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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工业园区引进项目有关事项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11 生效日期: 2006-07-1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伊州政办[2006]110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关于工业园区引进项目有关事项的规定(暂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工业园区引进项目有关事项的规定(暂行)
  伊犁作为新疆自然条件最好的区域之一,在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发展要求,建立“生态经济型和循环经济型”工业园区。现就工业园区引进项目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加强工业园区项目建设用地管理
  (一)根据《关于加快州直工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伊犁州直工业园区产业布局指导意见及产业规划纲要》,搞好园区产业布局,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工业园区产业规划要求,按园区产业定位对号入园,集约用地,合理用好土地资源,形成与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相结合的特色经济;突出三个重点工业园区及其他四个工业园区的不同特点,发挥优势,产业链招商,提高项目集中度,形成上、中、下游关联产品集群;充分发挥园区设施配套和全方位优质服务的作用,全面提升园区经营管理水平。
  (二)伊犁州直属县市工业园区引进、新建工业项目用地指标,必须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规定,严格控制。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伊犁州直属县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附件1);工业项目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三)工业园区在土地供给和使用方面,按照控制增量、盘活存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增用地,充分用好存量土地,努力提高工业建设用地的投资强度和容积率。园区入驻企业要根据行业特点尽量建设多层厂房,以投资强度和容积率为主要指标,合理约束工业用地,有效容纳工业企业。
  (四)园区建设要多使用未利用土地,入园项目绿化和道路用地比例不能超过35%。同时,全面清理园区项目用地,促进园区规范发展。州国土资源局要对园区项目用地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核查其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和容积率,对已获准使用的土地,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坚决收回“圈而不用”的土地;对于政府储备的土地,要全力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既要保障发展,又要节约用地。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自治州有关产业政策,重点对限制类、淘汰类投资项目进行审核,严格准入条件,限制生产能力严重过剩、工艺技术落后的项目建设。新上项目要促进产业结构改善,以先进、成熟工艺和技术替代落后生产方式,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附件2)。
  三、发挥工业园区产业集聚作用,提高园区项目投资效益
  (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应体现上规模、上水平,提高生产集中度,优化资源配置。引进项目投入产出的基本条件为:三个重点工业园区入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原则上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年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其他工业园区入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原则上应达到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
  (二)鼓励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于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具有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入驻工业园区,以及从事科研开发、技术咨询的企业进入园区发展的,不受投资规模限制。
  (三)加快进出口基地建设,鼓励“西进东出”和“东来西出”,对于主要原料由周边国家进口的项目,或主要产品出口的加工项目,投资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或进口原料、出口产品占销售收入一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都支持入驻工业园区发展。
  四、工业园区引进项目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为贯彻落实《关于伊犁州直工业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避免重复建设、国家禁止类,内地淘汰、落后工艺和高污染项目向我州转移,凡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必须经招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新建项目必须经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扩建、技改项目必须经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业园区建设和引进建设项目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通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施工建设、生产经营安全条件必须通过行政安监部门审批。
附件:1.伊犁州直属县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附件:2 伊犁州直属县市产业结构调整目录
  (限制类发展项目)
  一、农林业
  1、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高中密度纤维板项目
  2、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
  二、煤炭
  1、单井井型低于15万吨/年以下规模的煤矿项目
  2、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3、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4、未经国家或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
  三、电力
  1、常规燃煤小火电机组
  四、石油化工
  1、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装置(连续法及间歇法)
  2、1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装置
  3、10万吨/年以下ABS树脂装置(本体连续法除外)
  4、60万吨/年以下乙烯装置
  5、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装置
  6、20万吨/年以下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装置、12万吨/年以下电石法聚氯乙烯装置
  7、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装置(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
  8、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装置
  9、22.5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装置
  10、10万吨/年以下聚酯装置
  1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装置、4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装置、8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装置、80万吨/年以下延迟焦化装置
  12、20万吨/年以下环氧乙烷/乙二醇装置
  13、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装置
  14、20万吨/年以下乙烯法醋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装置
  15、100万吨/年以下氨碱装置
  16、30万吨/年以下联碱装置
  17、2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装置
  18、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装置
  19、以石油(高硫石油焦除外)为原料的化肥生产项目
  20、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及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
  21、5000吨/年以下的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线
  22、15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
  23、2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装置
  24、2万吨/年以下的(甲基)有机硅单体生产装置
  25、8万吨/年以下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不包括为有机硅配套的一氯甲烷生产项目)
  26、高毒农药原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氧化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甲基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磷化锌、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生产项目
  五、钢铁
  1、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项目
  2、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或1000立方米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不达标的高炉
  3、钢铁企业和缺水地区,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焦炉项目
  4、公称容量12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项目
  5、公称容量7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
  6、1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
  7、80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
  六、有色金属
  1、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粗铜冶炼项目
  2、电解铝项目(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除外)
  3、单系列5万吨/年规模及以下铅冶炼项目
  4、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
  七、黄金
  1、日处理金精矿50吨以下的独立氰化项目
  2、日处理矿石100吨以下,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
  3、日处理金精矿50吨以下的火法冶炼项目
  4、处理矿石5万吨/年以下的独立堆浸场项目
  5、日处理岩金矿石50吨以下的采选项目
  6、处理砂金矿砂2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砂金开采项目
  7、在林区、农田、河道中开采黄金项目
  八、建材
  1、非浮法及日熔化量500吨以下普通浮法平板玻璃生产线
  2、10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建筑陶瓷砖生产线
  3、50万件/年以下的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
  4、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新建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5、2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6、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5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聚乙烯膜层厚度在0.5毫米以下的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生产线
  7、中碱玻璃球生产线、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
  8、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
  9、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年生产能力小于2.5万立方米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年生产能力小于15万平方米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
  10、1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11、3000万标砖/年以下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
  12、5000吨/年以下岩(矿)棉生产线
  九、医药
  1、维生素C原料项目
  2、青霉素原料药项目
  3、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项目
  4、药用丁基橡胶塞项目
  5、无新药、新技术应用的各种剂型扩大加工能力的项目(填充液体的硬胶囊除外)
  6、原料为濒危、紧缺动植物药材,且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产品生产能力扩大项目
  7、使用氯氟烃(CFCs)作为气雾剂推进剂的医药用品生产项目
  8、充汞式玻璃体温计项目
  9、充汞式血压计项目
  10、银汞齐齿科材料项目
  十、轻工
  1、原糖生产项目
  2、白酒生产线
  3、酒精生产线(燃料乙醇项目除外)
  4、使用传统工艺、技术的味精生产线
  5、糖精等化学合成甜味剂生产线
  十一、纺织
  1、74型染整生产线
  十二、烟草
  1、卷烟加工项目(改造项目除外)
  伊犁州直属县市产业结构调整目录
  (淘汰类发展项目)
  一、农林业
  1、湿法纤维板生产工艺(2006年)
  2、滴水法松香生产工艺(2006年)
  二、煤炭
  1、未按批准的矿区规划确定的井田范围和井型而建设的煤矿
  2、没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
  3、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
  4、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矿井(极薄煤层除外) (2007年)
  5、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
  6、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
  7、6AM、φM--2.5、PA--3型煤用浮选机
  8、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9、PG--27型真空过滤机
  10、X--1型箱式压滤机
  11、ZYZ、ZY3型液压支架
  12、木支架
  三、电力
  1、大电网覆盖范围内,服役期满的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凝汽火电机组
  2、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
  3、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
  四、石油、天然气和化工
  1、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油气田,不符合国家油气资源整体开发规划的油气田
  2、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3、100万吨/年及以下生产汽煤柴油的小炼油生产装置 (2005年)
  4、4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生产装置(2005年)
  5、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或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生产线
  6、1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生产装置
  7、1000吨/年以下黄磷生产线
  8、单线1万吨/年以下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线(2006年)
  9、土法炼油
  10、汞法烧碱
  11、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
  12、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13、铁粉还原法工艺
  14、生产氰化钠的氨钠法及氰熔体工艺
  15、高中温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
  16、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设备
  17、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18、KDON--6000/6600型蓄冷器流程空分设备
  19、直接火加热涂料用树脂生产工艺
  20、氯氟烃(CFCs)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1、主产四氯化碳(CTC)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2、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的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3、CFC-113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4、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5、甲基溴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6、1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2007年)
  27、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2006年)
  28、含滴滴涕的油漆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9、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五、钢铁行业
  1、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
  2、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2007年,西部地区2009年)
  3、土烧结矿
  4、热烧结矿
  5、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2005年)
  6、1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
  7、100~200立方米(含200立方米)高炉(不含铁合金高炉)(2005年)
  8、200~300立方米(含300立方米)高炉(不含专业铸铁管厂高炉)(2007年)
  9、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10、15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11、1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
  12、化铁炼钢
  13、15~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2005年)
  14、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2006年)
  15、10~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2005年)
  16、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2006年)
  17、复二重线材轧机
  18、横列式线材轧机
  19、横列式小型轧机
  20、叠轧薄板轧机
  21、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
  22、热轧窄带钢轧机
  23、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
  24、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
  25、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2005年)
  26、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2005年)
  27、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2005年)
  28、3200千伏安及以下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硅钙合金、电炉金属锰、硅铝合金、硅钙钡铝、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
  29、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电炉(2005年)
  30、蒸汽加热混捏、倒焰式焙烧炉、交流石墨化炉、3340千伏安以下石墨化炉及其并联机组、最大输出电流5万安以下的石墨化炉(2005年)
  六、有色金属行业
  1、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无采矿许可证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矿山采选项目
  2、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冶炼项目及钨加工(含硬质合金)项目
  3、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
  4、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
  5、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
  6、铝自焙电解槽
  7、炉床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8、炉床面积1.5~10平方米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2006年)
  9、10平方米及以上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及设备(2007)
  10、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2006)
  11、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
  12、“二人转”式有色金属轧机(2006年)
  13、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
  14、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
  15、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的工艺(2005年)
  七、黄金
  1、混汞提金工艺
  2、小池浸、小堆浸、小冶炼工艺
  3、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无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采矿许可证的采选项目
  八、建材行业
  1、六机及以下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
  2、平板玻璃普通平拉工艺生产线及日熔化量100吨以下的“格法”平拉生产线
  3、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4、无复膜塑编水泥包装袋生产线
  5、7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中低档建筑陶瓷砖、20万件/年以下低档卫生陶瓷生产线
  6、40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7、2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2006年)
  8、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
  9、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10、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11、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隔焰隧道窑、匣钵装卫生陶瓷隧道窑
  12、建筑陶瓷砖成型用的摩擦压砖机
  13、石灰土立窑
  14、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生产工艺与装备
  15、砖瓦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
  16、400型及以下普通挤砖机
  17、450型普通挤砖机(2006年)
  18、SJ1580-3000双轴、单轴搅拌机
  19、SQP400500-700500双辊破碎机
  20、1000型普通切条机
  21、100吨以下盘转式压砖机
  22、手工制作墙板生产线
  23、简易移动式砼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2005年)
  24、单班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1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
  25、人工浇筑、非机械成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工艺
  26、100万卷/年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27、真空加压法和气炼一步法石英玻璃生产工艺装备
  28、6×600吨六面顶小型压机生产人造金刚石
  29、手工切割、非蒸压养护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30、无采矿许可证或不符合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的非机械化非金属矿开采
  九、医药
  1、手工胶囊填充工艺
  2、软木塞烫腊包装药品工艺
  3、不符合GMP要求的安瓿拉丝灌封机
  4、塔式重蒸馏水器
  5、无净化设施的热风干燥箱
  6、劳动保护、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2006年)
  十、轻工行业
  1、年加工皮革3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厂
  2、新建板材加工企业
  3、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
  4、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2007年)
  十一、印刷行业
  1、全部铅排工艺
  2、全部铅印工艺
  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06年是指应于2006年底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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