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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换发49-2游泳池式反应堆运行许可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9 生效日期: 2006-10-19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管理司
发布文号: 国核安发〔2006〕138号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你院《关于换发游泳池式反应堆运行许可证的请示》(原安发(2006)530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研究堆的安全规定及导则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院提交的《49-2游泳池反应堆(追溯性)安全分析报告》、《49-2游泳池反应堆安全再审查论证报告》和《游泳池式反应堆运行质量保证大纲》等申请文件,认为你院49-2游泳池式反应堆经过多项核安全整治工作,能够满足安全停堆、余热排出和放射性包容三大基本安全功能要求,具备继续运行的条件。现批准换发《49-2游泳池式反应堆运行许可证(超过设计寿期)》,有效期至2011年10月31日(见附件)。
   你院必须严格遵守运行许可证条件,确保核反应堆运行安全。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49-2游泳池式反应堆运行许可证(超过设计寿期)
  国核安证(2006)0606号
  项目名称:49-2游泳池式反应堆
  持证单位: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法人代表:赵志祥
  有效期至:2011年10月31日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提交的49-2游泳池式反应堆运行许可证换证申请相关文件,认为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作为对49-2游泳池式反应堆承担全面核安全责任的营运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49-2游泳池式反应堆经过系统检查、改造和试验,能够满足安全停堆、余热排出和放射性包容三大基本安全功能要求,具备继续运行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核安全局批准49-2游泳池式反应堆继续运行,并颁发此证。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在49-2游泳池式反应堆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一、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核安全法规和49-2游泳池式反应堆的运行限值和条件。
  二、进一步完善该堆“全厂断电事故下自然循环能力”的验证工作。
  三、加强运行管理工作,特别是水质、水位等的监测。
  四、加强防火措施,提高消防能力。
  五、加强运行人员管理和培训,提高单位和人员的核安全文化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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