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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H章:退休金利益(订明年龄)(高级及员佐级)(香港警务处)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01 生效日期: 1997-07-01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3号第3条

  (第99章第10(3)(b)条)

  [1987年7月10日]

  (本为1987年第211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3号第3条

  本令可引称为《退休金利益(订明年龄)(高级及员佐级)(香港警务处)令》。

  (1999年第63号第3条)

  第2条 订明年龄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3号第3条

  就附表第1栏所述的职级或职系(即本条例附表所指明的职级或职系)而言,在附表第2栏相对于该所述职级或职系之处指明的年龄,是为施行本条例第10(3)(b)条而订明的年龄。

  附表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3号第3条

  [第2条]

  1         2

  职级或职系     年龄

  所有高级      55

  所有员佐级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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