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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关于印发《草原监理人员行为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4 生效日期: 2005-12-14
发布部门: 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
发布文号: 农草[办]发[2005]69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监理(监测)站(所、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草原监理站:
  草原监理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草原监理机构是国家依法保护草原的主要力量。为强化草原监理人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依法行政意识,规范执法行为,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高效廉洁的草原监理队伍,我中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草原监理人员行为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草原监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一条 为培养和造就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高效廉洁的草原监理队伍,规范草原监理人员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各级草原监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勤奋学习,爱岗敬业,熟练掌握《草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草原执法能力。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对群众的举报,应当做好记录,认真核实、依法处理。


    第五条 热情接待群众来电、来访,依法解答,妥善处理。


    第六条 严格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第七条 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履行公务,确保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合法。


    第八条 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举止端庄,仪表大方。


    第九条 执行公务时应当认真听取各方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十条 查处案件时应当认真负责,讲求效率,保证质量,不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第十一条 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拒绝和拖延当事人的合法请求。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得单独办案或私下接触当事人。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不得索取当事人的财物,不得违反规定收受礼品,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


    第十五条 自觉接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上级草原监理机构、舆论媒体和其他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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