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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对宜宾市物价局关于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14 生效日期: 2006-09-14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6]221号
宜宾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宜市价函(2006)29号)文件收悉,经研究并商省建设厅,现将住房交易手续费中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住房的分类
  (一)新建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
  (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房、广厦房、解危解困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三)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四)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五)集资房:是指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应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的房屋,按经济适用房进行管理。
  二、有关收费政策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以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与收费管理通知》(川价费(2004)171号)文件,对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存量房的交易手续费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应严格按规定执行。
  (二)安居房、广厦房、解危解困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并收费。
  (三)拆迁安置房:对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失地农民建房收费问题的有关通知》(川价发(2006)52号)文件执行。对城市居民的拆迁安置房:实行实物补偿的,按取得房屋的类型交纳交易手续费,其交易手续费的交纳按拆迁合同办理,拆迁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拆迁安置方交纳;实行货币补偿的,按其购买房屋的类型规定交纳交易手续费。
  (四)从2006年10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在办理初始登记后,房屋闲置三年以上或被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两年以上再销售的,其交易手续费按存量房计收,由开发企业全部交纳。以上规定在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200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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