略联盟,但多数企业分散布局、各自为战的格局仍未改观。
  (二)增长速度较快,调整步伐偏慢,产品增值率总体偏低。1990-2005年,全省生铁、粗钢、钢材产量年均分别增长21.0%、20.9%和22.6%,均高于同期工业生产增长速度。“十五”期间,投资结构、产品结构虽有所调整,但中厚板、薄板、无缝管、焊接管、冷弯型材涂层板等高附加值产品仅占钢材总量四分之一,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市场急需、附加值高的大型钢材、特厚板材仍为空白,直接服务于家电、车船产业的板材产品供给不足。
  (三)资源消耗大,三废排放多,资源与环境压力依然很重。尽管全行业炼钢连铸比、高炉利用系数、电炉钢冶炼电耗、高炉合格铁入炉焦比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分别优于全国平均水平13.7%、21.8%、23.7%和26.3%,烟尘、粉尘、二氧化硫、COD等主要污染物吨钢排放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39.8%、8.9%、27.6%和34.8%,但在生产能力高速增长的同时,煤、电、水、矿等资源消耗总量增大,与宝钢等国内先进企业相比差距较大,生态环境压力仍未有效缓解。
   三、指导思想
  “十一五”期间,全省钢铁工业调整和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通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效实施宏观调节,合理利用境内境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倡导循环型、集聚式发展模式,推进产业布局、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提高行业组织程度、技术装备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加快优胜劣汰,逐步走出一条产品质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竞争能力强的新型钢铁工业发展道路,为实现全省钢铁工业由大到强、由特到精的历史性转变奠定基础,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主要目标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靠市场,因势利导,控制产能,优化结构,区别对待,扶优汰劣,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把调整和发展结合起来,努力实现以下阶段性目标:
  (一)控制总量。根据国家颁布的产业准入标准,禁止采用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禁止生产淘汰产品,实行等量淘汰和超量淘汰式更新,严格控制新增炼铁、炼钢和轧钢能力。“十一五”期间,淘汰炼铁能力500万吨、炼钢能力300万吨。“十一五”末全省生铁、粗钢、钢材设计产能分别控制在3000万吨、4500万吨和6000万吨以下,实际产量预期达到2800万吨、4400万吨和6000万吨左右。
  (二)改善布局。根据国家钢铁产业政策确定的布局原则,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以及搬迁改造等方式,向近江临海地区、港口地区和消费中心地区转移生产能力,逐步减少钢铁企业数量,力争使沙钢、南钢、淮钢、兴澄等重点骨干企业生铁、粗钢生产能力行业集中度由40%提高到80%以上,钢材加工能力行业集中度由30%提高到60%以上。
  (三)提高质量。依托区位优势,立足汽车、船舶、家电、电力设备、油气输送、集装箱制造和工程机械行业迅速增长的市场需求,在南京、苏州、无锡、常州、淮安等少数地区,加快发展特殊钢、优质钢,增强精整处理能力,力争使特殊钢、优质钢比重由33%提高到60%以上,板带管比由25%提高到50%左右。
  (四)降低消耗。立足建设“生态江苏”,加快建设钢铁工业循环经济体系,严格控制土地占用,鼓励企业采用大型化、连续式、高精度、低损耗冶炼、轧制设备,运用集成式、循环型工艺流程,努力使全行业吨钢综合能耗降至0.7吨以下,新水消耗降至8吨以下,全行业平均单耗水平优于全国10%左右,其中重点骨干企业优于全国20%以上。
  (五)减轻污染。以生产过程污染物“零排放”为目标,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努力构建能源、固态物质和水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加大“三废”综合治理利用力度,加强与建材、汽车等相关行业的合作,提高废钢利用比例,形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跨行业耦合,使全行业废渣、煤气利用率达到99%,工业用水复用率达到95%,废钢利用率达到30%以上。
  (六)提高效益。全行业炼铁、炼钢、轧制工艺设计能力利用率达到90%以上,总资产利润率由5.3%提高到6.5%左右,比全省全部工业平均水平高10%,重点骨干企业分别在各自主营产品领域发挥更强的主导作用。
   五、基本原则
  全省钢铁工业调整和发展具有广泛的内涵,是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全社会共同推进,长期延续、不断更新的过程。“十一五”时期,有效组织、指导、推进结构调整和发展工作,必须切实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严格依法行政。严格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配置作用,促进各类生产要素在产业政策指导下向钢铁产品短缺领域有序流动,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主动调整。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产业政策引导、信贷政策支持和财税政策调节,严格市场准入,引导投资方向。
  (二)坚持区别对待,促进扶优汰劣。围绕提升市场竞争能力,依法及时调整产业准入标准,有序调控产业发展方向、速度、结构,区分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有保有压。坚持扶优与汰劣相结合,升级改造与淘汰落后相结合,兼并重组与关闭破产相结合,着力助大做强、助特做精,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国际竞争力。
  (三)坚持突出重点,务求调整实效。根据钢铁工业连续式生产、紧凑式布局的内在要求,后道产能大于前道的基本特征,突出炼铁、炼钢、轧制等三个环节,严格控制增量,从严限制现有企业以填平补齐为名新增冶炼能力。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业务调整等方式,合理利用和消化现有产能或退出冶炼行业,优化企业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
  (四)坚持循序渐进,务求平稳发展。稳妥把握调整、发展、提高的关系,坚持在调整中发展,发展中提高,通过合理把握调整重点、力度和节奏,以最小代价换取明显成效,避免大起大落。突出调控增量,积极利用存量。突出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稳妥利用法律、行政手段。
  (五)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把解决当前调整问题与长远发展问题结合起来,加快改革,消除体制性、机制性障碍。支持企业积极引进、开发和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装备,建立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钢铁工业自主创新机制,提高整体技术水平。鼓励企业调整工艺,更新技术,改造装备,完善治理设施,开展废旧资源跨行业综合利用,实现企业内部循环型生产,关联产业集聚式发展,优化钢铁产业发展生态。更加积极、有效地利用国外先进技术和矿产资源,加快“走出去”步伐,着力化解矿产、能源等资源性要素的约束。
   六、重点任务
  钢铁工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十一五”期间,在规划、政策的引导下,通过政府、企业和社会长期不懈的共同努力,逐步调整产业空间布局、产业技术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
  (一)调整产业空间布局
  钢铁工业布局要综合兼顾矿产资源、能源、水资源、交通运输、环境容量、市场分布和国外资源利用等条件。根据《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确定的布局原则、准入标准,结合钢铁工业布局现状,实行分类指导,区别对待,不断优化产业发展外部环境。
  1.从严控制单独新建钢铁企业。严格执行《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不再单独建设新的钢铁联合企业、独立炼铁厂、炼钢厂和独立轧钢厂。
  2.鼓励现有企业实施搬迁改造。根据《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确定“大型钢铁企业应主要分布在沿海地区”的布局导向,按照新增生产能力与淘汰落后能力相结合、不大幅度扩大钢铁生产能力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现有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结合搬迁,在水资源、原料运输、市场消费等具有比较优势的地区进行改造和扩建。重要环境保护区、严重缺水地区、大中城市市区现有钢铁企业不再扩建冶炼能力,并有计划的实施压产、搬迁。
  (二)调整产品品种结构
  我省是产钢大省之一,但不是钢铁强省。其重要特征之一是产品结构不合理,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产品比重较低,部分产品质量不高。钢铁产品结构调整是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方向是淘汰落后的叠轧薄板、热轧硅钢片和质量低劣的建筑材料,抑制窄带钢、螺纹钢及线材产品产能扩张,发展高端板带材和高效钢材。
  1.积极发展高等级建筑用材。依法取缔“地条钢”生产企业和窝点,限制发展二级及以下螺纹钢,积极发展高强度、节材型三级螺纹钢、高层建筑抗震耐火钢和H型钢,加快建筑用超细钢丝产业化步伐。
  2.积极发展急缺型制造用材。以热轧板、冷轧板、不锈钢板、涂镀层板、冷轧硅钢片、宽中厚板等为重点,积极发展机械、船舶、汽车、军工等行业急需的特殊钢材,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0.23毫米高牌号冷轧取向硅钢片、30万千瓦以上电站锅炉用钢和高等级轿车面板等领域取得突破。
  3.积极发展缺短型基础设施建设用材。结合高速铁路建设、油气开发及长距离输送的客观需要,积极发展高速重载铁路用钢、石油开采油井管、油气长距离输送用管及其板材。
  (三)调整产业技术结构
  钢铁工业技术要求高,更新速度快,要把加快淘汰落后与加强自主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努力调整产业技术结构,提高行业技术水平。
  1.加快淘汰落后。认真落实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实施方案,加快淘汰钢铁工业落后工艺、技术、装备。以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不含铁合金高炉、专业铸铁管厂高炉)、2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和复二重、横列式线材轧机、横列式小型轧机、叠轧薄板轧机、热轧窄带钢轧机等为重点,淘汰落后炼铁能力约600万吨、炼钢能力约500万吨。
  2.加强自主创新。支持企业建立产品技术研发机构,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鼓励企业积极采用精料入炉、富氧喷煤、铁水预处理、大型高炉、转炉和超高功率电炉、炼外精炼、连铸连轧、控制轧制、控制冷却等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鼓励企业根据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结合自身工艺特征,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最大限度的利用各种能源资源实现节能降耗。矿山系统推广采用天矿陡帮开采工艺技术、多碎少磨技术和尾矿资源再选技术;焦化系统推广采用干法熄焦技术,焦化煤气提清和煤气发电技术;炼铁系统推广采用高炉余压发电、汽化冷却技术、小球烧结技术、热风烧结、混合料预热和热风点火技术;炼钢系统推广采用炉外精炼、溅渣护炉、钢渣显热回收、电炉炼钢优化供电和全连铸技术;轧钢系统推进采用连铸坯一火成材和热装热送工艺,推广采用蓄热式燃烧和直接轧制技术。支持有条件的大型骨干企业跟踪研究、开发利用连铸薄带、熔融还原、无头轧制等钢铁生产流程前沿技术。
  (四)调整企业组织结构
  钢铁工业属资金、资源、能源密集型产业,货物吞吐量大,环境污染较重,具有资本密集、技术密集、规模竞争明显的特征。“十一五”期间,要认真贯彻落实《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钢铁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按照市场优胜劣汰原则,支持和鼓励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以资产、资源和市场为纽带,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推动钢铁工业向集团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实现钢铁工业组织结构调整和优化,扭转产品雷同、规模较小、水平较低、分布较散的发展格局,重塑钢铁工业经济版图,提高产业组织效率。
  1.加快购并重组,促进优势企业做优做强。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积极开展跨地区联合重组,到2010年,形成两个千万吨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企业集团,全行业(前五名)冶炼、轧制能力集中度分别提高40个百分点和30个百分点。
  至沙钢集团,加快购并重组,努力做优做强。根据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加快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托地处沿江地区和钢材产品消费中心的有利条件,以提高品质、增加附加值为主要目标,调减棒线比例,着力发展优质棒线产品。依托毗临长江三角洲船舶工业基地的区位便利,以加快实施还原铁项目为契机,立足高起点、大规模,积极发展特宽中厚板和宽厚板。依托规模优势,加强与淮钢集团的联合重组。以“走出去”建设矿石基地为基础,优化物流网络。完善循环经济体系,提高发展效率。到2010年,建成以精品板材和精品长材为主,兼营特钢产品,规模达到1500万吨以上,国内优势显著提升的大型钢铁联合企业。
  至南钢集团,加强跨区整合,增强竞争能力。依托南京城北原址,加快实施“十五”结构调整配套项目,按期达产达效。在调整和控制线材生产能力的同时,围绕“长江口”造船基地建设,积极开展跨区购并重组,加快实施“东移发展”战略,大力发展船用中厚板材和市场短缺的宽幅薄板,力争建成常州板材基地。加快建筑用超细钢丝产业化、批量化步伐,形成新的增长点。到2010年,建成以中厚板和薄板为主,高品质、长距离管线钢形成经济规模,结构比较合理、竞争能力较强的1000万吨级大型钢铁联合企业。
  至兴澄特钢,依托移地建设,壮大规模优势。加快实施国家委托核准的移地建设特钢冶炼项目,以70吨超高功率电炉及精炼装置为基础,面向汽车产业,优化产品结构,扩大优碳结构钢、合金结构钢、轴承钢、弹簧钢、管坯钢、冷镦钢生产规模。加强跨地区收购兼并,促进生产能力集中,提高在全省特钢行业的产业集中度。到2010年,初步形成300万吨左右特钢生产能力和集团化、专业化组织形态,初步确立全国特钢行业领先地位。
  至淮钢集团,加强联合重组,加速结构转型。在积极开发利用转炉无渣出钢技术、低铝洁净钢精炼技术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苏北地区工业化进程加速、特钢产品需求增加的机遇,积极吸引优势企业“过江北上”,开展联合、重组,增强特钢产品深度加工能力,巩固优质弹簧钢、轴承钢、齿轮钢等特色产品优势,加快发展特种大规格棒材。到2010年,初步形成200万吨特钢生产能力,基本完成普钢企业向特钢企业的战略性结构转型,并在特钢产品深加工领域取得新的突破。
  至中天集团,依托重点项目,努力做特做优。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积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加快淘汰小型冶炼、轧制设备,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充分利用现有超高功率电炉炼钢能力,积极完善精炼工艺,调减长材产品,着力发展高合金钢产品,实现产品结构转型。以区域关联企业为重点,积极开展收购兼并,在专业化基础上实现集团化和规模化经营。到2010年,初步形成300万吨合金钢生产能力。
  2.加快业务转换,促进中小企业做特做精。全省中小钢铁企业数量较多,设备相对落后,技术水平较低,产品雷同和同质竞争现象比较明显。为避免社会财富严重损失浪费,要按照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专业化分工原则,积极支持并推动劣势中小企业加快业务转换,具备条件的独立炼铁企业,通过更新改造,逐步向铸造生铁企业转变。具备条件的电炉钢“短流程”独立炼钢企业和工艺配置基本合理、规模较小的“长流程”钢铁联合企业,逐步由普碳钢转向特殊钢。小规模轧钢企业和其他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在淘汰炼铁、炼钢、轧制能力的基础上,逐步转向金属制品加工。支持和鼓励中小钢铁企业通过业务转换、产品转型,在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允许的范围内,将现有中小规格高炉、转炉、电炉转用于铁合金、铸铁管、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
   七、政策措施
  (一)利用市场机制,大力推进购并淘汰
  市场经济条件下,钢铁行业属于寡头竞争行业。“十一五”期间,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加快市场化重组。同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积极鼓励并大力推进收购兼并。
  1.调整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有序退出劣势企业。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有进有退、进退有序”的原则,及时调整并确定国有企业主营业务,明确发展方向。对于在能耗高、物耗高、污染大,竞争能力较差、发展前景不明的中小型钢铁企业所持有的国有股份,要依照法定程序,以挂牌、拍卖、协议出让等方式向大型钢铁联合企业依法转让,促进企业重组。
  2.调整电力资源配置政策,有效控制劣势企业。基于省情和原料结构,以电炉钢为主的短流程工艺仍将是全省钢铁工业的重要选择之一。对未按国家规定及时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继续生产淘汰产品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供措施,限期淘汰;对技术装备水平较低、单位能耗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企业,实行限供措施,限期更新;对焦炉系统采用干熄焦装置,高炉系统配建炉顶压差发电装置,炼铁系统采用直接还原或熔融还原技术,炼钢系统采用全连铸、溅渣护炉技术,轧钢系统采用连铸坯一火成材、热装热送工艺,以及采用蓄热式燃烧技术,利用自备电站有效集成各类可燃气体和蒸汽,技术装备先进的企业,实行优先供给、保障供给,促进发展。
  3.调整政府采购准入政策,严格限制劣势企业。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将污染排放是否达标、资源消耗是否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等作为参加政府采购的准入条件,不符合标准的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4.调整土地利用规划政策,及时淘汰劣势企业。对地处城区以及主城区规划范围之内,产品水平较低,环境影响严重,原址改造投入产出效率不高的劣势钢铁企业,要采取调整土地用途、限期搬迁等措施,促进劣势企业“退二进三”,或者异地兴办其他非钢项目。
  (二)完善准入标准,加快提升产业水平
  钢铁行业全球竞争的特征日益显现,技术、产品、质量和标准逐渐成为竞争取胜的关键。为迅速、彻底地遏制低水平盲目扩张势头,要不断完善全省钢铁行业环保、安全、技术、土地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市场准入标准,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引导市场主体投资方向。
  1.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准入标准。对新建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约束的项目,一律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实行核准、备案制度。未经合法程序核准、备案的项目,生产“地条钢”的企业和窝点,一律依法查处。对清理整顿后属于暂停建设、限期整改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1791号、1822号文件规定,未达到准入标准的,一律不予恢复建设。在产业布局上,坚持综合考虑矿产资源、能源、水资源、交通运输、环境容量、市场分布和利用国外资源等条件,除报经国家核准外,不单独批建新的钢铁联合企业和独立炼铁厂、炼钢厂、轧钢厂。在发展模式上,坚持依托有条件的现有企业,结合兼并、搬迁,在水资源、原料、运输、市场消费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地区改造、扩建,并使主要技术装备分别达到烧结机180平方米、焦炉炭化室6米、高炉1000立方米、转炉120吨、电炉70吨等准入条件。在能力调控上,坚持新增能力与淘汰落后相结合,控制全行业产能无序、过度扩张。
  2.适时适度地提高本省准入标准。根据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发展水平、发展条件和区位特征,会同土地、环保等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实施与技术水平、投资强度、产品方案相挂钩,“南高北低、梯度排列”,体现节约用地、清洁生产、循环发展要求的供地政策、排污政策。除苏北地区执行国家基准政策外,苏中地区和苏南地区原则上均实行不同程度的“上浮”政策。
  (三)制定政策措施,不断创新发展模式
  钢铁工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既取决于市场机制,也离不开政策引导。要围绕实施产业政策,切实加强产业政策与财政、货币、土地、环保、外资政策的相互配合,形成政策合力,引导全省钢铁企业努力走出一条符合本省实际,以骨干企业为龙头,大中小型企业集中布局、相互联合、内外兼顾的新型发展模式。
  1.实行“助大做强、助特做精”的财税货币政策导向。要以补助、贴息、税费减免,扩大授信、增加贷款、组织贴现、下浮利率等方式,引导和鼓励骨干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实现技术装备大型化,生产过程连续化、紧凑化、高效化,上水平、上品种、创名牌。积极发展市场短缺、依赖进口的车船用板、管线用板、桥梁用板、压力容器用板、家电用板等高档宽幅专用板材,大规格棒材、管材,轴承钢、弹簧钢、齿轮钢以及汽车轮胎钢帘线等特钢产品和金属制品,走“高、精、尖、特”内涵式扩大再生产的道路。
  2.实行“项目进园、集群发展”的土地环保政策导向。通过土地预留、限供、不供等区别对待的土地管理措施,通过排污限额向已经依法设立、具备集中处理能力的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倾斜的政策,引导企业向园区集中。鼓励钢铁骨干企业围绕重点优势产品,吸引社会投资同步建设深加工项目和“三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凡属同步建设、集群式配套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优先核准、备案,国土部门优先满足用地需求,环保部门优先办理环评批复。
  3.实行“积极投资、抢占资源”的对外经贸政策导向。积极引导和支持现有钢铁企业尤其是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和特钢企业组建投资联盟,在境外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区共同兴办铁矿、废钢、炼焦煤、冶金焦等主要原辅材料生产供应基地,建设铁前项目,就地获取基础原料,化解远洋运输、基础能源的瓶颈约束。依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继续限制冶金焦炭、铁合金、生铁、废钢、钢坯等高耗能初级加工产品出口。
  (四)改善行政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效率
  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和调整,全省钢铁工业已经初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潜能正逐步发挥。根据依法行政、服务企业、促进发展的要求,要努力改善行政管理,提高服务效率,促进钢铁工业健康发展。
  1.组织实施钢铁工业三大工程。根据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钢铁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本规划,会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制定具体政策和工作方案,引导钢铁企业积极参与实施产品创新工程、CDM示范工程和境外资源拓展工程。
  2.定期编发钢铁产业发展报告。根据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钢铁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江苏省钢铁行业结构调整总体思路》、《江苏省“十一五”钢铁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抓住重点企业、关键环节,加强组织实施,会同统计、环保、国土、海关、金融等部门和行业中介组织、工程咨询研究机构,定期编制钢铁产业年度发展报告,揭示钢铁行业发展动态、变化趋势,发挥预警矫正作用。
  3.及时公布钢铁产业发展动态。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准、备案钢铁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过程中,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公开的规定,通过网络等媒介,及时公开发布项目信息,并经常通过网上调查、问卷调查、专家调查等方式,对全行业投资动态、投资倾向、投资效果等进行分析汇总,发挥政务信息共享作用。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六年七月
附件二:江苏省钢铁工业淘汰落后实施方案(草稿)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二OO六年七月
  根据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为加快淘汰我省钢铁工业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及落后产品生产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结合本省实际和《江苏省“十一五”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规划》、《江苏省“十一五”钢铁工业结构调整和发展专项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淘汰对象
  根据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淘汰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目前采用并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第三类“淘汰类”目录的工艺装备和生产的产品。具体包括四大类落后工艺装备和四类钢铁产品。
  1.落后铁前工艺装备。
  (1)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
  (2)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2007年);
  (3)土烧结矿;
  (4)热烧结矿;
  (5)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2005年)。
  2.落后炼铁工艺装备。
  (1)1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
  (2)100~200立方米(含200立方米)高炉(不含铁合金高炉)(2005年);
  (3)200~300立方米(含300立方米)高炉(不含专业铸铁管厂高炉)(2007年)。
  3.落后炼钢工艺装备。
  (1)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2)15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3)1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
  (4)化铁炼钢;
  (5)15~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2005年);
  (6)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2006年);
  (7)10~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2005年);
  (8)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2006年)。
  4.落后轧钢工艺装备。
  (1)复二重线材轧机;
  (2)横列式线材轧机;
  (3)横列式小型轧机20.叠轧薄板轧机;
  (4)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
  (5)热轧窄带钢轧机;
  (6)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
  (7)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
  (8)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2005年);
  (9)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2005年)。
  5.落后产品。
  (1)工频炉和中频炉等生产的地条钢,工频炉和中频炉生产的钢锭或连铸坯,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钢材产品;
  (2)热轧硅钢片;
  (3)25A空腹钢窗料;
  (4)I级螺纹钢筋产品(2005年)。
   二、淘汰目标
  根据国家和省两次调查摸底,2004年末,全省钢铁工业设计生产能力分别为炼铁2600万吨、炼钢4300万吨、轧材5600万吨。
  根据国家确定的淘汰标准,全省应予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约为炼铁592万吨、炼钢462万吨(最终以本方案实施过程中专家核定设备后认定的数值为准),分别占2004年末现存生产设备设计能力的22.8%和10.7%。
  落后冶炼能力分布
  工艺
 企业分类
 企业家数

(个)
 冶炼炉数量

(座)
 设计能力

(万吨)
 
炼铁
 所有高炉小于等于 300 米 3 的
 24
 38
 558
 
部分高炉小于等于 300 米 3 的
 1
 1
 34
 
小 计
 25
 39
 592
 
炼钢
 所有转炉小于等于 20 吨的
 2
 3
 46
 
所有电炉小于等于 20 吨的
 66
 91
 316
 
部分电炉小于等于 20 吨的
 1
 3
 35
 
小 计
 69
 97
 462
 

   三、年度重点
  根据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总要求,以淘汰落后冶炼能力为重点,妥善把握淘汰落后与人员安置、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关停、拆除不符合规定的小高炉、小转炉和小电炉。
  淘汰落后年度重点
  年份
 本年度淘汰重点
 
高炉(立方米 / 座)
 转炉(吨 / 座)
 电炉(吨 / 座)
 
2006 年
 50 及以下
 15 吨及以下
 5 吨及以下
 
2007 年
 50-100
 15-20 吨
 5-10 吨
 
2008 年
 100-200
 ***
 10-15 吨
 
2009 年
 200-250
 ***
 15-20 吨
 
2010 年
 250-300
 ***
 ***
 

  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目录(2005年本)》允许保留,并且专门用于铁合金、铸铁管、高合金钢、机械铸造的高炉、转炉和电炉,按国家政策执行。
  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目录(2005年本)》规定应予淘汰的落后铁前工艺装备和轧钢工艺装备,按国家规定执行。鼓励落后的铁前工艺装备和轧钢工艺装备提前淘汰,允许落后的铁前工艺装备与冶炼装备、落后的轧钢工艺装备与冶炼装备同步淘汰。
  按照先易后难、由小到大,同一企业不同规格的落后设备同步淘汰的原则,淘汰落后生产设备。
   四、工作原则
  在认真贯彻《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坚持把淘汰落后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并作为产业结构调整重要组成部分的同时,切实把握下列原则,积极、稳妥、有效地推进淘汰落后工作。
  1.坚持市场机制为主,严格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通过严格执行土地、信贷、环保等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经济手段推进淘汰。
  2.坚持区别对待,实行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有保有压。在淘汰落后的过程中,坚持总量调控和结构调整相结合,扶优与汰劣相结合,兼并重组与关停相结合,现有企业改造与搬迁相结合。
  3.注重平稳发展,防止大起大落。正确处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与关停落后生产企业的关系,把工作重心放在落后工艺装备淘汰更新上。既抓住当前有利时机积极推进,又合理把握力度和节奏,力争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明显成效,避免出现大的滑坡等不稳定因素。
  4.注重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积极研究解决并努力消除钢铁工业粗放型发展的体制性因素,推动相应的体制改革,鼓励有能力的大中型骨干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和改造提升,努力盘活中小企业存量,推动中小企业实现结构转型和业务转换,建立有助于钢铁工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程序
  1.调查摸底,制定方案。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关于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对全省钢铁企业工艺装备、产品现状以及在建项目再进行一轮全面调查,指导钢铁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等现行规定,制定五年发展规划,明确淘汰目标、步骤、措施。
  2.核实设备,论证方案。鉴于国家主要依据炼铁、炼钢设备有效容积、吨位设定准入门槛和淘汰标准,部分企业原有设备已经进行改造、扩容,与原设计能力相比发生了变化,为准确执行政策,抽调部分专家组成专家组,核实主要设备容积、吨位等技术参数,认定关键设备用途,审议有关企业发展规划和淘汰落后方案。
  3.跟踪指导,推动落实。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推进大型骨干企业发展规划和淘汰落后方案实施工作,市县发改委重点推进中小型企业发展规划和淘汰落后方案实施工作。省发改委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鼓励淘汰落后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各市和省有关部门对年度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查漏补缺,推动实施。
   六、主要措施
  1.严格准入管理。一是全面清查在建项目。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通知》,对国办发(2003)103号文件下发后所有在建项目的土地使用、环保审批、项目审批以及贷款发放情况等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善后原则提出处理意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二是严格新建项目准入管理。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技术、资金、资源消耗、能耗、水耗、土地和环保等方面的准入标准,严格钢铁项目市场准入,对所有新建项目以及就地改造、异地搬迁项目,都严格遵循“等量淘汰、超量淘汰”的原则。
  2.推动购并重组。鼓励有能力的大中型骨干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品牌等为纽带重组中小企业,实现经营一体化、资产一体化。鼓励中小企业加速产业转型和业务转换,由普碳钢生产转向特钢生产,由独立炼铁转向专业铸铁,由独立炼钢转向铁合金、高合金钢冶炼和机械铸造,部分企业由钢铁冶炼转向金属制品制造。允许现有钢铁企业通过淘汰本企业和被兼并企业落后工艺设备,实施淘汰式更新。允许淘汰式更新项目建成前,原有设备阶段性使用,实行淘汰落后承诺制。
  3.实行目录引导。根据调查摸底、专家核实和专家论证的结果,将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技术装备先进、资源消耗低、产品竞争力强的钢铁企业,列入省重点支持的企业目录,及时向金融、电力等部门通报,向社会发布,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中。
  4.实行差别价格。在能源、水、电供应以及贷款、铁矿石等资源配置方面,继续采取相应措施,不支持污染重、能耗高、主要装备属于淘汰范围且仍未淘汰的落后生产企业。由价格部门牵头,电力、水务等部门参加,制定差别化供电、供水价格政策。
  5.实行强制关闭。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安全生产法》等现行法律,对现有钢铁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采取关停措施,或者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6.实行鼓励政策。对位于城市、城郊等环境敏感地区,不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钢铁企业,通过规费减免、提供补贴等措施鼓励搬迁。对钢铁企业实施的原址改造提升项目,实行贷款贴息政策。对全省有重大意义的结构调整项目,经省政府批准筹措部分财力,专项用于全省范围的淘汰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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