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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24 生效日期: 2006-07-24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06]26号
今年是国务院提出“三年清欠”目标完成时限的最后一年。为确保全省清欠总目标的全面完成,有效预防和治理拖欠工程款现象发生,现就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责任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成好清理历史旧欠的任务,巩固清欠成果,抓好长效机制建设,有效预防和治理拖欠工程款。
  清欠目标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带头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2006年底实现政府投资项目零拖欠。加大社会投资项目清欠力度,2006年底全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解决比例达98%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解决本地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负总责,把清欠完成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二、基本解决工程款拖欠的历史旧帐
  (一)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
  1.对网上申报的拖欠工程款项目进行逐项核实,摸清拖欠底数,分析拖欠原因,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政府投资超概算项目,由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采取资产变现、财政代扣、抵押贷款等措施落实偿还资金。对因结算时间过长造成拖欠的项目,建设单位在8月底前办理完成结算审核工作。对地方资金不落实的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工程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专项用于偿还拖欠工程款。
  2.各市(州)人民政府在认真解决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同时,还应对清欠进展相对滞后的县(市、区)以及拖欠额度大的项目进行重点督查,限期解决,确保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实现零拖欠。
  (二)加大对社会投资项目的清欠力度。
  1.运用经济法律及必要的行政手段清理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尽快核定欠款数额,限期制订还款计划并进行公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监督还款计划的执行,保证按期、足额还款,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以通过拍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还款资金。对非国有企业投资或控股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引导双方通过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订还款计划。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对因拖欠单位依法注销或破产而无法清偿的拖欠工程款,原拖欠单位有主管部门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拖欠的工程款。确实无法追偿的,依照《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核减或核销。
  3.加大对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督促检查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社会投资项目各方签订还款协议并监督执行。对拒不执行清欠政策,在2006年8月底前仍未签订还款协议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责任单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其列入失信单位名单并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将在9月底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对失信单位在项目审批(核准)、土地供应、施工许可、银行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严格限制,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清出市场。
  (三)注重解决“隐性拖欠”。各地对排查发现未上网申报拖欠或经举报核实存在的“隐性拖欠”项目纳入重点监控,建立项目还款台帐,按项目制订解决方案和措施,跟踪每一个项目还款计划的制订、资金的筹集以及还款计划的实施,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支持配合司法机关清理拖欠工程款,查处清欠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同级人民法院认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加大拖欠案件的执行力度。对法院在执行中遇到对建筑物拍卖、变卖以及以物抵债变价处理的,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予以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监督拖欠双方严格依法解决拖欠工程款,防止在偿还拖欠过程中发生商业贿赂行为,对发现涉及政府公务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三、切实解决近年来竣工项目工程款的支付问题
  各地要高度重视2004年以后竣工工程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问题,有针对性的研究和提出解决办法。对存在质量、合同、结算等纠纷的项目,要引导双方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妥善解决纠纷;对失信违约的市场主体,将其不良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使失信者受到惩戒;对恶意拖欠或拒不执行清欠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追究其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带头树立诚信政府的良好形象,确保2004年以后竣工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存在拖欠。对政府投资项目存在拖欠工程款2006年底仍未解决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单位的责任。
  四、加快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一)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精神,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机制,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规范政府投资预算管理,落实资金来源,建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监控机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同时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发生。
  (二)加快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05]34号),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建筑业的改革步伐,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进国有建筑企业产权多元化,增强企业活力、竞争力以及抗风险能力。建筑业企业是建筑市场竞争的主体,建筑业企业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在市场竞争中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守法经营、诚信履约,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抵制签订阴阳合同、垫资施工以及拖欠工程款行为,从根本上杜绝拖欠工程款的发生。
  (三)加强和完善市场监管。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把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关口,对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筹措方式以及到位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资金不落实或欠款没有还清的建设单位坚决不予办理工程建设手续。对在建项目产生拖欠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业主和施工单位发出停工通知令其停工。对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出具工程款支付证明,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培育担保市场,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各地要充分发挥工程担保机制在防范拖欠方面的作用,继续严格执行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建建发[2004]132号)的规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基础上,其他项目也要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各地要加快建立担保人市场,积极与银行和担保企业协商,选择一批有实力的工程担保机构推荐给市场各方主体。
  (五)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和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严格劳动用工制度,督促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合同约定执行。推广农民工档案管理、施工现场维权公示、通过银行卡发放工资等作法,同时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及日常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对拖欠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严格处理。大力发展劳务企业,积极培育劳务分包市场,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禁止将劳务用工分包给“包工头”。2006年底前,全省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劳务用工中使用劳务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六)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各地要整合现有的相关信用系统,建立统一的、涵盖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和信息发布平台,实行失信惩戒制度,实现对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动态监管。2006年底前,各市(州)要建立项目、企业和人员的数据档案。有关部门要将各专业工程项目信息、企业和人员的奖惩信息及时通报建设部门,统一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劳动保障等部门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联合制裁。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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