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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中国产业国际竞争力研讨会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06 生效日期: 2006-11-06
发布部门: 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为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和入世后过渡期带来的国际竞争和挑战,全面落实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进一步加强我国产业竞争力研究,我部与深圳市人民政府定于2006年12月4日在深圳联合主办第三届中国产业国际竞争力研讨会(以下简称“研讨会”)。会议由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深圳市贸工局和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承办。现将会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研讨会内容
  研讨会将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产业竞争力稳步提高的背景,探讨在经济全球化下,我国产业如何积极稳妥地利用多边规则,实施“自主创新”和“走出去”战略,进一步提升产业竞争力。会议主题确定为“多边规则、跨国经营与自主创新”。
  主要内容分为四大板块:一是经济全球化与竞争力,主要是发布中国产业国际竞争力评价报告等,为全面提升中国产业国际竞争力建言献策;二是自主创新与产业竞争力,集中探讨中国产业的自主创新与自主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三是贸易救济与产业竞争力,探讨合理运用世贸规则解决贸易争端、应对贸易壁垒、减少竞争摩擦;四是跨国经营与产业竞争力,研究如何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竞争。
  研讨会由商务部领导作主旨演讲。并邀请WTO总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英国贸工部等单位的专家、中国工程院、清华大学等国内著名专家作专题演讲。

  二、参会人员
  国务院有关部委、部内相关司局、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商会、中外企业代表;研究机构和院校专家(详见附件1)。

  三、会议时间、地点
  时间:2006年12月4日,会期一天。12月3日报到。
  地点:深圳市五洲宾馆

  四、其他
  (一)请各单位按通知要求确定参会人员,填写报名回执(见附件2),并于2006年11月20日前传真至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和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
  (二)参会代表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三)联系方式
  1、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联系人:张国勋,彭云志
  电 话:010-65198079,65198437
  传 真:010-65198075
  2、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
  联系人:余莉
  电 话:0755-82105527,82105523
  传 真:0755-82002890

商务部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1.参会单位名单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1人)
1、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二局
2、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
3、中编办二司
4、国家发改委工业司
5、财政部行政政法司
6、财政部企业司
7、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
8、海关总署关税司
9、国资委业绩考核局
10、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
11、国家统计局工交司
12、农业部农产品贸易办公室
13、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二、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各2人)
1、北京商务局
2、天津经济委员会
3、上海经济委员会
4、重庆经济委员会
5、河北省商务厅
6、山西省商务厅
7、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8、辽宁省外经贸厅
9、大连市外经贸局
10、吉林省商务厅
11、黑龙江省商务厅
12、江苏经济贸易委员会
13、浙江经济贸易委员会
14、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15、宁波市外经贸局
16、安徽省商务厅
17、福建省外经贸厅
18、福建经济贸易委员会
19、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20、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21、江西经济贸易委员会
22、山东经济贸易委员会
23、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24、河南省商务厅
25、湖北省商务厅
26、湖南省商务厅
27、广东省外经贸厅
28、广东经济贸易委员会
29、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30、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31、海南省商务厅
32、四川省商务厅
33、贵州经济贸易委员会
34、云南省商务厅
35、陕西省商务厅
36、甘肃省商务厅
37、青海省商务厅
38、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39、新疆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4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三、行业协会、商会(各1人)
1、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
2、中国企业联合会
3、中国商业联合会
4、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5、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6、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7、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8、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9、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10、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
11、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12、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13、中国磷肥工业协会
14、中国氮肥工业协会
15、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
16、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17、中国外资企业协会
18、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19、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
20、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21、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22、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
23、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
四、科研院所、中介机构(25家,各1人)
五、企业(50家,各1人)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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